12月31日前申報和繳納2020年社會保險費!企業不完成,小心滯納金!

2020-12-22 騰訊網

稅局剛通知!社保費的延繳政策將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逾期未交的,自2021年1月1日起,稅務機關將依法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更重磅的是......

 01 稅局緊急通知!12月31日完成社保繳費,否則加收滯納金!

是當月申報次月繳納。河北、山西、青島、廈門等地是當月申報當月繳納。據了解,上海地區是截止到15號扣款,北京等地是25號前繳納,廣州等地是31號前繳納。並且受疫情影響緩繳的企業,也需要在12月31日前完成繳費。請各位會計注意申報和繳納日期,不要錯過申報和繳費,否則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

注意:廣東省電子稅務局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停止補辦增員、補辦減員和補申報社會保險費等功能。所以,會計們要抓緊時間辦理!

02 社保入稅後如何繳費?

1.社保基數如何確定?

單位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礎,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的範圍內進行核定。

特殊情況下個人繳費基數的確定,按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辦發〔1997〕116號)的有關規定核定。以個人身份參保繳費基數的核定,根據各地貫徹《國務院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有關規定核定。

 2.關於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

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臺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03 重要提醒!社保入稅了!企業最新的應對方法來了!

人社部發文,不對歷史欠費開展集中清繳

官方答覆:企業社保費交由稅務部門徵收不會增加企業繳費負擔!

本次劃轉採取「不改變企業現行申報方式和繳費基數計算規則、不因徵收部門改變而增加企業繳費負擔」的「兩不原則」。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三點:

1、不改變企業現行申報方式。這次劃轉原則上採取「社保(醫保)核定、稅務徵收」的方式開展,繳費人仍然通過現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醫保)經辦機構進行申報,由社保(醫保)經辦機構核定應繳費額,之後向稅務部門繳費。

2、不改變繳費基數計算規則。企業職工繳費基數上下限繼續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定,靈活就業人員等繼續在規定範圍內自願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繳費基數計算規則保持不變,因而不會增加繳費負擔。

3、不對歷史欠費開展集中清繳。根據國務院要求不會對企業歷史欠費進行集中清繳,也不會採取其他增加企業實際繳費負擔的做法。

企業不交少交社保的辦法行不通了

1、根據《保險法》和《勞動法》都有相關規定,員工在試用期,企業也要給員工交保險。

用人單位和員工私下進行的不繳納社保的約定,不能作為企業不給員工交社保的依據。也就是員工自願放棄社保是不合規的!

2、雖然近期不會集中清繳少交的社保費用,但是在社保交由稅務局徵收後,長期按最低工資標準申報的單位,企業員工的個稅申報基數和社保繳納基數,兩者數據一對比,差異過大或者異常的,稅務局很可能會要求企業就未足額繳納的部分進行補繳,並加收滯納金等。

3、不交或少交社保企業風險很大。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將會被列入「黑名單」,根據人社部要求,將社保「黑名單」信息納入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據《備忘錄》規定,在政府採購、交通出行、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這10種人可以不交社保,企業可以考慮籌劃

1、返聘退休人員

根據相關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即不再屬於勞動者的範疇,也不與企業形成勞動關係。也就是說離退休人員返崗的無須再繳納社保。

2、實習生

根據相關規定,形成勞動關係需要繳納社保。如果與在校大學生籤訂實習協議,學生與學校還存在「歸屬關係」,用人單位聘用實習生,不需要為其繳納社保。

因此,企業聘用的實習生,屬於勞務合同(或實習協議),不需要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3、承包商派遣人員

在工程項目總包和分包中,會出現這樣的情況,總包方為了便於工程項目監管,時常會派出幾名管理人員,如:技術總監、工程總監、項目經理、施工人員等現場管理人員,而這些派遣人員的工資一般都由分包商來承擔,同時,分包商也會與派遣人員籤訂《勞務合同》。

這類派遣人員,因為只能與分包商籤訂《勞務合同》,因此,總包方派過來的人員已經與總包單位籤訂了《勞動合同》,與總包方存在「歸屬關係」,分包方不需要為其繳納社保保險。

4、停薪留職人員

所謂停薪留職,是指企業富餘的固定職工,保留其身份,離開單位。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

若某職工與第三方公司籤訂有《停薪留職協議》,那麼新用人單位在招聘該人員時只能籤訂《勞務合同》,不需要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5、協保人員

協保人員是指,與原單位、再就業服務中心籤訂保留社保關係的三方協議的下崗職工。

新單位招聘協保人員時只能籤訂《勞務合同》,不需要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6、非獨立勞動的兼職人員

非獨立勞務的兼職是指在不脫離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利用業餘時間從事第二職業,為第三方提供體力或腦力勞動支出。

兼職人員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籤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均由工作單位辦理,和兼職公司無關,因此無需繳納社保。

7、勞務派遣人員

勞務派遣單位要與用工單位籤訂勞務派遣協議,若協議中約定,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和工資發放跟自有員工一樣,支付勞務派遣員工相應費用,五險一金由勞務派遣方交,不論在個人所得稅還是企業所得稅中均認定為工資薪金項目。

派遣人員已由勞務派遣公司繳納社保,企業可以不用為這部分人員繳納。

8、個體戶外包企業業務

將生產線上的員工,以組為單位成立個體戶,員工工資轉為了個體戶經營所得,而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無需為其繳納社保。

由於個體戶是有限額免稅政策,同時個體戶也可以給公司開票,降低成本,便成為熱門的籌劃選擇。

9、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時計薪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每日平均工作時長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

10、靈活就業人員

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

無論怎麼樣,社保對於廣大市民都是非常重要的,對於員工來說,按規定繳納社保是對自己負責。對於企業來說,合理繳納社保,依法承擔用人單位義務,不僅是為員工負責,更是對企業的負責。

來源:財務第一教室,稅務大講堂,梅松講稅,稅臺,稅務經理人,財務經理人整理髮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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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焦點

  • 關於在12月31日前申報和繳納2020年社會保險費的溫馨提醒
    各用人單位: 根據《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20〕122號)和《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做好企業職工醫療保險費緩繳工作的通知
  • 關於2020年12月社會保險費繳納時間的通告
    關於2020年12月社會保險費繳納時間的通告尊敬的繳費人:為確保參保人順利完成社會保險費繳納,現將2020年12月社會保險費繳納時間及具體安排通告如下:一、關於企業正常應繳費款參保企業請於12月9日至25日向稅務部門繳納每月正常應繳費款。
  • 濟寧市社保申報繳納業務已恢復
    濟寧新聞網訊  經過前期的緊張籌備,濟寧市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單位劃型、政策問答等均已公示,系統繳費、退費功能也已調試完畢。目前,濟寧市恢復受理企業社會保險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的申報、繳納業務。
  • 北京市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執行期限通知全文
    、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稱三項社會保險)免徵和緩繳政策將執行到2020年12月底,現將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中小微企業(包括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2021年1月起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將全額徵收(社會保險費採用當月申報,次月繳納的徵繳模式,如:2021年1月企業應繳社會保險費
  • 我市2020年度社會保險申報繳費工作開始須在1月31日前完成自主申報
    呼和浩特晚報訊 呼和浩特晚報記者昨日從市五險核定稽審中心獲悉,我市2020年度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申報繳費工作將於近期開始,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進一步深化「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推進政務服務「一網、一門、一次」改革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一網通辦」綜合服務系統,參保單位須通過
  • ...月辦理社會保險業務的補充事項和2021年1月繳納社會保險費時間...
    明年1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進一步優化關於2020年12月辦理社會保險業務的補充事項和2021年1月繳納社會保險費時間安排的通告尊敬的繳費人:為做好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升級改造相關工作,確保繳費人順利完成社會保險費繳納,現將近期社會保險有關工作通告如下:一、
  • ...保險業務的補充事項和2021年1月繳納社會保險費時間安排的通告
    來源:北京稅務關於2020年12月辦理社會保險業務的補充事項和2021年1月繳納社會保險費時間安排的通告尊敬的繳費人:為做好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升級改造相關工作,確保繳費人順利完成社會保險費繳納,現將近期社會保險有關工作通告如下
  • 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執行期限及有關事項的溫馨提示
    按照《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京人社養發〔2020〕7號)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稱三項社會保險)免徵和緩繳政策將執行到2020年12月底,現將有關事項提示如下:一、中小微企業(包括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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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企業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徵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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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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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2020年12月辦理社會保險業務的補充事項和2021年1月繳納社會保險費時間安排的通告一、 關於2020年12月辦理社會保險業務的補充事項各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應於12月25日前向稅務部門繳納11月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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