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貴州省衛生健康委網站發布關於印發《貴州省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具體如下: 各市、自治州衛生健康局,委直屬各醫院: 為加強貴州省醫療質量控制中心建設,全面提升醫療質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國家衛生健康委《醫療質量管理辦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等規定,我委組織制定《貴州省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0年8月25日
(信息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貴州省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貴州省醫療質量控制中心(以下簡稱「醫療質控中心」)建設,全面提升醫療質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國家衛生健康委《醫療質量管理辦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質控中心指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設立,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委託,代表衛生健康部門行使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的組織。醫療質控中心主要通過掛靠醫療衛生機構設立,必要情況下可以由衛生健康部門委託有關行業組織承擔。 第三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組織、指導醫療質控中心對全省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開展醫療質量管理和控制工作,推進醫療質控管理全方位無死角覆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第二章規劃設立 第四條 全省設省、市(州)、縣(市、區)三級醫療質控中心。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級醫療質控中心建設規劃,明確醫療質控中心設立條件,通過公開申報形式,組織設立醫療質控中心。 省級醫療質控中心設立,應根據國家級醫療質控中心設立情況和本省專業需要實際設置並適時增減。 市級根據省級醫療質控中心的專業設置情況,結合實際設立相應的醫療質控中心並適時增減。 縣(市、區)級醫療質控中心結合當地需求和工作實際設立並適時增減。 市(州)、縣級醫療質控中心專業設置數量不得超過省級質控中心數量。 第五條符合以下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申請掛靠設立省級醫療質控中心: (一)三級甲等綜合醫院或三級甲等專科醫院。 (二)相應專業綜合實力較強,在省內具有明顯優勢和影響力。 (三)相應專業有較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診療技術規範、質量控制標準和良好的質量管理成效,四年內未發生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 (四)申請單位具備較強的信息化支撐條件,能夠為相應專業建立省級質控信息化平臺提供必要的支撐保障。 (五)申請單位能夠在辦公場所、專(兼)職人員、經費、設備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撐保障。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申請掛靠設立醫療質控中心應在自行評估的基礎上,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以單位名義提交申請文件和相關證明材料(《醫療質控中心掛靠單位申請書》詳見附件1)。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書面審核。對於明顯不符合設立條件不予接受申請,對於提交材料不完善的應及時通知補充完善材料,通過書面材料審核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進行現場調研核實。 第七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擬確定的醫療質控中心及掛靠單位,要按照相應公示制度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向社會予以公布。 根據工作需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適時對已設立的醫療質控中心進行撤銷、整合或重新遴選掛靠單位。 已經設立的省級醫療質控中心每四年進行重新認定。 第八條 醫療質控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醫療質控中心主任由掛靠單位提出人選,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聘任。每屆任期四年(《醫療質控中心主任推薦審批表》詳見附件2)。 省級醫療質控中心主任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齡不超過60歲,本專業正高級職稱,且正在掛靠單位從事本專業臨床、業務工作。已退休的專家不得推薦擔任醫療質控中心主任。 (二)遵守職業道德,事業心和責任感強,身體健康,能夠勝任本專業質控工作。 (三)熱心醫療質量管理工作,工作思路清晰,了解國內外本專業質控趨勢和經驗;能熟練掌握醫療質量管理的業務知識和評價技能,熟悉並能運用醫療質量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質控工具和技術規範。 (四)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為人正直,秉公辦事,樂於奉獻,在同行中享有較高威望。 (五)省衛生健康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省級醫療質控中心設立專家委員會,發揮技術支持、業務諮詢和專業指導作用,參與本專業質控決策,具體參加有關質控工作。 省級專家委員會由本專業專家組成,設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由醫療質控中心主任擔任。 省級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由醫療質控中心主任提名,具備高級職稱,且經所在工作單位同意。專家委員會成員組成應兼顧區域平衡,人數原則上不超過30人,掛靠單位成員不超過專家委員會人數的1/3。 省級醫療質控中心專家委員會組成經省衛生健康委審核同意後聘任,聘期同醫療質控中心主任聘期(《省級醫療質控中心專家委員會專家推薦審批表》詳見附件3)。 第三章 職責 第十條 貴州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制定全省醫療質控中心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全省質控工作體系,規劃、設立省級醫療質控中心,指導全省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 市(州)、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級醫療質控中心的規劃、設立、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定期召開工作會議,總結交流經驗,研究部署醫療質控工作。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本級醫療質控中心所承擔的任務和工作需要,給予適當的經費、政策等相關支持。 第十一條 醫療質控中心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委託,主要承擔以下職責任務: (一)擬定相關專業質控指標、標準和管理要求。 (二)制定質控工作方案,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開展質量評價、考核評估和督導檢查,提出改進意見。 (三)對醫療機構的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特別是限制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情況進行質控。 (四)定期收集、匯總、分析質量管理相關指標數據,形成質控工作報告或簡訊。 (五)擬定相關專業人才隊伍的發展規劃,組織對相關專業人員開展本專業質量管理、診療和技術的規範化培訓。 (六)推進建立本專業質控工作網絡和信息化質控工作平臺。 (七)對專業的設置規劃、布局、基本建設標準、相關技術、設備的應用、隊伍建設等情況進行調研和論證,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決策提供依據。 (八)完成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安排的有關任務。 省級醫療質控中心主要質控全省設有本專業的三級醫療衛生機構,並對全省本專業質控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市(州)級醫療質控中心主要質控本市(州)設有本專業的二級醫療衛生機構,並對本市(州)本專業質控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縣(市、區)級醫療質控中心主要對轄區內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質控。 第十二條 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醫療質控中心不得發布具有限制、準入性質的指標、標準或規範,不得頒發具有資質、資格授予性質的培訓證書、考核證書,不得自行對本專業進行評比、驗收。 醫療質控中心不得利用醫療質控中心名義組織各類藥品、耗材、設備、軟體的展示、推廣活動。 第十三條 省衛生健康委成立「貴州省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醫療質控辦公室」),設在省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處,承擔對全省醫療質控中心的綜合管理工作。 省醫療質控辦公室的主要職責任務包括: (一)負責省級醫療質控中心的日常事務管理,對醫療質控中心工作進行管理和考核。 (二)指導省級醫療質控中心的內部管理,審核、印發省級醫療質控中心業務文件。 (三)組織省級醫療質控中心制定質控標準和質控工作方案,並督促落實。 (四)指導省級醫療質控中心開展指標數據分析;審核各醫療質控中心的醫療質控報告或簡訊,並定期發布;妥善保存各質控中心的質控報告,保存期限不少於四年。 (五)與國家級醫療質控中心及相關協會、學會建立信息溝通和聯動機制。 (六)督促、指導市(州)和縣(市、區)級醫療質控中心管理部門開展工作。 (七)完成省衛生健康委安排的有關任務。 第四章 質控實施 第十四條 醫療質控中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衛生健康部門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每年1月底前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上報年度工作計劃,當年7月底和12月底向本級衛生健康部門報送半年和年度工作總結。 醫療質控中心主要通過質量評價、考核評估和督導檢查的方法開展質控工作,質控頻次每年不少於2次,並出具質控報告告知醫療衛生機構,同時書面報送對該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 各級醫療質控中心應當按照職責和權限,健全質控指標體系,完善診療標準規範,定期召開質控會議,落實質控措施,加強質控培訓,形成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相互協作、協同並進的質控體系,全面提高本專業診療規範化、同質化水平。 各級醫療質控中心要在全省衛生健康信息化建設框架下積極推進建立信息化質控工作平臺,提升質控管理工作信息化、科學化水平。 第十五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和質控對象應支持和配合醫療質控中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開展工作。應當按照醫療質控中心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填報質控信息,接受醫療質控中心的指導,持續改進醫療質量。 第十六條 醫療質控中心形成的質控結論、質控工作報告應作為衛生健康部門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及對醫療衛生機構評審、評價、校驗、不良行為計分、監督、檢查等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醫療質控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定期組織考核。考核辦法由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 對工作開展不力,或考核不符合標準的,應進行約談督促、限期整改或重新遴選掛靠單位。 第十八條 醫療質控中心組織會議、培訓應符合相關規定,工作中支出差旅、勞務等費用應嚴格執行有關標準。 第十九條 醫療質控中心掛靠單位應當加強對醫療質控中心的管理,納入單位重點工作,明確分管領導和職能管理部門,積極支持醫療質控中心開展工作,保障開展工作所必需的人員、經費、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等條件,並從隊伍建設、能力建設和科研創新等方面予以傾斜,推動醫療質控中心發揮更大的作用。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將掛靠單位和質控對象對醫療質控中心及質控工作的重視、管理和支持情況列入對醫療衛生機構考核內容。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設立的省級醫療質控中心,由省衛生健康委根據工作開展情況進行重新認定。 第二十一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和本行政區域質控工作需要,制定本級質控機構管理辦法或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以往文件涉及的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有關內容,如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 1.醫療質控中心掛靠單位申請書 2.醫療質控中心主任推薦審批表 3.省級醫療質控中心專家委員會專家推薦審批表
來源 貴州省衛生健康委網站
編輯 劉娟 編審 楊儀 施昱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