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民法典對比|人格權編 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2021-01-15 廣東中公教育
新舊民法典對比|人格權編 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2021-01-14 15: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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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中公教育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終於確定了內容,考生在網上找到了各種各樣版本的民法典全文,有的考生甚至不知道自己手中的是不是最後的確定稿,中公廣東法考網也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內容,還進行了相應的對比。以下是民法總則,民法典草案和民法典最終版的對比信息,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民法通則

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最終版

備註 

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民法典》人格權編明確了隱私權的內容和隱私的定義。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簡訊、電話、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窺視、拍攝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錄製、公開、窺視、竊聽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收集、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侵害隱私權的方式。

《網絡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 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地址、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同時適用隱私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保護的規定;沒有規定的, 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民法典》人格權編明確了個人信息的定義。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收集、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收集、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收集、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收集、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收集、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使

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收集、處理個人信息的原則和條件。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 自然人可以向信息控制者依法查閱、抄錄或者複製其個人信息;發現信息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及時採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發現信息控制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控制者及時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 處理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

 (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 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收集、處理個人信息的免責事由。

 

第一千零三十七條 收集、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實施的行為;

(二)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三十七條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處理者查閱或者複製其個人信息;發現信息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及時採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

自然人有權查閱、抄錄、複製、請求更正、刪除個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 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不得洩露、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信息收集者、控制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洩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洩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依照規定告知被收集者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  信息處理者、控制者不得洩露、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被自然人同意, 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信息處理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洩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洩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被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保護信息安全義務。

 

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

根據以上表格我們可以知道民法典人格權編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跟民法總則及民法典草案相比變化比較大,所以大家重新複習民法的時候這部分可仔細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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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朱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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