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經濟不斷發展,勞動力市場也越來越完善,人們就業的流動性也越來越強。在人員就業流動的時候,一個無法迴避的就是經濟補償金,這是一種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補償,什麼情況下才可以領取呢?有幾種發放方式?讓我們來解析一下。
哪些情況可以領取經濟補償?
實際上,經濟補償金在《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提出這一概念,《勞動合同法》說的是經濟補償。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該條文羅列了七類情況。主要是:
(1)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也叫做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一般是指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法的行為,侵害勞動者利益的,讓勞動者不得不解除勞動合同。這也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利益不受侵犯。比如說沒有正常發工資、交保險、提供勞動保護、強制勞動等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也就是說,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是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的,協商不支付經濟補償不算數。當然,除非是民不告、官不究。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指的是勞動者無過失性辭退。反過來說,勞動者如果有過失性辭退,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了。
(4)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指的是經濟性裁員,實際上包含了四類情況,比如說破產重整、生產經營困難、轉產裁員、客觀情形變化等情況。比如說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很多企業出現了裁員的情況,一般指的就是生產經營困難裁員。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還是說單位不同意,則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同意,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6)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4項、第5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一般指的是單位破產、解散等情況。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經濟補償的標準
經濟補償的標準說起來比較簡單,實際上就是按照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沒有上限。
除非勞動者工資高於300%的上年度社平工資,上限是12個月,標準是300%的社平工資。
月工資的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職工的工資總額實際上包含了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類待遇。而且是沒有扣除社保、公積金個人部分以及個人所得稅等部分的工資總額。所以,遠遠比每月發到手的工資要高。
N+1是指什麼?
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大家又習慣的將其稱為「N倍補償」。但是,有的人說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N+1,這是什麼情況呢?
實際上,指的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無過失性辭退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多數情況下,用人單位擔心勞動者思想不穩定,會做出一些損害企業利益的事情,會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但是,無過失性辭退並不是隨意辭退!無過失性辭退只有三種情況: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是說,那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的就不是經濟補償,而是賠償金了。
賠償金的標準按照經濟補償的二倍計算,也就是傳說中的「2N」。
當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同意就可以。勞動者可以站在有利地位要求超過N+1的補償,比如說N+2、N+3甚至N+5、N+6。
所以,有些情況下不需要相信企業忽悠,他如果敢故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二倍經濟補償的,勞動者也應當有底氣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