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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律協
供稿:上海律協一帶一路業務研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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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外資企業的生產經營不可避免地受到衝擊,產業鏈循環受到阻礙,對工業經濟產生負面影響,如企業訂單下降、限制開工、人員不足、固定成本負擔過重、供應鏈中斷等。為應對疫情影響,本文就外資企業在復工復產復市(以下簡稱:「三復」)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從以下八個方面給予解答,以支持企業抗擊疫情,共渡難關。
具體包括:1、關於境外人員入境管理方面;2、關於勞動人事用工方面;3、關於優惠政策落實方面;4、關於外匯海關監管方面;5、關於信息數據保護方面;6、關於合同履行風險方面;7、關於爭議糾紛解決方面;8、關於刑事合規管控方面。
本篇文章將包含前四個方面,後四個方面詳見隨後推出的下篇《疫情影響下,外資企業「三復」問題參考指南(下)》。
特別提示,本參考指南具有時效性,編寫截稿至2020年4月14日,如在本參考指南之後有新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或政策性文件出臺,特別是新出臺的文件內容與之前文件不一致時,請以新生效的法律文件為準。如企業在使用本參考指南時發現錯誤、疏漏或有任何進一步補充和完善的建議,請隨時與我們聯繫,我們將根據相關意見及時進行補充或修訂。同時,我們亦會密切關注疫情中出現的新的法律問題,及時進行整理和分析,持續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健康發展和推進外商投資提供專業支持。
目錄
第一部分 關於境外人員入境管理方面
一、請問根據當前的出入境政策,對於尚在境外的外資企業外籍員工及商務人員是否可以入境回滬開展工作或進行商務活動?
二、請問上海關於外籍人士在疫情防控期間入境後的隔離措施、隔離期限、隔離費用和治療費用等方面有何具體的要求和規定?
三、請問我國目前已將哪些國家列入重點疫情國家?
四、請問上海目前在防控境外疫情輸入的工作方面主要有哪些規定?
第二部分 關於勞動人事用工方面
一、請問受疫情影響的外資企業,在勞動人事方面是否同樣可以享受優惠和支持政策?
二、請問因疫情原因,外籍員工無法及時復工,企業應當如何應對?
三、請問歐美疫情嚴重,出口訂單驟減,員工工時不足,企業應當如何應對?
四、外資企業目前儘管資金鍊緊張,但為保證疫情結束後能正常運作,尚未採取裁員的方法,而是採取全體降薪。請問這種做法是否違反法律規定?該如何合法操作?
五、請問因疫情影響,部分外資企業面臨裁員的情況,關於企業經濟性裁員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第三部分 關於優惠政策落實方面
一、請問上海市關於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二、目前,政府出臺的部分惠企政策尚未落實,請問企業應當如何應對?
三、請問外資企業是否可享受國家出臺的減稅減費等助企紓困的政策?
四、請問我國目前應對疫情影響實施的穩外貿穩外資的新舉措包括哪些?
五、請問上海目前應對疫情影響支持外貿企業穩定發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哪些?
六、上海的一家外資企業,在山東設有一家子公司,該子公司除可享受國家層面的相關優惠政策,請問還可獲得哪方面的支持?
七、上海的一家外資企業,在山西設有一家子公司,該子公司在物流運輸方面存在問題,導致企業原材料和產成品無法順利調撥轉運,請問是否可以尋求政府幫助和支持?
八、上海的一家外資企業,目前存在防疫用品緊缺的問題,為順利實現復產復工、保障員工健康及生命安全,請問是否有渠道可以採購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品?
九、請問如何申請貸款貼息?
十、請問對於擬申請優惠政策的外資企業有何其它建議?
第四部分 關於外匯海關監管方面
一、請問海關在稅收方面有何新舉措?
二、請問海關在貿易便利方面有何新舉措?
三、請問以前按照原產地美國申報的貨物,現在是否可以改變原產地申報?
四、請問近期出口退稅方面有何新的舉措?
五、請問防疫物品郵寄至境外,有哪些限制條件?
六、請問出口醫療器械的企業需要具備特定的資質嗎?
七、請問未辦理過出口業務的商貿公司想要出口疫情防控物資,需要辦理哪些外匯手續?
八、請問疫情防控物資的進口付匯是否有簡易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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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關於境外人員入境管理方面
一、請問根據當前的出入境政策,對於尚在境外的外資企業外籍員工及商務人員是否可以入境回滬開展工作或進行商務活動?
2020年3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國家移民管理局發布公告,鑑於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範圍快速蔓延,中方決定自2020年3月28日0時起,暫時停止外國人持目前有效來華籤證和居留許可入境。暫停外國人持APEC商務旅行卡入境。暫停口岸籤證、24/72/144小時過境免籤、海南入境免籤、上海郵輪免籤、港澳地區外國人組團入境廣東144小時免籤、東協旅遊團入境廣西免籤等政策。持外交、公務、禮遇、C字籤證入境不受影響。外國人如來華從事必要的經貿、科技等活動,以及出於緊急人道主義的需要,可向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辦籤證。外國人持公告後籤發的籤證入境不受影響。
由於中國域外的疫情發展尚處在比較高危的情況,近期出入境管理部門的規定會有經常性的變動,會帶來較大的出行變數。我們建議疫情期間在滬外資企業針對如上情況,暫緩尚未辦理完畢的外資企業員工的工作籤證,同時對於商務人士的往來建議以緊急必要性為前提,減少一般性的商務活動。為高效解讀政策、及時處理相關外籍人士的籤證及問題,應參閱《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外國專家局關於疫情防控期間本市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有關事項實行全程網上辦理「不見面」審批的通知》如下:
(一)疫情期間外國人來滬工作許可辦理指南:
對需要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通知》(B類和C類)、《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延期(B類和C類)及所有註銷業務,用人單位可採用「承諾制」實現全程網上辦理,無需到現場提交紙質材料核驗。
其他涉及外國高端人才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通知》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延期、辦理《外國人工作許可證》變更等業務仍維持原有流程不變,無需到現場提交紙質材料核驗。
(二) 建議已獲得《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通知》但尚未入境的外國人,儘量在我國駐外使領館辦理工作籤證(Z字),取得Z字籤證(Z字籤證有效期一般為3個月)後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有效期內安排來華行程。同時,針對在疫情防控期前外國人已辦理了Z字籤證,因疫情原因延遲來滬,導致Z字籤證過期,待疫情結束後,如外國人持其他籤證入境,用人單位在提交相關情況說明予以認可。
(三)審批機關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建立用人單位誠信檔案和虛假承諾異常名單。用人單位應確保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積極配合做好事中事後監管的核查工作。對提供虛假材料或無法提供要件原件的,審批機關將視情形給予不同處理:如不再適用任何承諾審批(包括薪資承諾、123服務承諾等),暫緩用人單位及代辦機構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業務等。以欺騙手段取得行政許可,審批機關有權依法撤銷。
(四)為避免交叉感染,遏制疫情傳播,針對有些業務及操作辦理等問題,用人單位可通過電話熱線、科技微信、網站留言等方式進行諮詢。電話服務熱線:8008205114(座機) 4008205114(手機)。
(五)用人單位到受理窗口現場辦理業務時,請自覺並正確佩戴口罩,做好自身防護;出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可疑症狀,如發熱、咳嗽、咽痛、胸悶等,請及時告知工作人員並停止辦理;離開受理窗口時,請將所有材料和廢棄口罩一併帶離。
二、請問上海關於外籍人士在疫情防控期間入境後的隔離措施、隔離期限、隔離費用和治療費用等方面有何具體的要求和規定?
(一)關於隔離措施和隔離期限的問題
上海口岸入境的總體要求如下:對從上海口岸入境的過去14天來自或去過重點國家的入境人員,本市將進一步從嚴從緊落實14天居家隔離健康觀察措施,管理流程將更加嚴密,居家隔離標準將更加嚴格,主要措施如下:
1. 嚴格居家隔離條件
明確居家隔離條件為「一戶一人或一家」,即同一家庭中,居家隔離對象和非居家隔離對象不可以住在同一套房子裡;承諾一起居家隔離健康觀察的,可以住在同一套房子裡。全家人都需要居家隔離健康觀察的,也可以住在同一套房子裡。該措施更有利於防止交叉感染的風險。
2. 集中接送
具備居家隔離條件的重點國家入境人員抵達後,全部由各區工作人員集中接送到各區的「臨時集中留驗點」。統一採用「集中接送」方式,目的是最大程度實現接送各環節、各空間之間的全程封閉管理、無縫銜接。
3. 增加「核酸檢測」環節
被接送到各區「臨時集中留驗點」的重點國家入境人員,將先進行核酸測試,結果為陰性的,再由各區工作人員護送至居家隔離場所進行為期14天的居家隔離;結果為陽性的,則按規定流程轉送至規定的醫療機構診治。
4. 嚴格查驗隔離條件
重點國家入境人員在各區「臨時集中留驗點」等待核酸檢測結果期間,相關社區將上門核查其是否具備居家隔離條件。如不具備,則一律實行集中隔離。此舉將有效減少不具備居家隔離條件的人員的多次往返、轉送,最大程度地避免交叉感染風險。
5. 嚴格加強居家隔離管理
重點國家入境人員進入小區開始居家隔離健康觀察後,各區公安、衛健委部門將會同社區更加嚴格落實管理措施,確保居家隔離人員不離開住所。對擅自離開的,將依法處置。
(二)關於隔離費用和治療費用問題
1. 集中隔離費用自理。根據2020年3月17日的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聞發布會的內容,從即日起,針對從上海口岸入境的、過去14天來自或去過重點國家的入境人員,上海將進一步從嚴從緊落實14天居家隔離健康觀察措施,管理流程將更加嚴密。嚴格居家隔離條件,明確居家隔離條件為「一戶一人或一家」,如居家條件不具備隔離要求的,一律集中隔離。集中隔離的重點國家入境人員需自理住宿費和餐費。其中,住宿費原則上有每人每天200元左右或400元左右兩檔。另外,從國內其他口岸入境中國轉來上海的過去14天來自或去過重點國家的入境人員,參照上述標準落實居家隔離或集中隔離,並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2. 2020年3月15日,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明確,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境外輸入病例,醫療費用原則上由患者個人負擔(此前,北京已作出相同規定)。針對境外人員返回情況具體明確如下:
(1)境外回國人員輸入病例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醫療費用後,個人負擔部分財政給予補助。
(2)境外回國人員輸入病例中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醫療費用原則上由患者個人負擔。參加了商業健康保險的人員,由商業保險公司按合同支付。
(3)對境外回國人員輸入病例中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確有困難的人員,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可按照法律法規給予醫療救助。下一步,將與國家政策做好銜接。
(4)對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在回國入境過程之中被確診為輸入型的新冠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由患者個人負擔。
(5)隨著新冠肺炎境外輸入確診和疑似病例增多,全國多地已出臺應對方案,但對於境外人員醫療及隔離費用的規定並不一致。
(三)其它相關問題
1. 上海於2020年3月23日,將日本調出重點國家名錄。來自或途徑日本入境的來滬人員,若無症狀、無其它重點國家或地區旅遊、居住史、無可疑病例接觸史的,將進行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如核酸檢測為陽性,將被送至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進一步隔離;如果核酸檢測為陰性的,進行自我健康管理。
2. 上海嚴格落實《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填報制度
上海對於所有入境人員,都嚴格落實《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填報制度,全面做好測溫及流行病學調查,繼續落實聯防聯控機制,毫不放鬆抓好口岸疫情防控工作。
三、請問我國目前已將哪些國家列入重點疫情國家?
截止2020年3月23日,我國已將24個國家列入重點疫情國家,具體國家名單如下:
韓國、菲律賓、伊朗、義大利、法國、西班牙、德國、美國、英國、瑞士、瑞典、比利時、挪威、荷蘭、丹麥、奧地利、澳大利亞、馬來西亞、希臘、捷克、芬蘭、卡達、加拿大、沙烏地阿拉伯。
四、請問上海目前在防控境外疫情輸入的工作方面主要有哪些規定?
為進一步做好防控境外疫情輸入工作,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決定,自3月26日18時起,對入境來滬的全部人員,一律實施為期14天的隔離健康觀察(對入境的外交人員和從事重要經貿、科研、技術合作的人員,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各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聯防聯控責任,嚴防境外疫情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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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關於勞動人事用工方面
一、請問受疫情影響的外資企業,在勞動人事方面是否同樣可以享受優惠和支持政策?
關於與勞動及人事管理相關的支持政策主要包括社保費繳納的延期、保險費的返還以及補貼等。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上海市財政局聯合發布的《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做好本市受疫情影響企業職工線上職業培訓補貼工作的通知》為例,其中明確規定「決定將受疫情影響的本市各類企業,在停工期間組織職工參加各類線上職業培訓的,納入各區地方教育附加專項資金補貼企業職工培訓範圍」,故並不會因為外資企業的身份而享受不到優惠和支持政策,具體能否享受相關優惠需要核實企業是否滿足相關政策規定的條件。
二、請問因疫情原因,外籍員工無法及時復工,企業應當如何應對?
了解員工無法復工的原因,並根據員工無法復工的原因選擇合適的方式處理,具體如下:
(一) 如該員工因涉及新冠肺炎而需要治療、隔離導致無法及時復工的員工,企業可要求員工提供病例、診斷證明等相關材料,並依法向其發放工資;
(二)如非因新冠肺炎治療、隔離,而是因疫情控制或交通管制等原因導致無法及時復工的,企業可要求該員工提供政府發布的限行通知等相關證明資料,並可以和員工協商無法復工期間的處理方式,如優先安排年假或者在家辦公等,員工在此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三)如該員工無正當理由拒不復工、且不提供任何材料的,可先行與員工進行溝通確認原因,並保留書面溝通文件,如溝通未果,則可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按照曠工方式進行處理。此種情況下,可不向員工支付工資,達到解除條件的,可以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三、請問歐美疫情嚴重,出口訂單驟減,員工工時不足,企業應當如何應對?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工作任務不足的,可通過與員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員工工作崗位,同時減輕企業用工成本。企業可根據訂單情況,制定輪班輪休方案,並根據工時減少情況,對員工薪酬進行相應下調。如訂單減少情況在一定時期內難以解決,涉及停工停產的,可安排員工待崗,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正常支付員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根據員工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如未安排員工工作的,按當地規定支付最低工資或生活費。
四、外資企業目前儘管資金鍊緊張,但為保證疫情結束後能正常運作,尚未採取裁員的方法,而是採取全體降薪。請問這種做法是否違反法律規定?該如何合法操作?
未經與勞動者協商,直接公告全體減薪的做法是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確需降薪的,企業需要與職工或職工代表大會協商並達成一致。從可行性的角度出發,建議在全體降薪的基礎上區別降薪,高級管理人員的降薪幅度要高於一般員工,這樣更加有利於與員工達成一致。此外,用人單位可以向當地勞動主管部門申請不定時工時制或綜合工時制,平衡用工資源,減輕企業負擔。
五、請問因疫情影響,部分外資企業面臨裁員的情況,關於企業經濟性裁員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關於企業經營性困難的認定
1.2000年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本市企業實施經濟性裁減人員辦法》的通知,其中對於生產經營困難作出了具體規定,但是該辦法已被2002年《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用人單位依法實施裁減人員報告的通知》替代,替代後的文件未提及經濟性裁員需要提供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證明材料。
2.上海市認定經營性困難的相關規定已經廢止,從司法實踐來看,法院確認企業經營困難的主要依據是企業提供的財務報表,最好是經過外部審計單位審計的報表。
參考案例: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1708號
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時,可以依法進行經濟性裁員。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審計報告,被上訴人連續三年虧損情況嚴重,符合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的情形。
(二)經濟性裁員的適用範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三)經濟性裁員流程: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用人單位依法實施裁減人員報告的通知》(滬人社關發[2009]3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現將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實施裁減人員(以下簡稱裁員)方案的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受理範圍
1.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範圍:
(1)市屬國有企業及其控股的企業,以及註冊資金一千萬美元(或者相當於一千萬美元)以上的外商獨資企業;
(2)在滬中央直屬企業。
2.區縣勞動行政部門受理範圍:
各區縣行政區域內除上述已經納入市勞動行政部門受理範圍之外的企業。
浦東新區行政區域內除在滬中央直屬企業外的其他各類企業裁員報告,均由浦東新區勞動行政部門受理。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和《工會法人資格證書》複印件。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出具全體職工籤章推舉產生職工代表的證明材料。
2.工會代表或者職工代表的個人資料,內容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崗位職務和勞動合同期限等。
3.企業制定的書面裁員方案。內容可以包括企業裁員人數、裁員人數佔總職工人數比例、裁減人員名單(姓名、身份證、勞動合同期限)、經濟補償金準備情況與企業是否採取補救措施的情況說明等。
4.企業向工會或職工方說明情況、聽取意見的材料。
材料內容包括企業要求實施裁員的理由、向工會或職工說明情況的日期與方式、徵求工會或職工方意見的情況等。
企業向勞動行政部門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如提供虛假材料由企業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用人單位向工會或職工方說明情況至報告送達勞動行政部門應不少於三十日。勞動行政部門對材料齊全的裁員報告,予以接受並出具回執。發現裁員方案與法律法規牴觸的,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予以糾正。
(四)市、區縣勞動行政部門要關注企業實施裁員的基本情況,指導企業妥善實施裁員,維護勞動關係的和諧與穩定。區縣勞動行政部門要建立完善裁員動態上報制度,及時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告區轄內用人單位裁員的情況。
(五)本通知發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滬勞保關發[2002]14號文件同時廢止。
(四)經濟性裁員的操作提示
1. 經濟性裁員過程中,企業與員工解除合同的前後理由必須保持一致,前後不一致的一般認定為違法解除。
2. 企業裁減人數若未達到二十人或者未達到職工總數百分之十的,因裁員人數未達到法定標準,依法不能啟動裁員程序,此時,解除勞動合同只能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否則法院可能認定為違法解除。
3. 裁員必須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同時,企業提出的裁員方案必須包括:(1)被裁員人員的名單;(2)裁員時間及具體實施步驟;(3)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員的經濟補償辦法等。
4. 企業提出的裁員方案必須徵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的,需要向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職工的意見,且必須保留充分證據。同時,裁員方案應向主管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聽取其意見和建議,完成備案。
5. 企業正式公布裁員方案。與被裁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員證明書,辦理退工及社保事宜。
參考案例: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2288號
法院認為:因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決定實施經濟性裁員。根據規定,企業在進行法定裁員時,應進行備案,備案材料包括企業制訂的書面裁員方案、企業向工會或職工方說明情況、聽取意見的材料。用人單位向工會或職工方說明情況至報告送達勞動行政部門應不少於30天。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1652號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企業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在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時,企業可以依法進行經濟性裁員,以達到扭轉虧損或者減少負債的目的。但上述經濟性裁員必須嚴格遵守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實體性和程序性條件,必須在企業的生產經營確已達到嚴重困難的程度時,由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將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才可以裁減人員(因案例查詢所限,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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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關於優惠政策落實方面
一、請問上海市關於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上海市出臺的優惠政策,包括上海市政府、市政府各相關部門、以及各區出臺的一系列的幫扶政策。這些幫扶政策,既有綜合性的普惠政策,也有專門針對外資企業的幫扶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外資企業在這場戰「疫」中和上海其他企業一樣,平等享受相關扶持政策。因此,外資企業也有必要了解上海出臺的針對國內企業的幫扶政策,並結合自身行業及特點等,找到可以適用自身企業的優惠政策(政策文件清單請見附錄二)。
2020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關於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務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滬府規〔2020〕3號文,以下簡稱「《若干政策措施》」)。其內容分為六個方面,具體政策措施共計28條,包括全力支持企業抗擊疫情、切實為各類企業減輕負擔、加大金融助企紓困力度、著力做好援企穩崗工作、有序促進企業復工復產、優化為企服務營商環境,是綜合性的一攬子政策規定。上海市各區也發布了區級的幫扶政策,大部分內容涵蓋《若干政策措施》裡面所涉及的事項,主要是對市級《若干政策措施》的細化與落實規定。
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外資企業工作。疫情之下為了更好地開展對外資企業的服務工作,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商務委」)積極推進相關政策的實施,一是幫助外資企業更好地掌握政策,第一時間組織翻譯並發布了《若干政策措施》英文版和日文版,使外資企業特別是外籍高管、外國投資者能夠更直接地了解和把握政策。同時,市商務委還將對各部門的實施細則、操作指南進行梳理彙編,並通過官網、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向外資企業進行廣泛宣傳。二是會同相關部門,積極落實政策惠及外資企業。對企業反響熱烈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的金融信貸支持政策,積極推動該項政策儘快兌現,全力幫助對接相關部門。三是積極幫助外資企業復工復產。召開了外資企業座談會,發揮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作用,廣泛聽取企業需求。協調重點防疫物資生產企業儘快恢復生產;組織重點餐飲企業對接外資企業提供團餐保障;發揮長三角一體化聯動服務機製作用,幫助外資企業解決原料供應、物流運輸等實際問題。
二、目前,政府出臺的部分惠企政策尚未落實,請問企業應當如何應對?
建議企業多關注政策動態,研讀政策要求,把握申報時間點;加強與政府部門的溝通,將遇到的問題、建議反映給有關部門。
三、請問外資企業是否可享受國家出臺的減稅減費等助企紓困的政策?
根據2020年3月1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印發的《關於應對疫情進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資項目有關工作的通知》,積極幫扶外資項目和外資企業復工復產,對不同階段項目分類指導、精準幫扶,推動外資企業及產業鏈協同復工,各項援企政策統一適用於外資企業。因此,內外資企業同等享受惠企政策。
四、請問我國目前應對疫情影響實施的穩外貿穩外資的新舉措包括哪些?
2020年3月10日,國家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應對疫情影響穩外貿穩外資的新舉措:一是對除「兩高一資」外所有未足額退稅的出口產品及時足額退稅。二是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外貿信貸投放,落實好貸款延期還本付息等政策,對受疫情影響大、前景好的中小微外貿企業可協商再延期。三是支持商業保險公司開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並降低費率。四是做好籌辦春季廣交會的準備工作,大力促進對外貿易合作。五是抓緊進一步縮減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擴大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使更多領域的外商投資能夠享受稅收等有關優惠政策。六是對近期出臺的減稅減費等助企紓困政策,要確保內外資企業同等享受。
五、請問上海目前應對疫情影響支持外貿企業穩定發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哪些?
根據上海市政府印發的《本市外貿企業應對疫情擴大防控物資進口相關支持政策措施指引》、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印發《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外貿企業穩定發展的政策措施》,針對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外貿企業穩定發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如下:
(一)企業已籤訂外銷合同的外銷重點防疫物資因政府徵用轉為內銷的,企業不承擔由此增加的稅收負擔。針對急缺醫療物資、疫情防控用品企業的進口訴求,鼓勵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信保上海分公司」)積極開展進口預付款保險。支持重點防疫物資供銷企業擴產增能、增加進口。對進口醫用物資經統籌調配後仍有剩餘的,按照規定程序納入市級物資儲備;對指定採購品種和數量的進口民用防控物資,企業繼續銷售後確實難以消化的,按照規定程序研究納入市級儲備商品。對進口防疫物資實行稅收優惠。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對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關稅,對已徵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
(二)優化為企服務營商環境,在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平臺開通中小外貿企業服務專窗,便利企業疫情防控期間不見面辦理通關、物流、金融等一攬子進出口業務。
(三)對受疫情影響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企業,支持上海市貿促會出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
(四)優化重點防控物資進口採購機制。全力保障進口藥品、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資快速通關,完善相關綠色通關機制。
(五)支持企業妥善安排復工運營。加大企業復產用工保障力度,積極幫助企業協調解決防疫物資需求。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六)加大對外貿企業的融資支持。鼓勵在滬金融機構加大對疫情防控重點外貿企業的支持,提供優惠利率貸款,滿足企業合理資金需求。對受疫情影響較重、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外貿企業,通過變更還款安排、延長還款期限、無還本續貸等方式予以支持。
(七)優化通關監管服務。對企業復工復產急需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機器設備等產品設立通關「綠色通道」。對因疫情影響,產生的企業延遲交貨、退換貨等情況,及時辦理手續,提供相關便利。
(八)進一步發揮信用保險作用。完善政府、信用保險及商業協會合作機制,中信保上海分公司進一步加大承保力度,對有需求的訂單、有潛力的企業做到應保盡保。
(九)支持企業調整境外參展計劃。對本市疫情防控期間,不能赴境外參展並已發生展位費用的企業,可繼續享受本市境外參展相關支持政策。幫助因疫情無法出國參展的企業協調國內外組展機構,妥善處理已付費用等相關問題。
(十)支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支持企業積極利用跨境電商平臺,加大國際市場開拓力度,擴大全球採購規模。
(十一)優化跨境金融結算服務。外貿企業進口衛生防疫、醫療用品等疫情防控物資的,可按照特事特辦原則,簡化進口購付匯業務流程和材料直接辦理購付匯手續。
(十二)推進進出口許可備案事項辦理無紙化。
(十三)完善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功能。上海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上線境外物資捐贈系統,整合優化捐贈受理和海關免稅業務辦理流程。
(十四)加大涉外法律援助和諮詢服務力度。對於企業受疫情影響造成的合同履行、勞資關係等糾紛,及時提供諮詢、指引、調解服務。
六、上海的一家外資企業,在山東設有一家子公司,該子公司除可享受國家層面的相關優惠政策,請問還可獲得哪方面的支持?
山東地區外資企業還可享受山東省政府制定的十九條支持措施。2020年2月1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外商投資企業復工復產推進外商投資的若干措施》,制定以下措施:
(一)協助採購防疫物資。幫助復工復產企業落實防疫安全措施,聚焦企業復工和生產經營所需,積極協助企業採購必要防護物資。
(二)協調提供餐飲服務。聯繫對接餐飲企業、連鎖快餐企業,為不具備餐飲防疫條件的復工復產企業提供餐飲配送服務。
(三)幫助企業員工返崗。支持企業採取包車方式,「點對點」接回湖北省以外地區和省內非留觀、非密切接觸的健康狀況良好的員工,採取有效防護措施返崗復工。對接回省外員工,企業所在地政府應在通行方面進行必要協調。
(四)協助企業解決用工難題。鼓勵各級政府通過「網上招聘會」、第三方機構中介服務等方式,幫助企業解決招工難、用工難問題。
(五)保障生產物資運輸。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各收費公路運營管理單位保障運輸車輛優先順暢通行。鼓勵企業省內口岸通關,減少企業跨省清關運輸。
(六)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靈活運用無還本續貸、應急轉貸等措施,支持相關企業穩定授信,銀行機構要對其到期貸款予以展期或續貸。
(七)降低企業物流成本。對因物流運輸等原因導致大宗幹散貨和油品不能及時疏運的,在港口原有免費堆存期基礎上,再延長30天的免費堆存。
(八)減免相關稅費。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核准,減徵或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九)延期繳納稅款。納稅人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有權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
(十)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按規定經批准後,可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緩繳期最長6個月。
(十一)支持企業不裁員少裁員。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
(十二)降低企業信用風險。受疫情影響,企業有延遲交貨、延期還貸、合同逾期等失信行為的,不將其列入失信名單。
(十三)強化貿易救濟法律諮詢服務。
(十四)大力推行網上招商。積極推廣網上洽談、視頻會議、在線籤約等網上招商方式。
(十五)精心籌劃重大經貿活動。
(十六)發揮省政府駐外經貿代表處平臺作用。
(十七)推進重大外資項目落地。
(十八)強化「點對點」服務。
(十九)持續改善投資環境。
七、上海的一家外資企業,在山西設有一家子公司,該子公司在物流運輸方面存在問題,導致企業原材料和產成品無法順利調撥轉運,請問是否可以尋求政府幫助和支持?
根據2020年2月6日山西省商務廳發布的《關於在疫情防控形勢下做好全省外商投資企業復工復產工作的通知》,協助企業解決物流運輸問題,各市要落實屬地管理,關注企業原材料和產成品調撥轉運情況,幫助企業協調交通運管部門解決物流運輸問題,使企業順利復工復產。
八、上海的一家外資企業,目前存在防疫用品緊缺的問題,為順利實現復產復工、保障員工健康及生命安全,請問是否有渠道可以採購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品?
可通過「上海市企業服務雲」防疫物資團購預約登記渠道採購防疫物品。根據2020年3月13日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印發的《關於應對疫情影響進一步加強企業服務促進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依託「上海市企業服務雲」開設防疫物資團購預約登記渠道,為全市中小企業獲得口罩、口罩墊、消殺用品、防護服等防疫物資提供公益性服務,幫助企業落實防疫安全措施,協助採購防護物資,每日用於中小企業復工復產復市的口罩數量不低於80萬隻。
九、請問如何申請貸款貼息?
上海市防疫重點企業(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實行名單制管理)獲得由金融機構運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發放的信貸資金的,可向市財政局申請貼息支持。市財政局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提供優惠利率信貸的基礎上,按企業實際獲得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財政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
申請預撥貼息資金的企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已納入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名單制管理的本市防疫重點企業(含全國性名單和地方性名單);
(2)已與指定的全國性金融機構或地方法人銀行籤訂貸款合同,並獲得運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發放的信貸資金;
(3)已實際支付相關貸款利息。
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申請貼息資金預撥,經審核通過後,市財政局對其已實際支付的利息按照50%的比例進行貼息資金預撥。根據《關於本市全力防控疫情對企業加大財政支持金融服務力度相關措施的通知》(滬財發〔2020〕2號)的規定,防疫重點企業可憑藉2020年1月起新生效的貸款合同,填寫財政貼息資金申請表,於2020年5月22日前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匯總本市貼息申請報送財政部審核,向財政部申請貼息資金,市財政局應及時將財政部下達的貼息資金撥付給相關企業。5月22日後,再視情決定是否受理貼息資金申請。
十、請問對於擬申請優惠政策的外資企業有何其它建議?
(一)上海地區出臺的優惠政策指引多達數十條,涵蓋了金融、稅收、政府補貼、保險、勞動用工、復工復產等方方面面,建議企業結合自身狀況選取最為適配的政策。
(二)因政策較多,較為零散,建議企業指定專人負責搜集、更新與疫情相關的優惠政策。
(三)企業應主動就「三復」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與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充分溝通,以便政府有關部門後續能夠進一步出臺相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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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關於外匯海關監管方面
一、請問海關在稅收方面有何新舉措?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36號――關於對美加徵關稅商品市場化採購排除通關事項的公告》規定,自2020年3月2日起,海關接受市場化排除報關單進口申報,相關商品將不再加徵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同時,符合減免稅政策的原產於美國的進口商品、低值貨物類快件(C類快件)中原產於美國的進口商品、已實施且在有效期內的其他排除措施項下商品,將自動排除加徵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企業應當了解並積極運用上述市場化排除及自動排除新規,降低原產於美國進口商品的稅負。
二、請問海關在貿易便利方面有何新舉措?
進口方面,《關於用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捐贈物資辦理通關手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規定,1、全力保障進口藥品、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資快速通關,各直屬海關相關通關現場設立進口捐贈物資快速通關專門受理窗口和綠色通道,實施快速驗放。緊急情況下可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用於防控疫情的涉及國家進口藥品管理準許證的醫用物資,海關可憑醫藥主管部門的證明先予放行,後補辦相關手續。2、《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02號)所列有關物資,緊急情況下海關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減免稅相關手續。
出口方面,《關於有序開展醫療物資出口的公告》(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號)對出口醫療物資做出了進一步要求,明確有序開展醫療物資出口是深化疫情防控國際合作、共同應對全球公共衛生危機的重要舉措。自2020年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的企業向海關報關時,須提供書面或電子聲明,承諾出口產品已取得我國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符合進口國(地區)的質量標準要求。海關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驗放。
除了海關總署層面全國統一的規定外,各地直屬海關也推出多項通關便利舉措。以上海為例,2020年3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關發布《上海海關關於簡化報關單隨附單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號),企業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無紙化方式申報時,進口環節無需提交合同、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出口環節無需提交合同、發票、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海關審核時如有需要,再行提交。
海關總署及各直屬海關的通關便利新政,將進一步壓縮通關時間,提升通關效率,但與此同時,也對企業內部合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請問以前按照原產地美國申報的貨物,現在是否可以改變原產地申報?
鑑於中國和美國之間沒有自貿協定,中國海關查驗美國原產地證書的依據是中國的非優惠原產地規則,即《海關總署關於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企業需要根據稅號改變、加工工序以及附加價值三個方面進行判斷,確認進口產品是否符合美國原產地標準。
在產品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情況下,企業改變原產地的申報,可能面臨中國海關的質疑。如最初申報的美國原產地確實是錯誤的,應該做好充分的資料準備,以做好向中國海關的解釋說明工作。
四、請問近期出口退稅方面有何新的舉措?
《關於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規定,自2020年3月20日,將瓷製衛生器具等1084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13%;將植物生長調節劑等380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9%。對出口企業來說,這是財稅方面的一個重大利好。
五、請問防疫物品郵寄至境外,有哪些限制條件?
主要有兩類限制,一類是類別限制,另一類是價值限制。
類別限制。可以郵寄出境的個人防疫物資包括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手套等,不包括酒精、消毒液等液體類、粉末類及其他危害航空安全的物品。
價值限制。寄件價值要符合《關於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海關2010年43號令)的要求,個人寄往港澳臺地區單票郵件貨值不超過800元人民幣,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單票郵件貨值不超過1000元人民幣。
對於酒精、消毒液等不允許郵寄出境的防疫物品或者口罩等允許郵寄但超出價值上限的防疫物品,企業需要通過貨物的方式報關出口。
六、請問出口醫療器械的企業需要具備特定的資質嗎?
醫療器械產品出口的資質要求在於產品本身,不在於出口企業。出口醫療器械的企業本身並無特殊的資質要求,只要是海關備案的進出口收發貨人,都可以出口醫療器械。
以醫用口罩為例。口罩的資質要求以進口國為準。中國將醫用口罩列為二類醫療器械管理,進口前境外的生產商必須履行註冊手續。歐美等國同樣有著自身的特定進口醫療器械產品認證要求。近期,較大的變化是,因為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導致歐美等國對口罩的需求量激增,從而放寬了口罩等醫療器械的認證範圍。
2020年3月17日,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CDC)發布《優化N95口罩供應策略:危機/替代策略》,指出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當N95口罩供給不足時,按指定替代標準生產的口罩,是N95口罩合適的替代品。其中包括採用中國標準GB 2626-2006和GB/T 18664—2002生產的口罩。
在這種情況下,中國企業生產的口罩,只要符合上述標準,可以直接對美出口,省去了FDA認證的時間和成本。
七、請問未辦理過出口業務的商貿公司想要出口疫情防控物資,需要辦理哪些外匯手續?
企業需要向所在地的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收支名錄登記。外匯管理局實行「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管理,統一向金融機構發布名錄,金融機構不得為不在名錄的企業直接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新出口公司不辦理外匯收支名錄登記的,無法正常收匯。
受疫情影響,外匯管理局鼓勵通過「非接觸」方式辦理外匯收支名錄登記,企業可登錄國家外匯管理局數字外管平臺http://zwfw.safe.gov.cn/asone提交業務申請。為響應外匯管理局號召,一些分支局在實際操作中,辦理時間可以壓縮到1個工作日內。
八、請問疫情防控物資的進口付匯是否有簡易手續?
《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髮〔2020〕29號)規定,銀行應當為疫情防控相關物資進口等跨境人民幣業務開闢「綠色通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外匯分支局按照「特事特辦」原則,指導轄內銀行簡化進口購付匯業務流程與材料。
全國範圍來看,各地分支局指導銀行採取的措施包括:為非名錄企業辦理進口疫情防控物資的購付匯業務、簡化單證審核、減免相關手續費等。簡化流程後,企業最快可以實現當日付匯、當日裝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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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疫情影響下,外資企業「三復」問題參考指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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