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歲3個月大的女童從陽臺不慎跌落,送院後搶救無效離世,隨後,女童的父母將房東和中介告上了法庭,並索賠54萬元……
1月6日,人民法院發布了這起案例,為人們上演了一堂生動法治課。2018年1月12日,劉某夫婦在某房地產公司中介三方介紹下,在湖北武漢租下了胡某的房子,並以每月2200元的租金,和房主籤訂了一年的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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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人平平安安的入住了近10月後,悲劇不幸臨門……同年11月9日,劉某夫婦外出剩下一歲3個月大的孩子和奶奶在家,老人在照料看護孫女期間,女童從房屋的陽臺處直接墜落到大街上。
揪心一幕發生後,女童被送往當地醫院救治,在經過3天的搶救後,女童因為中樞性呼吸循環衰竭離世,生命就此定格。
不久後,痛失愛女的劉某夫婦一紙訴狀,將房東胡某和房屋中介告上法院,並向兩方索要死亡賠償金、醫療費、喪葬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54餘萬元。
孩子墜樓夫妻為何要告房東和中介?
根據劉某夫婦的起訴稱,兩方被告在看房到入住的全過程期間,從來未告知陽臺護欄處存在安全隱患,並且也沒有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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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原告方認為,雖然知道房屋陽臺下方的玻璃窗可以打開,但是未曾打開過,但是其女兒玩耍時,不慎打開了玻璃窗,加上陽臺的護欄鋼管腐蝕,受力後斷裂導致其從四樓直接墜落。
針對陽臺的護欄鋼管腐蝕,原告認為胡某房屋的欄杆稱重力不達標,同時兩方也沒有對存在的隱患進行說明,所以應該負責,由此索賠54萬元。
而對於這種要求,胡某表示,原告一家人入住房屋時的陽臺沒有問題,並且事故所處的位置還有安全防護窗,並設置有月牙鎖,假如要推動窗戶必須先開鎖,所以1歲多的幼兒應該是沒有能力開鎖推窗。
就此雙方上演了一場羅生門大戰,作為被告之一的房地產公司認為,籤訂租賃合同時,被告工作人員帶領原告查看房屋,工作人員也未發現存在安全隱患,並且事故是在入住10月後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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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0日,湖北省武漢江夏區人民法院勘察,認定原告與被告籤訂房屋租賃合同入住,便享有房屋使用管理權,原告女兒無民事行為能力,作為監護人應當履行責任,遂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最終,夫妻二人承擔90%,二被告分別承擔5%的賠償。
一審後原告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人民法院報、紅網
編輯/王繼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