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汐溟 侯建勳
《令人心動的offer》是由騰訊視頻推出的律政職場觀察類真人秀節目,節目的主要表現形式為明星嘉賓在演播廳內通過觀看錄像,觀察幾位實習生在律師事務所內的職場生活,並進行點評和競猜,以決定最終能夠轉正錄用的實習生名額是否增加。該節目以職場觀察為核心定位,一經播出即獲得了眾多網友的熱烈追捧。如今第二季也已經正式推出,今日本文就結合近日比較火的「offer」節目,淺析真人秀節目的參與者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演者。
我們知道,真人秀節目之所以叫真人秀,首先就在於它的「真」,亦即此類節目通常是以跟拍的形式,客觀記錄人物的正常生活狀態,與傳統的綜藝節目形式不同的是,真人秀並沒有明確的劇本對節目進行策劃編排。因此,真人秀的「真」使得參加真人秀的行為很難被定義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演。雖然我們知道,真人秀不光是「真」,有時候也會有「秀」的成分。很多時候,節目組為了增加話題性,提升曝光度,會刻意的在節目當中埋下一些「伏筆」,製造一些衝突,進行一定的情境設計,安排一些戲劇化的場面。但是即便如此,真人秀參與者們也是在規定的情境下展示自我,對相應的情境做出真實的反應,這並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演。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換言之,要被稱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演者,表演的就應當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首先,參加「offer」節目的這些實習生並非演員,他們都是來自實際生活當中的的法學學子。作為素人參與這樣一檔節目,他們沒有任何的表演經驗,也很難做出毫無表演痕跡的「表演」。
其次,即算特定情境下會存在「秀」的可能,這樣的一種「節目效果」也不能被理解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舉一個不太恰當的例子,就好比一名足球運動員,在足球比賽開始前的熱身運動過程中,向現場的觀眾表演起了「顛球」、「踩單車」、「馬賽迴旋」等足球花式動作。我們會把這名運動員看做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演者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我們知道,足球比賽包括賽前的熱身運動,並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同樣的,真人秀當中的「秀」亦是如此。對於真人秀節目的參與者們來說,他們並非按照既定的劇本或者編排去進行表演展示,這與按照已有作品進行表演的影視劇演員或者電視臺節目中的歌舞表演者並不相同。
再次,著作權法保護的表演者權的客體是表演活動,並不是自然真實的自我展示,也不是客觀存在的勞動成果,我們不能將參加真人秀節目行為本身理解為表演活動。因此在「offer」節目裡,不論是實習生也好,還是演播室內的觀察嘉賓也好,客觀上都屬於節目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在節目當中的行為均不能理解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演,而是客觀真實的自我展示。換句話說,真人秀就是做自己,他們「演」的只是他們自己,這和是否在電視鏡頭面前無關,因為這就和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做自己是一樣的。只是我們面前沒有鏡頭拍攝,沒有客觀記錄而已。
伴隨著綜藝節目的模式創新,真人秀節目已經成為了很常見的綜藝節目形式,雖然近些年來由於競爭激烈,很多節目已經從「真」轉變為了「秀」,但我們並不能輕易將真人秀的參與者們理解為表演者。當然,這也並不絕對,若「真人秀」參與者在節目中表演的是一個成熟的已有作品,其作為著作權法意義上表演者的權利依然應當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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