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東市平安區紀委監委綜合派駐紀檢監察組請示報告制度

2020-12-13 新華網青海站

    為加強區紀委綜合派駐紀檢監察組日常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根據《關於印發〈區紀委派駐紀檢組日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有關要求,制定本請示、報告制度。

    一是明確請示事項。參加會議和學習培訓活動情況、需要接待外來人員及涉及經費開支的事項、需要以區紀委的名義召開的會議、印發的文件或上報等事項必須請示。

    二是明確報告事項。年度工作安排、年度工作總結,紀檢監察組長年度述責述紀述廉報告;派駐紀檢監察組履行職責和自身建設情況;工作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和新情況、新問題;工作中的先進經驗、典型做法;調查研究及工作創新建議等;重要信訪舉報、案件查處情況;紀檢監察組工作人員個人重大事項;個人因私事外出(區外)等事項必須報告。

    三是明確請示報告原則。請示、報告應做到一事一請示、一事一報告。一般應採用書面形式,遇特殊情況可採用口頭形式。突發事件、重大事件要及時報告。

    四是明確請示報告途徑。報告途徑應按照業務對口的原則,直接與區紀委內設室聯繫;重大事項應經區紀委辦公室報區紀委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批示。

    海東市平安區直機關部門廉政風險排查制度(試行)

    為持續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建立健全廉政風險排查防範機制,拓寬從源頭預防腐敗的渠道,不斷增強黨員幹部廉政風險意識,現制定區直機關部門廉政風險排查制度。

    一、排查工作目標

    通過排查廉政風險點,讓每名公職人員明確自己的崗位職責、潛在的廉政風險,提高自覺防範風險意識;讓每個單位找出可能引發腐敗的制度漏洞,明確制度建設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斷健全內控機制,構築制度防線,推進全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體系建設。

    二、排查重點

    1.思想道德風險。公職人員放鬆世界觀改造,理想信念動搖,政治素質低下,公權容易異化為私權,可能產生廉政風險。

    2.權力運行風險。權力運行程序不完善,監督制度未形成閉合,權力行使關鍵環節權責不明晰、權力監督不得力,可能產生廉政風險。

    3.制度機制風險,未能根據黨風廉政建設的需要,及時完善和認真執行各項制度,造成部分制度可操作性不強,貫徹落實不到位;部分機制缺乏相互支撐相互制約,約束力和監督力作用不明顯,可能產生廉政風險。

    4.崗位職責風險。不認真履行「一崗雙責」,違反廉潔自律各項規定;違反民主集中制,未有效開展黨內監督;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私利;失職瀆職不作為或濫用職權等,可能產生廉政風險。

    5.存在其他有可能產生廉政風險的問題。

    三、排查方法和手段

    1.廉政風險排查主要對象為被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內設機構和下屬單位中層幹部以及其他幹部職工,廉政風險既查整體也查個人,既查幹部職工更查領導幹部。

    2.排查方法:主要圍繞「權、錢、人、物」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採取領導點、職工提、互相查、組織評等多方式全面查找。

    3.排查渠道:(1)通過信訪舉報投訴收集信息。(2) 通過案件檢查、審計收集信息。(3)通過日常巡察檢查收集信息,(4)通過問卷調查、網上調查,訪問服務對象等方式收集信息。(5) 通過其他方式收集信息。

    四、建立廉政風險預警制度

    針對排查出來的廉政風險實行分級預警:一級預警是面向全體幹部職工「敲警鐘」,籤訂廉政承諾書,強化自我防範意識;二級預警是為重點崗位和人員設「警戒線」,當群眾對重點部門、重點崗位的工作人員有反映時,及時發出預警通知書,進行督導性談話;三級預警是向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人員「亮紅燈」,實施重點預警,及時開展廉政風險約談,督促相關人員主動接受調查及時糾正錯誤。

    五、防控措施

    1.加強重點崗位的風險教育。開展與重點崗位職責密切相關的黨紀黨規、法律法規教育,突出教育的針對性,樹立風險憂患意識。開展重點崗位的職業道德、廉政價值教育體現教育的取向性,提升風險責任意識。開展對決策、人事任免、行政審批、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等重點崗位的個性化風險教育,增強教育的實效性和風險防範意識。

    2.完善廉政風險的防控機制,針對排查出的廉政風險點,制定風險防控措施,並進行動態調整,從定崗定職、優化流程、整合制度、強化督查等方面入手,完善廉政風險防控措施。把風險防範措施落實到具體崗位和個人,細化到權力行使的各個環節。建立完善風險崗位定期交流輪崗制度,規範用人機制,降低風險發生概率。

    3.加大監督檢查的力度。把廉政風險排查防控工作融入黨員幹部日常管理之中,開展高密度的監督檢查,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督促落實整改。把廉政風險排查情況向區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備案,協同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定期檢查防控落實情況。建立廉政風險排查防控責任追究機制,對廉政風險排查防控機制不健全、工作不落實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區直機關部門自覺接受區紀委監委

    派駐紀檢監察組監督的十項規定

    (試行)

    為進一步推動落實區直機關黨組織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自覺接受區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監督,持續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區直機關部門黨組織及班子成員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充分認識到派駐監督是黨的自我監督的重要形式,是上級紀委對下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的監督,派駐紀檢監察組與被監督單位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嚴格遵守《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關於新形勢逼人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黨紀黨規的標準和要求,切實增強自覺接受監督意識,自覺接受派駐紀檢監察組的監督,主動支持派駐紀檢監察組履行職責,為派駐紀檢監察組履職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的氛圍。

    第二條 建立科級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向派駐紀檢監察組備案報告制度。班子成員個人出國(境)、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或經商辦企業、配偶子女從業和婚喪嫁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房產和投資等按規定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內容,應及時全面如實的告知派駐紀檢監察組。

    第三條 建立重要情況通報制度。區直機關部門黨組織研究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重大事件處置和大額資金使用等重要事項,在醞釀前應主動徵求、聽取派駐紀檢監察組的意見和建議。涉及「四重一大」事項的研究情況及時向派駐紀檢監察組報備。

    第四條 建立定期溝通制度。班子成員與派駐紀檢監察組負責人應就分管工作範圍內貫徹執行黨風廉政情況交換意見,遇有重大事項時主動向派駐紀檢監察組通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重視和聽取派駐紀檢監察組的廉政建議,認真抓好整改工作,有針對性開展風險防控,並向派駐紀檢監察組及時反饋整改落實情況。

    第五條 建立列席重要會議制度。區直機關部門黨組織召開黨組織會、民主(組織)生活會等重要會議,應及時通知派駐紀檢監察組參加,聽取意見建議,有關材料提前送達。

    第六條 建立工作例會制度。派駐紀檢監察組與區直機關部門黨組織就所屬機關和下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精神,省、市、區委相關措施、反映幹部問題線索等情況進行溝通。各級黨組織主動接受派駐紀檢監察組在黨風廉政建設業務上的指導。

    第七條 建立談話與約談制度。談話和約談包括廉政談話、提醒談話和誡勉談話。區直機關部門黨組織按照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要求,分級分層開展廉政談話,咬耳扯袖,早提醒,早打招呼。對發現黨員幹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況,應當及時進行提醒談話、抓早抓小,防微杜漸,談話結果向派駐紀檢監察組備案。

    第八條 落實主體責任,履行「一崗雙責」。區直機關部門黨組織全面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履行好「第一責任人」職責,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班子其他成員履行分管責任,把從嚴治黨要求融入到業務工作中,指導督促分管範圍內的規則制度和運行機制建設,健全完善分管領域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工作措施,及時發現解決各類苗頭性和傾向性問題,做到與業務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進、同步監管。區直機關部門黨組織及班子成員要把自覺接受監督作為履行主體責任的重要內容,納入年度述職述廉中,並在民主生活會等會議上,主動匯報接受監督情況和廉潔從政情況。區直機關部門黨組織將每年度履行主體責任的報告以及班子成員落實「一崗雙責」報告、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等材料向派駐紀檢監察組備案報告。

    第九條 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制度。區直機關部門黨組織加強落實主體責任體系建設,細化責任分解。強化日常監督檢查,從嚴落實責任,年底對領導班子、內設機構和下屬單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情況進行檢查考核,結果納入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條 嚴格落實責任追究機制。強化責任追究,支持派駐紀檢監察組開展監督執紀問責,對違紀違法行為進行嚴肅查處。堅持「一案雙查」,出現問題既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又要倒查追究機關領導責任。

    海東市平安區直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聯絡員制度

    (試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市區委關於全面從嚴治黨新要求,進一步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落地生根,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特建立平安區區直機關黨風廉政建設聯絡員制度。

    一、人員確定

    1.黨風廉政建設聯絡員要求政治素質好、黨性修養高、工作責任心強,有一定黨務工作經驗,熟悉本單位情況的中共黨員。

    2.黨風廉政建設聯絡員一般為各單位黨組織辦公室負責人。

    二、工作職責

    黨風廉政建設聯絡員主要承擔黨風廉政建設任務分解、推動落實、聯繫溝通、組織協調、情況反饋、情況報告等職責。

    1.協助黨組織負責人抓好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1)制訂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要點和計劃,分解黨風廉政建設目標任務,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協調推動組織實施、檢查監督、收集反饋和總結匯報落實情況等。

    (2)定期協助黨組織負責人組織召開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匯報會和形勢分析會,收集匯總情況,分析形勢,查找問題,有針對性地研究對策、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3)堅持標本兼治,注重廉政文化培育,抓好經常性黨風廉政教育及隨機性警示教育,打牢廣大黨員幹部的廉政根基、查找廉政風險點,強化內控機制建設。

    (4)列席黨務、政務相關會議,參與「四重一大」事項監督,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情況,以及人員的思想狀況、廉潔自律等情況。

    (5)指導、幫助和督促所屬部門和下屬單位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6)做好黨組織交辦的其他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工作。

    2.協調做好黨組織與派駐紀檢監察組間的對接工作。

    (1)及時將上級黨委、紀委和派駐紀檢監察機構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會議、通知精神和工作要求,報告給本單位黨組織;注重收集、分析形勢,為黨組織謀劃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當好助手。

    (2)定期向派駐紀檢監察組報告本單位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及時匯報本單位發現的廉潔從政、作風建設以及違反黨紀黨規的問題線索。

    (3)協助召開本單位黨組織與派駐紀檢監察組的聯席會議,分析形勢,查找問題,研究對策,推進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與反腐敗各項工作

    (4)擬訂黨組織與派駐紀檢監察組負責人的約談計劃、方案,協助實施約談活動,提供約談名單、內容、場所,並做好相關記錄

    (5)做好黨組織與派駐紀檢監察組間的其他工作

    3.配合派駐紀檢監察組完成監督執紀問責等相關工作。

    (1)配合派駐紀檢監察組開展相關調研、檢查和監督等活動;為派駐紀檢監察組人員參加相關會議、參與相關活動和「四重一大」事項研究等提供服務和保障。

    (2)配合派駐紀檢監察組檢查本單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民主集中制、選人用人、作風建設、依法行使職權和廉潔從政等情況。

    (3)配合派駐紀檢監察組收集、調閱相關案件審查材料等。

    (4)完成派駐紀檢監察組需要配合的其他事項。

    海東市平安區紀委監委案件質量

    評查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辦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案件質量,加強監督執紀規範化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案件質量評查,是指對平安區紀委監委和鄉鎮紀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已經辦結的案件,進行案件質量檢查評價。

    第三條 案件質量評查工作應當遵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執行到位、管理規範的原則。

    第四條 案件質量評查工作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嚴禁洩露國家秘密和紀檢監察工作秘密。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成立案件質量評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評查領導小組」),由書記擔任組長,副書記擔任副組長。成員由案件監督管理室、監督檢查室、審查調查室、審理室負責人組成。評查領導小組負責決定組織評查活動、對案件評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進行審議、對評查結果進行確認等。案件質量評查工作應當在評查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案件監督管理室、審理室、監督檢查室和審查調查室聯合成立評查組開展。

    第六條 開展案件質量評查工作,相關部門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案件質量評查工作的牽頭組織和統籌協調工作,監督檢查室、審查調查室負責抽調本室人員參與評查工作,審理室負責評查具體工作和對評查意見進行反饋等。

    第三章 評查類型與方式

    第七條 案件質量評查包括案件自查自糾、重點評查、專項評查、集中評查等評查類型。

    第八條 評查組在完成案件質量評查後應填寫《平安區紀委監委案件質量評查表》,對存在質量問題的案件向業務部門和承辦人反饋評查結果。同時審理室對反饋意見進行梳理匯總後形成分析報告向評查領導小組匯報。

    第九條 對於以下五類案件要進行重點評查

    (一)違反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的案件;

    (二)在扶貧、生態環保、涉黑涉惡等專項工作中查辦的案件;

    (三)巡視巡察移交的案件;

    (四)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督辦的案件;

    (五)處理方式由第三種形態轉為第二種形態的案件。

    第四章 評查內容和標準

    第十條 開展案件質量評查,應當著重從證據採信、事實認定、辦案程序、處分依據適用、文書製作和使用以及辦案效果等方面進行檢查評價。

    第十一條 開展案件質量評查,應當依據下列標準,客觀、公正、全面地評價案件質量:

    (一)證據採信與排除符合規定,組織和運用證據符合邏輯和辦案規律,證明標準達到要求;

    (二)認定事實清楚,敘述詳略得當;

    (三)適用處理依據正確,引用黨紀法律條文準確;

    (四)辦案程序合法、合規;

    (五)文書製作基本要素完整,說理充分,文書使用正確、規範;

    (六)辦理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良好;

    (七)遵守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對常規抽查、專項評查、集中評查的案件,應當確定評查結果等次。評查結果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十三條 評查結果等次應當依照下列標準認定:

    (一)優秀等次(90分-100分):嚴格執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二十四字基本要求,被處分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審理文書嚴謹、規範,具有較強的說理性和說服力;處分執行到位;案件歸檔規範完整;案件辦理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突出。

    (二)合格等次(70分-80分):符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二十四字基本要求,處分執行到位。

    1.事實清楚:是指認定的違紀違法行為必須具體、準確。能夠反映違紀行為發生、形成的全過程,包括時間、地點、情節、手段、後果、主客觀原因及有關人員責任等。

    2.證據確鑿:是指所認定的違紀違法行為必須有充分、確實的證據予以證明,可能影響具體違紀違法構成和量紀情節的事實均得到查證屬實,證據之間的矛盾已得到合理的排除,證據鏈條完整、閉合。

    3.定性準確:是指適用黨內條規和法律法規依據全面、規範、準確,與所認定的違紀違法行為性質相一致,違紀違法行為定性準確。

    4.處理恰當:是指對被處分人的處理,責任認定準確恰當,對具有法定從輕、從重、減輕、加重等情節的,認定全面準確,處分檔次恰當;黨紀政務匹配,涉案財物處理全面、恰當。

    5.手續完備、程序合規:是指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查調查手續;違紀(法)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在規定時間同本人見面;審理程序符合規定、程序完備;案件文書的材料完整、規範;卷宗材料的裝訂、歸檔符合規定。

    6.執行到位:處分決定按規定宣布、送達;處分執行報告全面、完整,執行情況報告符合規定時限;處分執行情況到位。

    (三)基本合格等次(60分-70分):基本符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二十四字基本要求,不存在影響定性處分的實質性問題,但存在明顯瑕疵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紀違法行為表述不夠清楚或有一定出入的。

    2.法定從輕、從重、減輕、加重等情節未予查明或因黨紀法規適用不當,造成處理偏輕偏重的。

    3.缺少或者顛倒某一規定程序,如違紀事實材料沒有見面或沒有對被審查調查人提出的意見作說明的,審理階段事實沒有見面談話的,權利沒有告知的,涉案款物沒有交代清楚或違紀款物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

    4.處分執行工作尚未按照規定執行到位的。

    5.未經審批延期辦理的。

    6.在案卷裝訂或歸檔方面存在問題較多的。

    (四)不合格等次(60分及以下):嚴重違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二十四字基本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要違紀違法行為認定證據不足的。

    2.定性不準或適用條規不當造成量紀畸輕畸重的。

    3.影響定性量紀的重要事實,而未予定性處理的,或應數錯並處而沒有合併處理的。

    4.超越權限處理案件的。

    5.違反規定程序要求,嚴重侵犯黨員和監察對象權利的。

    6.因履行職責不到位,造成處分執行未按規定落實的。

    7.在案件處理中有其他違規、違法行為造成重大後果等嚴重影響案件質量的。

    第五章 評查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條 案件質量評查以查閱案卷材料的形式開展。

    第十五條 開展案件質量評查,評查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評查程序和標準,全面審查案卷材料,作出客觀、公正、明確的評價,逐案填寫評查意見表。

    第十六條 被評查案件承辦人員對評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評查結果三日內向審理室提出書面意見,審理室應當及時進行複查,予以答覆。如對答覆仍有異議的,於五日內提請評查領導小組覆核。

    第六章 評查結果應用

    第十七條 案件質量評查結果和有關報告應當分送委領導,並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通報。召開案件質量評查專題會議,對評定為優秀等級的案件,承辦人交流經驗做法,作為年底評先選優的依據;對於評定為基本合格、不合格案件的,承辦人作出說明並視情況在幹部大會上予以通報。

    第十八條 對評查中發現的具體問題,辦案部門應當及時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審理室。對評查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及時查找制度方面的漏洞,健全工作程序,推進案件質量標準化、制度化、規範化。

    海東市平安區紀委監委紀律處分決定

    執行內容告知制度

    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的要求,切實維護紀律處分決定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抓好黨紀政務處分決定執行的全面落實,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紀律處分決定執行事項是指在紀律處分執行工作中,根據有關規定,應當落實的檔案入檔以及年度考核、職務晉升、工資影響等具體事項,是紀律處分執行工作的主體內容。

    第三條 依紀依法執行黨紀和政務處分決定是處分決定作出單位、受處分所在單位(黨組織)及其主管部門、組織人事部門等單位的共同職責。各地區、部門和單位的黨委(黨組)在職責範圍內承擔主體責任,紀檢監察機關承擔監督責任,有關職能單位和部門承擔具體執行責任。

    第四條 紀律處分決定執行內容告知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一案一告知」原則。按照應告盡告的原則,對涉及處分決定的材料入檔、職務工資影響、年度考核等所有事項進行整合,細化告知。

    (二)堅持「誰處分、誰告知」原則。紀律處分機關在制發紀律處分決定時,同步制發《紀律處分決定執行事項告知書》。送達處分決定時,須同步送達《告知書》至被處分人及其所在單位、主管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綜合派駐紀檢監察組等。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於黨組織關係或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在平安區的中國共產黨黨員、監察對象受到黨紀和政務處分的執行工作的告知,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 告知事項

    第六條 檔案的入檔事項。

    (一)對受處分人進行管理的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在處分決定生效後一個月內按照受處分前的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和組織關係,將處分決定書等材料歸入受處分人的組織人事檔案;

    (二)農村黨員無人事檔案的,將處分決定歸入其入黨檔案。

    第七條 年度考核事項。

    (一)受黨紀處分人員的年度考核:

    1.受黨內警告處分的,處分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2.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處分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3.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處分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或崗位參加年度考核,按規定條件確定等次。

    4.受留黨察看處分的,處分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5.受開除黨籍處分的,處分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二)受政務處分的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的年度考核:

    1.受警告處分的,處分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

    2.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3.受政務處分的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在處分解除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三)受政務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公管理人員除外)的年度考核。

    1.受警告處分的,處分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2.受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3.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或撤職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4.受政務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處分解除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四)受政務處分的工勤人員參照受政務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公管理人員除外)的限制規定執行。

    (五)單獨被問責人員的年度考核。

    在紀律處分之外單獨受到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的被問責人員,處分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六)受黨紀政務處分人員年度考核方面的特殊事項,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1.公務員、參公管理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被立案審查(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確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黨紀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給予黨紀處分的,視其所受處分種類,按規定辦理;結案後不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給予政務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

    2.受黨紀處分同時又受政務處分的,按照對其年度考核結果影響較重的處分確定年度考核等次。

    3.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及被以其他方式問責的,一律取消當年評選各類先進和優秀的資格。

    第八條 職務和工資影響事項

    (一)受黨紀處分人員的限制:

    1.受黨內警告處分的,處分決定生效後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處分決定生效後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對於應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而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處分決定生效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的職務。

    3.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處分決定生效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的職務。

    4.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留黨察看期間,受處分人確有悔改表現的,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期滿後按照規定程序恢復其黨員權利;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或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的職務。

    留黨察看期間,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受留黨察看處分的,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5.受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二)受政務處分的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的限制:

    1.受警告處分的,處分決定生效後六個月內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

    2.受記過處分的,處分決定生效後十二個月內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3.受記大過處分的,處分決定生效後十八個月內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4.受降級處分的,處分決定生效後二十四個月內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5.受撤職處分的,處分決定生效後二十四個月內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不得晉升工資檔次;按降低一級以上職務另行確定職務,並在二年內不得晉升職務。解除處分後,按正常情況對待。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6.受開除公職處分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三)受政務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公管理人員除外)的限制

    1.受警告處分的,六個月內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2.受記過處分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不得參加本專業(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評審),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3.受撤職或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二十四個月內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不得參加本專業(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評審)。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四)受撤銷黨內職務、政務降級以上處分的,或者被以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方式問責的,有關職務級別、崗位等級、工資檔次等調整落實工作,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1.受撤銷黨內職務和留黨察看處分的,應當在處分決定生效後一個月內辦理職務級別等變更手續。

    2.受政務降級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後級別相應的工資檔次,相應降低按級別標準確定的津貼補貼。

    3.公務員、參公管理人員受政務撤職處分的,應當在處分決定生效後一個月內撤銷其現任所有職務,同時降低級別和工資。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政務撤職或者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按新聘(任)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每降低一個崗位等級相應降低兩級薪級工資確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崗位的起點薪級。

    5.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所屬單位的人事關係。從受處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6.單獨受到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方式問責的,有關單位和部門應及時辦理相關組織人事調整變更手續。

    7.受黨紀政務處分及被問責後,與職級有關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待遇,均應按照有關規定一併調整。收到相關通知的時間超過應執行時間的,應及時追溯至規定時間執行。

    (五)政務處分的解除

    1.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監察對象受到監察機關給予的開除公職之外的政務處分,在受處分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政務處分自動解除。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批准,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3.處分解除後,受處分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監察對象不再受原處分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和工資待遇。

    (六)受政務處分的工勤人員參照受政務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公管理人員除外)的限制規定執行。

    (七)退休人員受黨紀政務處分後,職務工資影響按照相應的國家規定執行。

    三 告知方式及內容

    第九條 制發告知書。按照在送達處分決定至被處分人、被處分人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時,應送達《處分執行內容告知書》,告知書內容包括處分決定宣布送達的期限和方式、歸檔手續以及對職務、工資、年度考核等事項的處理要求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的政策依據等。告知書採取一案一告知的方式製作。

    四 報告事項

    第十條 監督檢查報告處分執行情況。執行黨紀政務處分的單位,應按照職責權限,及時、準確、全面落實黨紀政務處分決定及執行事項告知書涉及的具體執行事項。被處分人所在單位如實、規範撰寫黨紀和政務處分執行情況報告,並連同執行崗位、職務、職級及工資變動等有關相關事宜原始資料,一起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單位報告。報告期限自執行責任單位收到處分決定執行或執行事項通知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五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平安區紀委監委綜合派駐紀檢監察組根據《處分決定執行內容告知書》,每季度對派駐單位開展處分決定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平安區紀委監委將不定期對全區處分決定執行內容告知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六 紀律責任

    第十三條 對不按規定落實處分決定執行內容告知書的單位和人員,除責令限期改正外,視情節輕重對主要責任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等處理,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並追究相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鄉鎮紀委、區直單位紀委參照本制度執行。

    海東市平安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定期分析研究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全區領導幹部黨風廉政「一崗雙責」的各項要求,增強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定期分析研究制度,是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有效掌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規律和特點的措施,是保證和促進各項任務完成的有力保障。

    第三條 黨風廉政建設研究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即每季度初研究分析上一季度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開展情況,並針對存在問題制定下一季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必要時,隨時召開。

    第四條 定期分析研究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各黨委(黨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情況,包括工作取得的成效、特色亮點工作、存在問題和加強改進的措施等。各黨委(黨組)要定期通過問卷調查、專題調研、召開座談會、設立意見箱、民主測評等形式,廣泛聽取黨員幹部職工和群眾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意見建議,積極收集整理涉及基層黨員幹部的廉潔信息。在綜合分析研判的基礎上每半年書面向上級紀委上報一次研判報告,報告要突出總體評價和問題整改,具體上報時間為7月1日和1月1日前。發現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重大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領導幹部違法違紀問題線索,由黨委(黨組)書記隨時向區紀委報告。

    第五條 黨風廉政建設分析研究會議由各黨委(黨組)書記負責召集,班子成員參加。

    第六條 本制度由區委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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