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時間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此前爭議頗大的美國AIR JORDAN品牌狀告中國喬丹體育公司商標侵權案做出裁決,最終判決為中國喬丹敗訴,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6020578號「喬丹+圖形」商標被撤。這場長達8年,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商標智慧財產權案就此告一段落。
可是你知道嗎,其實Air Jordan也因Logo的版權的問題而曾被告上過法庭,2015年,美國攝影師雅各布·倫特·米斯特,將耐克告上法庭。原因是耐克公司旗下的Air Jordan標誌,來自他1984年的攝影作品。耐克未經授權將其用於AJ商標,侵犯了他的權益。
1984年,倫特梅斯特為麥可-喬丹拍攝了一張雙腿分開灌籃時的定格照。倫特梅斯特和喬丹花了很多時間討論照片的拍攝方法。最後,受芭蕾舞姿勢的啟發,喬丹高高躍起雙腿分開,他們拍下了這張經典的照片。
這張照片後來出現在了《Life》雜誌上,不久之後,這張照片被耐克看中了。作為自由職業者,持有版權的倫特米斯特拿到150美元,作為耐克兩次使用這張照片的費用。1987年,後來耐克模仿這張照片重新拍了一張(注意這張照片中喬丹穿的並不是AJ的球鞋), 倫特梅斯特很快發現了這個問題,於是該公司又支付給倫特梅斯特2年1.5萬美元的費用,但並沒有買斷版權。
此後,耐克給這張照片做了剪影,並讓它成為AIR Jordan品牌的logo,30多年的時間裡,AJ火遍全球,每次新品限量款一出便遭哄搶,有的人甚至排了三天三夜的隊也沒搶到心愛的球鞋,加之如今網際網路經濟的影響AJ更是成為「炒鞋黨」必爭的對象。
倫特梅斯特認為,這一舉動違反了當年他和該公司的協議。倫特梅斯特認為,當時他只是授權給該公司用於宣傳AIR Jordan1代使用,但後來這一創意被全盤商業化,用了這麼多年,每年都賣幾十億,這當然屬於侵權行為,必須索賠。
這場官司也持續了3年之久,2018年2月28日,這起版權爭議案有了結果,《美聯社》報導稱,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最終宣判侵權不成立。法官表示,雖然倫特米斯特的攝影作品與飛人標誌相似度較高,但不代表其擁有這一標誌的版權。也就是說,耐克贏得了這場訴訟的勝利。
(仰臥撐/Gr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