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等八種航運市場案件類型 上海高院提出...

2020-12-23 大洋網

今天(12月21日)上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上海法院服務保障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工作情況通報(2018-2020)》(以下簡稱白皮書)。上海高院副院長陳萌通報相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這也是上海法院推進司法高質量發展系列發布會的第七場。

加快建設上海國際航運中心,是黨中央、國務院制定的重大國家發展戰略,也是上海「五個中心」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據國際航運中心發展指數,上海排名逐年前移,今年已上升到第三位,僅次於新加坡和倫敦。

與傳統的國際航運中心以仲裁為中心的糾紛解決模式不同,我國包括上海地區的航運糾紛目前仍以訴訟為主要解決方式。上海高院表示,法院將進一步加強與航運仲裁機構的溝通交流機制,優化司法與仲裁的信息互通,不斷完善「一站式」解紛機制,推動航運糾紛的多元解決。

近年來,上海法院積極支持和推動航運仲裁的發展,已取得一定的成效。據統計,2015年至2019年,上海海事法院通過海事糾紛委託調解工作機制,委託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調解累計89件,調解成功41件。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與上海吳淞口國際郵輪港合作,在港口內設立訴調對接中心,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長寧法院)與中國航空運輸協會設立全國首個航空爭議調解中心,並分別在上海長寧法院和上海虹橋臨空經濟園區設立兩個調解工作室。

此次發布的白皮書中,上海高院用近萬字的篇幅,對相關糾紛中反映的問題進行了分析梳理並提出較為具體的建議,其中包括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涉航運金融業糾紛、貨運代理合同糾紛、多式聯運糾紛、涉郵輪糾紛、涉航運從業糾紛、涉航運安全糾紛八種案件類型。

針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上海高院提示,出口企業應重視新興市場中的交易風險,在貿易合同中作出妥善安排,謹慎管控風險,特別是在貿易價格條件的選擇上儘可能採用CIF或CFR,基於各種因素不得不採取FOB條件時,至少應積極爭取由己方來指定承運人,從而保證貨物最終由自己熟悉的、可靠的船舶公司承運,以免落入國際貿易欺詐的陷阱。

針對多式聯運糾紛,上海高院建議,涉外多式聯運合同各方當事人在開展相關業務前應注意對沿線國家和地區法律制度、各運輸方式區段的責任規定進行了解和研判,為可能發生的糾紛減少不必要的法律適用和程序爭議。

隨著郵輪遊的日漸火熱,近年來涉郵輪糾紛也有所增長。對此,上海高院建議,郵輪旅遊相關行業協會和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合同文本的監管,推出適度平衡郵輪公司、旅行社和遊客各方權益的符合中國國情的合同範本,確定合理的免責事項條款和糾紛解決途徑;各大保險公司和保監會等機構可研發推廣專門適用於郵輪旅遊的綜合保險產品,由旅行社採取措施提示遊客購買適合的保險,以便遊客在海上旅途中一旦發生人身意外傷害後能得到比常規保險產品更全面的保障,同時也使旅行社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好的維護,避免動輒被捲入糾紛。

上海高院副院長陳萌在發布會上表示,未來上海法院將更好發揮人民法院司法職能作用,加強科學謀劃,加強多方協作,促進航運法治共建,擴大航運司法交流,為上海航運中心從「基本建成」逐步邁向「全面建成」,提供更加優質的法律服務和司法保障。


通訊員 陳鳳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裕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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