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離婚後財產分配涉及不動產的,是否應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2022-01-02 法律經典

【裁判要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時達成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因履行該協議發生的爭議,屬於因離婚這一人身關係事項而引發的財產分配事宜的糾紛,為離婚後財產糾紛,屬於婚姻家庭糾紛的範疇,應按照婚姻家庭糾紛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即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1條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處理,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即使離婚後財產分配涉及不動產,由於離婚後財產糾紛不屬於物權糾紛,不應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原告:任懷兵

被告:汪玲

原告任懷兵與被告汪玲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案,貴州省赫章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任懷兵訴稱,其與被告汪玲因感情破裂,於2018年4月16日在安徽省蕪湖市三山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時雙方對唯一房產安置房,坐落於安徽省蕪湖市三山區龍湖街道龍湖新城北二期32幢1單元601室,約定歸原告任懷兵所有。現由於可以辦理房產證,需要被告汪玲協助,但被告汪玲已於2018年5月8日將戶口遷回原籍貴州省赫章縣,無法協助辦理房產證。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坐落於安徽省蕪湖市三山區龍湖街道龍湖新城北二期32幢1單元601室歸其所有。

貴州省赫章縣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任懷兵的訴訟請求為確認位於安徽省蕪湖市三山區龍湖街道龍湖新城北二期32幢1單元601室房屋歸其所有,原、被告雙方對籤訂的離婚協議書並無異議,故本案實質為不動產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本案中被告雖未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因涉及不動產糾紛,屬專屬管轄。於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黔0527民初1272號裁定將本案移送安徽省蕪湖市三山區人民法院處理。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任懷兵與被告汪玲於2018年4月16日在安徽省蕪湖市三山區民政局登記離婚。同日,雙方籤訂《離婚協議書》,並約定:夫妻共同所住的安置房,安徽省蕪湖市三山區龍湖街道龍湖新城北二期32幢1單元601室所有權歸男方所有。現原告任懷兵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該安置房歸原告所有。本案系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所發生糾紛,屬於離婚後財產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貴州省赫章縣人民法院對本案依法具有管轄權,不屬於安徽省蕪湖市三山區人民法院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報請我院指定管轄。

本院認為,本案系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因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屬於因離婚這一人身關係事項而引發的財產分配事宜的糾紛,為離婚後財產糾紛,屬於婚姻家庭糾紛的範疇,應按照婚姻家庭糾紛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處理,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即使離婚後財產分配涉及不動產,由於離婚後財產糾紛不屬於物權糾紛,不應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被告汪玲的住所地為貴州省赫章縣,貴州省赫章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享有管轄權。貴州省赫章縣人民法院將本案移送安徽省蕪湖市三山區人民法院管轄不當,應予糾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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