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戶端1月5日電 微信號「雲南稅務」消息,國家稅務總局雲南省稅務局發布《關於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下稱《公告》)明確,個人出租住房,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確,個人將雲南省範圍內自有或者租入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並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經濟利益所得,應按照「財產租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告》指出,納稅人出租(轉租)房屋應當據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憑合法有效憑證,從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房屋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納稅人負擔的實際修繕費用以及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公告》指出,納稅人出租(轉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房屋租賃成本費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公告》指出,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即個人出租住房,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公告》最後指出,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轉租)房屋租金收入,憑合法、有效租賃合同(協議),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按月平均分攤。(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