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風財訊   2020年12月16日 19:00
12月16日,長春經開(600215)發布公告《關於對長春經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證公監函〔2020〕0131號 關於對長春經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 當事人: 潘笑盈,時任長春經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譚匯泓,時任長春經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經查明,2018 年 9 月 29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2 日期間,長春經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經開或公司)以質押子公司 持有的定期存款的方式,分 8 筆為控股股東萬豐錦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豐錦源)提供借款擔保,擔保本金合計 15.48 億元,擔保期限自借款之日起一年或與主債務償還之日孰晚日。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作出質押擔保的定期存款為 6 億元,佔公 司 2017 年淨資產的 24.67%。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作出質 押擔保的定期存款為 9.95 億元,佔公司 2018 年淨資產的 39.39%。 前述關聯擔保事項,公司均未按規定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程序,也未及時披露,遲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5 月 8 日在 2019 年年報及對本所監管工作函的回覆公告中才予以披露。2020 年 5 月 27日,公司披露稱,為控股股東借款提供的擔保已全部解除。 公司公告稱,上述對外擔保因公司財務負責人廖永華對法規的全面性了解不足,未及時上報董事會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公司審計部門未在日常內控檢查中及時發現,造成了違規擔保事項的發生。 因上述違規擔保,年審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 2019年度內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同時,截至審計報告日,因未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判斷公司被質押的定期存款的可回收性以及是否存在預期信用損失,也無法確定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對外擔保或負債,年審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 2019年度財務報告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亦因該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導致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公司多次違規為控股股東提供大額擔保,未履行決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導致年審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內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對財務報告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其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 1.4 條、第 2.1 條、第 2.3 條、第 10.2.6 條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等相關規定。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形,上海證券交易所已對公司及主要責任人作出紀律處分決定。 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潘笑盈、譚匯泓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上述人員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 2.2條、第 3.1.4條、第 3.1.5條、第 3.2.2 條的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另經查明,違規擔保由公司實控人暨時任董事長吳錦華籤字,時任財務總監廖永華作為經辦人員未上報董事會履行審批程序,時任董秘潘笑盈、譚匯泓知曉具體違規事項客觀存在一定困難,且二人分別對其任期內的違規行為承擔責任。據此,可酌情予以考慮。 綜上,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 17.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我部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對長春經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潘笑盈和譚匯泓予以監管關注。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引以為戒,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並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二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2020年12月16日,長春經開(600215)以5.08元/股(人民幣,下同)收盤,相比上一交易日下跌3.79%。當日長春經開(600215)開盤價為5.27元,最高價和最低價分別為5.27元和5.06元,成交量總計3.39萬手,總市值為23.62億元。
根據財報數據顯示,該股第三季度財報實現營業收入1.11億元,淨利潤0.85億元,每股收益0.18元,毛利0.03億元,市盈率30.68倍。
機構評級方面,目前暫無機構對該股做出「賣出、減持、持有、增持、買入」建議。
註:中性=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