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科創板上市公告書

2021-01-08 網易

  (上接A45版)

  唐逸凡先生,碩士,保薦代表人,供職於華泰聯合證券投資銀行部,任副總裁,主持或參與了楚江新材、吳江銀行、智能自控、廣西廣電、蘇農銀行等公司的首發、再融資項目。

  劉惠萍女士,碩士,保薦代表人,供職於華泰聯合證券投資銀行部,任業務四部執行董事,主持或參與了黑牡丹、通鼎光電、光一科技、亞邦染料、民和股份、山鷹紙業、揚農化工、中利集團、雲海金屬、長江電力等首發、再融資、公司債券項目,並參與多家擬上市公司改制輔導。

  第八節 重要承諾事項

  一、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願鎖定股份、延長鎖定期限以及股東持股及減持意向等承諾

  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東對所持股份鎖定、減持意向的承諾如下:

  (一)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嚴奇就股份流通限制、自願鎖定、持股及減持意向、虛假陳述、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做出的承諾主要內容包括:

  1、自航亞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間接持有的航亞科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首發前股份」),也不提議由航亞科技回購該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鎖定期屆滿後,本人將認真遵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關於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定,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本人在鎖定期滿後減持首發前股份的,本人將明確並披露公司的控制權安排,保證公司持續穩定經營。

  3、如公司存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重大違法情形,觸及退市標準的,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本人不減持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有的航亞科技股票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如公司發生分紅、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則為按照相應比例進行除權除息調整後用於比較的發行價,以下統稱發行價)。航亞科技股票上市後6個月內,如航亞科技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持有航亞科技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若航亞科技已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則上述收盤價格指航亞科技股票經調整後的價格,上述發行價也應作相應調整。本人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延長鎖定期限的承諾。

  5、作為公司董事長,本人將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鎖定期屆滿後,在本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公司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和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本人離職後六個月內不轉讓本人直接、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如本人在任期內提前離職的,在本人離職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時確定的任期內和該次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遵守下列限制性規定:①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②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對董監高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7、作為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自本人所持有的航亞科技首發前股份鎖定期滿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的首發前股份不超過上市時所持公司首發前股份總數的25%,減持比例可以累積使用。

  8、本人所持有的航亞科技股份被質押及因執行股權質押協議導致本人所持有的航亞科技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諾將在相應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通知航亞科技,並督促航亞科技對相應情形進行公告。

  9、本人不會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拒絕履行上述承諾。

  10、如航亞科技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同時,其還按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科創板上市規則》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要求(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對具體減持行為、公告義務等做出了遵守的相關承諾。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同時承諾,發行人存在欺詐發行的,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將按規定購回已上市的股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本人將在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的情況下10個交易日內回購違規賣出的股票,且自回購完成之日起自動延長所持有航亞科技股份的鎖定期3個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而獲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歸航亞科技所有,本人將在獲得收益的5日內將前述收益支付至航亞科技指定帳戶;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航亞科技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向航亞科技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作為華航科創的普通合伙人,嚴奇出具承諾如下:

  1、截至本承諾函出具日,本人持有無錫華航科創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華航科創」)3.33萬元出資,享有華航科創的利潤分配比例為0.3319%,華航科創直接持有航亞科技10,033,300股股份,佔航亞科技總股本的5.1776%。本人承諾自航亞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華航科創的合夥份額,也不通過其他任何方式轉讓、變相轉讓、委託他人管理本人透過華航科創間接持有的航亞科技股份。

  2、本人承諾在華航科創持有航亞科技股份期間持續擔任華航科創的普通合伙人,不退出華航科創也不變更為有限合伙人。

  3、本人確認華航科創的其他合伙人(張麗君、薛新華、張廣易、朱靜潔、丁立、黃勤、賀明、龐韻華)中不存在本人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

  (二)與實際控制人嚴奇構成一致行動人的朱國有就股份流通限制、自願鎖定、持股及減持意向做出的承諾主要內容包括:

  1、自航亞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間接持有的航亞科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首發前股份」),也不提議由航亞科技回購該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鎖定期屆滿後,本人將認真遵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關於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定,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

  3、如公司存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重大違法情形,觸及退市標準的,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本人不減持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有的航亞科技股票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如公司發生分紅、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則為按照相應比例進行除權除息調整後用於比較的發行價,以下統稱發行價)。航亞科技股票上市後6個月內,如航亞科技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持有航亞科技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若航亞科技已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則上述收盤價格指航亞科技股票經調整後的價格,上述發行價也應作相應調整。本人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延長鎖定期限的承諾。

  5、本人所持有的航亞科技股份被質押及因執行股權質押協議導致本人所持有的航亞科技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諾將在相應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通知航亞科技,並督促航亞科技對相應情形進行公告。

  6、本人不會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拒絕履行上述承諾。

  同時,其還按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科創板上市規則》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要求(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對具體減持行為、公告義務等做出了遵守的相關承諾。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本人將在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的情況下10個交易日內回購違規賣出的股票,且自回購完成之日起自動延長持有航亞科技股份的鎖定期3個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而獲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歸航亞科技所有,本人將在獲得收益的5日內將前述收益支付至航亞科技指定帳戶;如果因其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航亞科技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向航亞科技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與實際控制人嚴奇構成一致行動人且作為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股份流通限制、自願鎖定、持股及減持意向做出的承諾主要內容包括:

  作為實際控制人嚴奇的一致行動人及直接和/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邵燃、齊向華、沈稚輝、朱宏大、黃勤、張廣易、阮仕海、井鴻翔承諾如下:

  1、自航亞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間接持有的航亞科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首發前股份」),也不提議由航亞科技回購該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鎖定期屆滿後,本人將認真遵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關於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定,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

  3、如公司存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重大違法情形,觸及退市標準的,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本人不減持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有的航亞科技股票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如公司發生分紅、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則為按照相應比例進行除權除息調整後用於比較的發行價,以下統稱發行價)。航亞科技股票上市後6個月內,如航亞科技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持有航亞科技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若航亞科技已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則上述收盤價格指航亞科技股票經調整後的價格,上述發行價也應作相應調整。本人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延長鎖定期限的承諾。

  5、作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本人將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鎖定期屆滿後,在本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公司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和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本人離職後六個月內不轉讓本人直接、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如本人在任期內提前離職的,在本人離職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時確定的任期內和該次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遵守下列限制性規定:(1)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對董監高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7、本人所持有的航亞科技股份被質押及因執行股權質押協議導致本人所持有的航亞科技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諾將在相應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通知航亞科技,並督促航亞科技對相應情形進行公告。

  8、如航亞科技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9、本人不會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拒絕履行上述承諾。

  同時,其還按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科創板上市規則》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要求(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對具體減持行為、公告義務等做出了遵守的相關承諾。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本人將在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的情況下10個交易日內回購違規賣出的股票,且自回購完成之日起自動延長持有航亞科技股份的鎖定期3個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而獲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歸航亞科技所有,本人將在獲得收益的5日內將前述收益支付至航亞科技指定帳戶;如果因其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航亞科技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向航亞科技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與實際控制人嚴奇構成一致行動人且作為發行人核心技術人員就股份流通限制、自願鎖定、持股及減持意向做出的承諾主要內容包括:

  作為實際控制人嚴奇的一致行動人及公司核心技術人員,邵燃、齊向華、丁立、龐韻華承諾如下:

  1、自航亞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間接持有的航亞科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首發前股份」),也不提議由航亞科技回購該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鎖定期屆滿後,本人將認真遵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關於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定,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

  3、如公司存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重大違法情形,觸及退市標準的,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本人不減持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有的航亞科技股票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於發行價(如公司發生分紅、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則為按照相應比例進行除權除息調整後用於比較的發行價,以下統稱發行價)。航亞科技股票上市後6個月內,如航亞科技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持有航亞科技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若航亞科技已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則上述收盤價格指航亞科技股票經調整後的價格,上述發行價也應作相應調整。本人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上述延長鎖定期限的承諾。

  5、作為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自本人所持有的航亞科技首發前股份鎖定期滿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的首發前股份不超過上市時所持公司首發前股份總數的25%,減持比例可以累積使用。

  6、本人所持有的航亞科技股份被質押及因執行股權質押協議導致本人所持有的航亞科技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諾將在相應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通知航亞科技,並督促航亞科技對相應情形進行公告。

  7、本人不會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拒絕履行上述承諾。

  同時,其還按相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要求(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對具體減持行為、公告義務等做出了具體承諾。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本人將在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的情況下10個交易日內回購違規賣出的股票,且自回購完成之日起自動延長持有航亞科技股份的鎖定期3個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而獲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歸航亞科技所有,本人將在獲得收益的5日內將前述收益支付至航亞科技指定帳戶;如果因其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航亞科技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向航亞科技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持股5%以上的股東航發資產、伊犁蘇新、華睿互聯、新蘇投資、通匯投資、華航科創就股份流通限制、自願鎖定、持股及減持意向做出的承諾主要內容包括:

  (1)自航亞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本企業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企業直接和間接持有的航亞科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首發前股份」),也不由航亞科技回購該部分股份。

  (2)本企業所持有的航亞科技股份被質押及因執行股權質押協議導致本企業所持有的航亞科技股份被出售的,本企業承諾將在相應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通知航亞科技,並督促航亞科技對相應情形進行公告。

  同時,其還按相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要求(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對具體減持行為、公告義務等做出了具體承諾。

  (六)其他股東的承諾

  公司股東吳兆方、北京優能尚卓創業投資基金、蘇鋼、金程創業投資、錢海嘯、鄭瓊、查建新、李林位、南京道豐投資、陳蓓、俞樂華、瞿錫中、蘇丹、劉麗莉、許海珍承諾如下:

  (1)自航亞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本企業直接和間接持有的航亞科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首發前股份」),也不由航亞科技回購該部分股份。

  (2)承諾減持首發前股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則要求,其中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上述所持股份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採取大宗交易方式減持上述所持股份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3)如本人/本企業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本人持有的航亞科技首發前股份的,本人/本企業承諾在相應情形發生後的六個月內繼續遵守本條承諾。

  若本人/本企業未履行上述承諾,本人/本企業將在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的情況下10個交易日內回購違規賣出的股票,且自回購完成之日起自動延長持有股份的鎖定期3個月。如果本人/本企業因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而獲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歸航亞科技所有,本人/本企業將在獲得收益的5日內將前述收益支付至航亞科技指定帳戶;如果因其本人/本企業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航亞科技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本企業將向航亞科技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穩定股價的措施和承諾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公司制定《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後三年穩定股價的預案》(以下簡稱「《穩定股價預案》」)。公司、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嚴奇、董事(不含獨立董事及外部董事,下同)及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在啟動穩定股價措施的條件成就時,嚴格按照前述預案採取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穩定股價預案》具體內容如下:

  1、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

  本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內,一旦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本公司股票收盤價均低於本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每股淨資產=合併財務報表中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權益合計數÷年末公司股份總數,下同)的情形(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增發等情況導致本公司淨資產或股份總數出現變化的,每股淨資產相應進行調整)(以下簡稱「啟動條件」),且公司情況同時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對於相關主體回購、增持公司股份等行為的規定,保證回購、增持結果不會導致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本公司應當啟動穩定股價措施。

  2、相關責任主體、穩定股價的方式及順序

  《穩定股價預案》所稱相關責任主體包括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穩定股價預案》中應採取穩定股價措施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時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包括公司上市後三年內新任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除非後一順位義務主體自願優先於或同時與在先順位義務主體承擔穩定股價的義務,否則穩定股價措施的實施將按照如下順位依次進行:1、公司回購股票;2、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

  3、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和方案

  在不影響公司上市條件的前提下,各主體具體實施穩定公司股價措施及方案如下:

  (1)公司回購股票

  ①本公司應在《穩定股價預案》啟動條件成就之日起的20個交易日內召開董事會會議討論通過具體的回購公司股份方案,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份回購方案後,本公司將依法通知債權人,並向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證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材料,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

  ②本公司回購股份的資金為自有資金,回購股份的價格不高於上一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回購股份的方式為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向社會公眾股東回購股份。

  ③若某一會計年度內本公司股價多次觸發上述需採取穩定股價措施條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實施穩定股價措施期間及實施完畢當次穩定股價措施並公告日後開始計算的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仍低於上一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的情形),本公司將繼續按照《穩定股價預案》執行,但應遵循以下原則:

  A. 單次用於回購股份的資金金額不低於上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的20%;

  B. 單一會計年度用於穩定股價的回購資金合計不超過本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的50%。

  超過上述標準的,公司有關穩定股價措施在當年度不再繼續實施。但如下一年度繼續出現需啟動穩定股價措施的情形時,本公司將繼續按照上述原則執行穩定股價預案。

  ④回購公司股份的行為應符合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證券交易所關於上市公司回購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公司回購股份後,公司的股權分布應當符合上市條件。

  (2)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增持股份

  ①以下事項將觸發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增持股份的義務:

  A. 當公司出現需要採取穩定股價措施的情形,而回購股票將導致公司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或回購股票議案未獲得股東大會批准等導致無法實施股票回購的,且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增持股票不會導致公司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

  B. 公司為穩定股價實施股份回購方案屆滿之日後的連續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仍低於上一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

  C. 公司單一會計年度用於穩定股價的回購資金合計達到本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的50%,公司不再啟動股份回購事宜後,啟動條件再次被觸發時;

  D. 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自願優先於或同時與在先順位義務主體承擔穩定股價的義務。

  ②在不影響公司上市條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觸發其增持義務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書面通知公司董事會其增持公司股份的計劃並由公司公告,增持計劃包括擬增持股票的數量範圍、價格區間及完成期限等信息。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實施增持股份計劃的期限應不超過30個交易日。

  ③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方式為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要約方式或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價格不超過上一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

  ④若某一會計年度內公司股價多次觸發上述需採取穩定股價措施條件的(不包括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實施穩定股價措施期間及自實施完畢當次穩定股價措施並由公司公告日後開始計算的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仍低於上一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的情形),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將繼續按照《穩定股價預案》執行,但應遵循以下原則:

  A. 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單次實施穩定股價措施的增持資金金額不低於其最近一次從公司所獲得稅後現金分紅金額的20%;

  B. 單一年度用於增持資金不高於其最近一次從公司所獲得稅後現金分紅金額的50%。

  超過上述標準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有關穩定股價措施在當年度不再繼續實施。但如下一年度繼續出現需啟動穩定股價措施的情形時,其將繼續按照上述原則執行穩定股價預案。

  ⑤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買入公司股票後,公司的股權分布應當符合上市條件。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份

  ①以下事項將觸發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份的義務:

  A. 當公司出現需要採取穩定股價措施的情形,而公司回購股票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將導致公司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或者出現公司回購股票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均無法實施的情形;

  B. 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穩定股價方案屆滿之日後的連續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仍低於其上一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

  C. 公司單一會計年度用於穩定股價的回購資金合計達到本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的50%,且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同一年度用於增持的資金達到其最近一次從公司所獲得稅後現金分紅金額的50%,公司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均不再啟動股份回購事宜,啟動條件再次被觸發時;

  D.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願優先於或同時於在先順位義務主體承擔穩定股價的義務。

  ②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觸發增持義務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書面通知公司董事會其增持公司股份的計劃並由公司公告,增持計劃包括擬增持股票的數量範圍、價格區間及完成期限等信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增持股份計劃的期限應不超過30個交易日。

  ③公司董事、高級管理員將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買入價格不高於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

  ④若某一會計年度內公司多次觸發上述需採取穩定股價措施條件的(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穩定股價措施期間及自實施完畢當次穩定股價措施並由公司公告日後開始計算的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仍低於上一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的情形),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繼續按《穩定股預案》執行,但應遵循以下原則:

  A. 單次增持資金不低於其在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期間上一個會計年度從公司處領取的稅後薪酬的20%;

  B. 單一會計年度用於穩定股價所動用的資金應不超過其在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期間上一個會計年度從公司處領取的稅後薪酬的50%。

  超過上述標準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關穩定股價措施在當年度不再繼續實施。但如下一年度繼續出現需啟動穩定股價措施的情形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按照上述原則執行《穩定股價預案》。

  ⑤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買入公司股份後,公司的股權分布應當符合法定上市條件。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份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⑥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本公司將要求該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本承諾內容履行本公司上市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作出的相應承諾。

  (4)穩定股價方案的終止

  自股價穩定方案公告之日,若出現以下任一情形,則視為本次穩定股價措施實施完畢及承諾履行完畢,已公告的穩定股價方案終止執行:

  ①公司股票連續1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高於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

  ②繼續回購或增持公司股份將導致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法定上市條件。

  (5)約束措施

  ①若公司穩定股價預案措施涉及公司回購義務,公司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穩定公司股價的承諾,將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並在制定當年年度分紅政策時,以單次不低於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歸屬母公司股東淨利潤的20%、單一會計年度合計不超過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的50%的標準向全體股東實施現金分紅。

  ②若公司穩定股價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無正當理由未能履行穩定公司股價的承諾,公司有權責令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限期內履行增持股票義務,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則公司有權暫停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處獲得股東分紅,直至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根據《穩定股價預案》採取相應的穩定股價措施並實施完畢時為止。

  ③若公司穩定股價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正當理由未能履行穩定公司股價的承諾,公司有權責令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限期內履行增持股票義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仍不履行的,則公司有權將暫停其在公司處領取工資、獎金、津貼和股東分紅(如有),直至其本人按《穩定股價預案》內容的規定採取相應的穩定股價措施並實施完畢時為止。

  ④上述承諾為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真實意思表示,相關責任主體自願接受監管機構、自律組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若違反上述承諾相關責任主體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三、股份回購和股份購回的措施和承諾

  請詳見本上市公告書 「本節·二·(二)股價穩定的具體措施及實施程序」。

  三、對欺詐發行上市的股份購回承諾

  發行人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於欺詐發行股份購回事項承諾如下:

  「1、保證公司本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詐發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註冊並已經發行上市的,公司將在中國證監會等有權部門確認後五個工作日內啟動股份購回程序,購回公司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嚴奇關於欺詐發行股份購回事項承諾如下:

  「1、保證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詐發行的情形。

  2、如發行人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註冊並已經發行上市的,本人將在中國證監會等有權部門確認後五個工作日內啟動股份購回程序,購回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措施及承諾

  (一)發行人關於填補本次公開發行股票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措施

  1、公司現有業務板塊運營狀況、發展態勢,面臨的主要風險及改進措施

  (1)公司現有業務板塊運營狀況、發展態勢

  公司是一家專業的航空發動機及醫療骨科領域的高性能零部件製造商,專注於航空發動機關鍵零部件及醫療骨科植入鍛件的研發、生產及銷售,主要產品包括航空發動機壓氣機葉片、轉動件及結構件(整體葉盤、盤環件、機匣、整流器等)、醫療骨科植入鍛件(髖臼杯及髖柄等精鍛件)等高性能零部件。

  公司結合多年的技術研發與項目實踐經驗所形成的科研成果,在精鍛近淨成形與精密機加工兩大重點技術領域形成了豐富的工程技術能力,並掌握了模具逆向設計及逆向製造、葉片前後緣自適應拋修、壓氣機轂筒組合加工技術、複雜曲面快速測量、整體葉盤葉型雙面噴丸強化技術、榫槽精密加工技術等多項核心技術,逐步形成了較強的工程化能力及產業化能力,打造了國內先進的高性能零部件專業化製造生產線。

  報告期內,公司業務快速發展,通過多年的積累公司已在航空發動機關鍵零部件及醫療骨科植入鍛件的研發及生產領域形成了一定的優勢,為公司盈利能力的持續穩定增長提供了有利支持。

  (2)公司面臨主要風險及改進措施

  公司面臨的經營風險主要包括「客戶集中的風險」、「出口業務波動的風險」、「市場競爭風險及資質到期後不能續期的風險」等。此外,公司也存在「技術開發風險」、「產品質量控制風險」等風險,詳見本招股說明書「第四節風險因素」。

  公司將在繼續維護好目前良好的客戶關係和品牌形象的基礎上,積極開拓新客戶;強化設計研發能力、生產能力和市場開拓能力,維護良好的品牌聲譽,以應對市場競爭、保持公司可持續發展;密切關注下遊行業需求變化,進一步增強產品設計研發的針對性、前瞻性;進一步拓展行業應用領域及產品線,創造更多的盈利增長點;將繼續嚴格執行各項內控制度,加強成本、費用管控,增強公司盈利能力。通過上述措施減輕公司面臨主要風險帶來的影響。

  2、提高公司日常運營效率,降低公司運營成本,提升公司經營業績的措施

  為降低本次A股發行攤薄公司即期回報的影響,公司擬通過進一步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增強公司的業務實力、盈利能力和回報能力,建立健全投資者回報機制、完善利潤分配政策等措施,以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具體如下:

  (1)鞏固並提升自身優勢,加大研發及市場開發力度,增強盈利能力

  未來公司將繼續堅持主動把握和積極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堅持主業,把握機遇,培育與拓展市場整體服務優勢,加快新工藝研發、市場推廣及綜合服務市場的能力,努力成為更為卓越的航空發動機關鍵零部件及醫療骨科關節製造商。公司將堅持走技術自主創新的發展道路,提升技術研發實力,通過推動產品升級應對行業波動給公司經營帶來的風險,同時積極把握行業內的業務機會以使公司保持穩定發展,保證公司長期的競爭力,增強持續盈利能力。

  (2)提高運營效率,進一步加強成本、費用管控,降低公司運營成本

  公司將持續注重成本、費用管控,在日常運營中加強內部成本和費用控制,針對職能部門持續開展動員教育,減少浪費,控制費用增長幅度。公司將不斷完善、加強內控體系建設,合理運用各種融資工具和渠道控制資金成本,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節省公司的各項費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經營和管理風險,提高經營效率,降低公司運營成本。

  (3)把握本次募集資金契機,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

  公司將結合本次募投項目打造全新的產業平臺,以打造自動化、數位化的現代工廠為契機,推動和促進產品的升級換代,擴寬高端產品鏈,提升產品覆蓋率和輻射率。在現有研發實力基礎上,以研發中心項目建設為目標,持續增強研發實力,在產品性能、反求設計、基礎技術提升等重點研發方向上取得進展,實現產品升級和拓寬產品鏈的產品創新目標,鞏固並進一步提高在航空發動機零部件及醫療骨科植入鍛件的國內領先地位。

  公司將充分利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提高資金運營效率,推動產品升級,擴大公司生產能力,突破產能瓶頸,在原有市場份額基礎上繼續挖掘潛力,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

  (4)建立健全投資者回報機制,完善利潤分配政策

  公司將依照本公司上市後適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分紅回報規劃的相關內容,建立和健全利潤分配政策,既符合公司發展戰略、發展規劃需要,又緊密結合公司發展階段、經營狀況、行業前景,並在充分考慮投資者利潤分配意願的基礎上,完善利潤分配政策,持續優化對投資者的回報機制,確保及時給予投資者合理的預期回報。

  (二)發行人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發行人填補回報措施能夠切實履行的承諾

  1、發行人承諾

  「公司承諾將保證或盡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實施,努力降低本次發行對即期回報的影響,保護公司股東的權益。如公司未能實施上述措施且無正當、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將公開說明原因並向投資者致歉。」

  2、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嚴奇承諾

  「作為航亞科技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本人謹此對航亞科技及其股東作出如下承諾:不越權幹預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不侵佔公司利益。

  作為填補回報措施相關責任主體之一,本人若違反上述承諾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諾,本人同意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監管機構按照其制定或發布的有關規定、規則,對本人作出相關處罰或採取相關管理措施。」

  (三)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發行人填補回報措施能夠切實履行的承諾

  為保證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後的填補回報措施能夠得到切實履行,公司全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對公司填補回報措施能夠切實履行作出如下承諾:

  「作為航亞科技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本人謹此對航亞科技及其股東作出如下承諾:

  (1)承諾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採用其他方式損害公司利益。

  (2)承諾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約束。

  (3)承諾不動用公司資產從事與其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4)承諾由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制定的薪酬制度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鈎。

  (5)承諾擬公布的公司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鈎。

  作為填補回報措施相關責任主體之一,本人若違反上述承諾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諾,本人同意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監管機構按照其制定或發布的有關規定、規則,對本人作出相關處罰或採取相關管理措施。」

  五、利潤分配政策的承諾

  本公司承諾:本公司將嚴格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關於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指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及本公司制定的包括三年利潤分配計劃在內的其他利潤分配製度的相關規定,執行上述規定和政策中利潤分配和現金分紅相關條款,堅持科學合理的利潤分配決策機制,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回報,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六、依法承擔賠償或賠償責任的承諾

  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為保障投資者利益,就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事宜承諾如下:

  1、發行人承諾

  (1)公司《無錫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以下稱「《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2)如公司《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公司將在中國證監會認定有關違法事實的當日進行公告,並在5個交易日內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開董事會並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具體回購方案;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回購公司股票的方案後,公司將依法通知債權人,並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材料,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然後啟動並實施股份回購程序。

  回購價格以公司股票發行價格和有關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認定之日前二十個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孰高者確定。如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的,回購的股份包括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購價格將相應進行除權、除息調整。

  (3)如公司《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4)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諾時,應及時、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儘可能保護公司及其投資者的權益;將上述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公司違反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對投資者進行賠償。

  2、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嚴奇承諾

  (1)航亞科技《無錫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以下稱「《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本人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法律責任。

  (2)如航亞科技《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航亞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則本人承諾極力促使航亞科技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回購價格以航亞科技股票發行價格和有關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認定之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航亞科技股票交易均價的孰高者確定。如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的,回購的股份包括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價格將相應進行除權、除息調整。

  (3)如航亞科技《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3、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1)公司《無錫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以下稱「《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2)如航亞科技《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航亞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則本人承諾促使航亞科技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3)如航亞科技《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4、保薦機構光大證券、華泰聯合證券於本公告書中作出承諾

  本公司已對招股說明書進行了核查,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因其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5、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公證天業會計師事務所承諾

  本所及經辦律師已閱讀招股說明書,確認招股說明書與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無矛盾之處。本所及經辦律師對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法律意見書的內容無異議,確認招股說明書不致因上述內容而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所為本項目製作、出具的申請文件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盡責,為本項目製作、出具的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所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本所及籤字註冊會計師已閱讀招股說明書,確認招股說明書與本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內部控制鑑證報告及經本所鑑證的非經常性損益明細表等無矛盾之處。本所及籤字註冊會計師對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引用的審計報告、內部控制鑑證報告及經本所鑑證的非經常性損益明細表等的內容無異議,確認招股說明書不致因上述內容而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所為本項目製作、出具的申請文件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盡責,為本項目製作、出具的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所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七、關於未能履行相關承諾事項的約束承諾

  1、發行人承諾

  本公司將嚴格履行本公司在本公發行上市過程中所作出的各項公開承諾,積極接受社會監督。若本公司未能履行、確已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相關承諾事項中的各項義務和責任,則本公司將採取以下措施予以約束:

  (1)本公司將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致歉並及時、充分披露相關承諾未能履行、確已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

  (2)向投資者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儘可能保護投資者的權益,並同意將上述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如違反相關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的損失,補償金額由本公司與投資者協商確定,或根據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認定的方式確定;

  (4)在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所產生的不利影響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加薪資或津貼。

  2、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嚴奇及其一致行動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承諾

  本人將嚴格履行本人在航亞科技本次發行上市過程中所作出的各項公開承諾事項,積極接受社會監督。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諾事項中的各項義務和責任,則本人將採取以下措施予以約束:

  (1)本人將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致歉並及時、充分披露相關承諾未能履行、確已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

  (2)向投資者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儘可能保護投資者的權益,並同意將上述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如違反相關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的損失,補償金額由本人與投資者協商確定,或由有關機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認定賠償;

  (4)在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所產生的不利影響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減持所持有的航亞科技股份;

  (5)在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所產生的不利影響之前,將停止在航亞科技處領取股東分紅,同時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航亞科技為本人增加薪資或津貼,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航亞科技增加支付的薪資或津貼。

  3、持股5%以上的股東伊犁蘇新、華睿互聯、新蘇投資、通匯投資、華航科創承諾

  本企業將嚴格履行本企業在航亞科技本次發行上市過程中所作出的各項公開承諾,積極接受社會監督。若本企業未能履行、確已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相關承諾事項中的各項義務和責任,則本企業將採取以下措施予以約束:

  (1)本企業將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致歉並及時、充分披露相關承諾未能履行、確已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

  (2)向投資者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儘可能保護投資者的權益,並同意將上述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如違反相關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的損失,補償金額由本企業與投資者協商確定,或由有關機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認定賠償;

  (4)在本企業完全消除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所產生的不利影響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減持所持有的航亞科技股份;

  (5)在本企業完全消除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所產生的不利影響之前,將停止在航亞科技處領取股東分紅。

  4、持股5%以上的股東航發資產承諾

  本企業將嚴格履行本企業在航亞科技本次發行上市過程中所作出的各項公開承諾,積極接受社會監督。若本企業未能履行、確已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相關承諾事項中的各項義務和責任,則本企業將採取以下措施予以約束:

  (1)本企業將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並及時、充分披露相關承諾未能履行、確已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

  (2)向投資者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儘可能保護投資者的權益,並同意將上述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若本企業違反相關承諾,本企業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其他承諾事項

  (一)關於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為了保護公司及公司其他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嚴奇及其一致行動人沈稚輝、阮仕海、黃勤、朱國有、齊向華、朱宏大、邵燃、井鴻翔、張廣易、丁立、龐韻華出具了《關於與無錫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函》,承諾如下:

  (1)航亞科技主要從事航空發動機壓氣機葉片、航空發動機渦輪盤、壓氣機盤軸件、機匣、一體化設計的風扇及壓氣機整體葉盤、擴壓器及導葉整流器等關鍵轉動件及結構件;醫療骨科植入髖關節和膝關節精鍛件業務。截至本承諾函出具日,本人控制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營實體(包括本人獨資、控股公司及本人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營實體)現有業務、產品與航亞科技及其控股企業正在或將要開展的業務、產品不存在相同或類似的情形、不存在競爭或潛在競爭;本人沒有直接或間接地從事任何與航亞科技及其控股企業主營業務存在競爭的任何其他業務活動。

  (2)本人擔任航亞科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作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期間,在航亞科技今後的業務中,本人承諾不從事或參與任何與航亞科技及其控股企業主營業務相同或相似的業務和活動,即:

  ①本人控制的企業不會直接或通過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獨資、合資、合作經營或者承包、租賃經營)間接從事與航亞科技及其控股企業業務相同或相近似的業務,以避免對航亞科技及其控股企業的生產經營構成直接或間接的業務競爭。

  ②如航亞科技及其控股企業進一步拓展其產品和業務範圍,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經營實體將不與航亞科技及其控制企業拓展後的業務相競爭;若與航亞科技及其控股企業拓展後的業務產生競爭,本人控制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營實體將停止生產經營或者將相競爭的業務轉讓給無關聯關係的第三方,但航亞科技及其控股企業可以採取優先收購或委託經營的方式將相關競爭公司、企業或其他經營實體的競爭業務集中到航亞科技經營,以避免同業競爭。

  ③若有第三方向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經營實體提供任何業務機會或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有任何機會需提供給第三方,且該業務直接或間接與航亞科技及其控股企業業務有競爭或者航亞科技及其控股企業有能力、有意向承攬該業務的,本人控制的公司應當立即通知航亞科技及其控股企業該業務機會,並盡力促使該業務以合理的條款和條件由航亞科技及其控股企業承接。

  (3)在本人作為航亞科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作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期間,如航亞科技或相關監管部門認定本人控制的公司正在或將要從事的業務與航亞科技及其控股企業存在同業競爭,本人控制的公司將在接到通知後及時轉讓或終止該項業務。如航亞科技進一步提出受讓請求,本人控制的公司將無條件按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中介機構審計或評估的公允價格將上述業務和資產優先轉讓給航亞科技及其控股企業。

  (4)在本人作為航亞科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作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期間,本人承諾不會利用航亞科技的大股東地位損害航亞科技及航亞科技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5)在本人作為航亞科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作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期間,如本人控制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營實體有任何違反上述承諾的事項發生,本人將承擔因此給航亞科技及其控股企業造成的一切損失(含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6)本人確認本承諾函所載的每一項承諾均為可獨立執行之承諾,任何一項承諾若被視為無效或終止將不影響其他各項承諾的有效性。

  (二)關於規範和減少關聯交易的承諾

  1、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嚴奇及其一致行動人承諾

  (1)本人將誠信和善意履行作為航亞科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的義務,儘量避免和減少與航亞科技(包括其控制的企業,下同)之間的關聯交易;對於無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發生的關聯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營實體(包括本人全資、控股公司及本人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營實體,下同)將與航亞科技按照公平、公允、等價有償等原則依法籤訂規範的關聯交易協議,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法律法規和航亞科技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在公平合理和正常商業交易的情況下進行交易,保證關聯交易價格具有公允性,並保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法律法規和航亞科技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保證不利用關聯交易非法轉移航亞科技的資金、利潤,不利用關聯交易損害航亞科技及非關聯股東的利益;保證不利用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地位謀取不當利益或謀求與航亞科技達成交易的優先權利,不以任何形式損害航亞科技及航亞科技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2)本人承諾在航亞科技的股東大會對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營實體的有關關聯交易事項進行表決時,履行迴避表決的義務。

  (3)本人承諾將不會要求和接受航亞科技給予的與其在任何一項市場公平交易中給予獨立第三方的條件相比更為優惠的條件。

  (4)本人承諾將杜絕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營實體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其他方式佔用航亞科技的資金、資產的行為。

  (5)本人承諾在任何情況下,不要求航亞科技向本人及本人的其他關聯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6)本人保證將依照航亞科技公司章程的規定參加股東大會,平等地行使股東權利並承擔股東義務,不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損害航亞科技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7)本人確認本承諾函所載的每一項承諾均為可獨立執行之承諾,任何一項承諾若被視為無效或終止將不影響其他各項承諾的有效性。

  以上承諾與保證自籤署之日起生效,並將在本人作為航亞科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期間長期有效。

  如因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營實體違反上述承諾與保證而導致航亞科技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則本人同意承擔因此給航亞科技造成的一切損失。

  2、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管承諾

  (1)本人將誠信和善意履行作為航亞科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儘量避免和減少與航亞科技(包括其控制的企業,下同)之間的關聯交易;對於無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發生的關聯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營實體(包括本人全資、控股公司及本人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營實體,下同)將與航亞科技按照公平、公允、等價有償等原則依法籤訂規範的關聯交易協議,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法律法規和航亞科技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在公平合理和正常商業交易的情況下進行交易,保證關聯交易價格具有公允性,並保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法律法規和航亞科技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保證不利用關聯交易非法轉移航亞科技的資金、利潤,不利用關聯交易損害航亞科技及非關聯股東的利益;保證不利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地位謀取不當利益或謀求與航亞科技達成交易的優先權利,不以任何形式損害航亞科技及其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2)本人承諾在航亞科技的董事會/監事會對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營實體的有關關聯交易事項進行表決時,履行迴避表決的義務。

  (3)本人承諾將不會要求和接受航亞科技給予的與其在任何一項市場公平交易中給予獨立第三方的條件相比更為優惠的條件。

  (4)本人承諾杜絕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營實體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其他方式佔用航亞科技的資金、資產的行為。

  (5)本人承諾在任何情況下,不要求航亞科技向本人及本人的其他關聯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6)本人保證將依照航亞科技公司章程的規定參加董事會/監事會,不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損害航亞科技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7)本人確認本承諾函所載的每一項承諾均為可獨立執行之承諾,任何一項承諾若被視為無效或終止將不影響其他各項承諾的有效性。

  以上承諾與保證自籤署之日起生效,並將在本人作為航亞科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長期有效。

  如因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營實體違反上述承諾與保證而導致航亞科技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則本人同意承擔因此給航亞科技造成的一切損失。

  九、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核查意見

  保薦機構經核查後認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體出具的相關承諾已經按《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對信息披露違規、穩定股價措施及股份鎖定等事項作出承諾,已就其未能履行相關承諾提出進一步的補救措施和約束措施。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體所作出的承諾合法、合理,失信補救措施及時有效。

  發行人律師經核查後認為,發行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責任主體出具的各項承諾及約束措施系承諾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上述責任主體籤署的承諾書相關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發行人相關責任主體籤署的上述承諾合法、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無錫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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