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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騰訊網

發票丟了怎麼辦?這是每個財務人員平時不得不面對的問題。本文結合2020年1月8日起實施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第四、五條對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新規定,以及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3.0版)(以下簡稱「納服規範」),對丟失發票的問題進行了梳理,希望對大家的實務操作有所幫助。

第一部分 丟失發票的通用規定

一、發票丟失不再需要登報作廢聲明

專用發票丟失,自1995年8月1日起要求必須在《中國稅務報》刊登「遺失聲明」;自2016年7月28日起,取消了必須在《中國稅務報》刊登「遺失聲明」;自2019年7月24日起,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取消了登報要求。自此,無論丟失專用發票、普通發票都不需要再提交發票丟失登報作廢聲明。

二、發票丟失仍需在發現當日辦理髮票掛失損毀報告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和納服規範「發票遺失、損毀報告」規範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提交《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1份。如果發票遺失、損毀且發票數量較大在報告表中無法全部反映,還應提供《掛失損毀發票清單》1份。

三、有可能會被行政處罰

丟失發票,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但如果是當事人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並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規定,可不予行政處罰。

四、遺失紙質發票納稅信用評價扣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所附《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的規定,「030105.未按規定保管紙質發票並造成發票損毀、遺失的,扣3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保管發票是企業的一項義務,丟失發票,無論是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都需要在發現當日辦理髮票掛失損毀報告,在信用評價中被扣分、有被處以行政處罰的風險,有的情形還需要銷售方配合支持,所以說,企業應加強管理,避免發票丟失情況的發生。

第二部分 丟失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處理

一、新政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第四、五條規定,自2020年1月8日起,按以下規定處理: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帳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帳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複印件,作為記帳憑證,總結如下圖:

二、新政變化要點

一)統一了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收上有時是按普通發票管理的,有時是按專用發票管理的。舊政策關於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是不一樣的,新政把兩者的規定進行了統一。

(二)明確了發票複印件可以作為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帳憑證

新政策明確了同時丟失發票聯和抵扣聯,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帳聯複印件可以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帳憑證;納稅人丟失抵扣聯,可複印自己手中的發票聯,該複印件可以作為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註:發票聯沒丟,故取得複印件後,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記帳憑證就齊全了);納稅人丟失發票聯,可複印自己手中的抵扣聯,該複印件作為記帳憑證(註:抵扣聯沒丟,故取得複印件後,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記帳憑證就齊全了)。舊政策規定了同時丟失發票聯和抵扣聯,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帳聯複印件,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帳憑證。相較而言,新政策的規定更清晰明了,更有利於指導納稅人的實務操作。

抵扣聯和發票聯同時丟失時,記帳聯複印件明確要求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

舊政策規定,丟失發票需要取得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並沒有要求發票記帳聯複印件必須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取消《證明單》之後,新政策規定,抵扣聯和發票聯同時丟失時,記帳聯複印件需要加蓋銷售方的發票專用章。

(四)不再區分丟失的發票是否已經認證,取消了留存備查資料的規定

專用發票丟失,舊政策需要區分是否已經認證相符,再做不同的處理,新政不再區分是否已經認證相符。舊政策有留存備查資料的規定,比如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需要丟失專用發票記帳聯複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取消《證明單》之後,留存備查的規定已經沒有意義。

(五)減少發票丟失辦理資料,減化程序,更加便民

根據《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3.0版)「發票遺失、損毀報告」規範,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辦理髮票掛失損毀報告時,不再需要供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複印件。規範中已刪除「一般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開具」事項,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已不再需要辦理已報稅證明單。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的規定也是如此,新的規定,在減少資料、優化程序上主要體現在:一是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辦理髮票掛失損毀報告時,不再需要提供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複印件;二是一般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已不再需要辦理已報稅證明單;三是納稅人丟失發票不再需要登報聲明作廢。

第三部分 丟失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處理

根據《財政部(2019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8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丟失普通發票,應區別情況分別處理:

一、可以取得證明時

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憑發票複印件入帳前,複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單位或者個人在複製件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於我處」,並由提供人籤章。

二、確實無法取得證明時

確實無法取得證明時,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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