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丟了,還是專票要不要罰款?相信這是很多會計以及老闆心中的疑問,別急,我給你整明白,先看稅法原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44號修改)第三十一條中的「並登報聲明作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四、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帳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帳憑證。 五、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複印件,作為記帳憑證。」
原文有點長,總結起來就是:1、購買方發票聯丟了,抵扣聯沒丟,用抵扣聯複印件入帳 ;2、購買方抵扣聯丟了,用發票聯複印件辦理相關涉稅事項 ;3、購買方發票聯合抵扣聯都丟了,找銷售方把記帳聯複印件加蓋發票章給你入帳及辦理相關涉稅事項 ;4:、那麼問題來了,如果銷售方記帳聯丟了,該咋辦?如果銷售方和購買方三聯一起丟了,又該咋辦?
你知道嗎?下面評論區告訴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