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丟失怎麼辦?一圖了解!

2020-12-23 小叨說稅

本文針對增值稅發票丟失問題有關稅收政策進行了梳理,其中涉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1號及2019年總局廢止的關於發票遺失登報事項。

一、是否需要登報?(適用以下所有發票情形)

不再需要登報,但仍有書面報告稅務機關的義務。

根據2019年7月24日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1.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44號修改)第三十一條中的「並登報聲明作廢」。

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更新為: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根據《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3.0版),只需要提交以下材料,而且很多地方只要在電子稅務局中提交就可以:

《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1份,發票遺失、損毀且發票數量較大在報告表中無法全部反映的,還應提供《掛失/損毀發票清單》。

二、是否涉及處罰?(適用以下所有發票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六條規定,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髮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並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丟失空白髮票

丟失空白髮票,只需按照前述規定報告稅務機關,接受處罰即可,稅務機關會繳銷丟失的空白髮票。

四、丟失已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退稅或記帳問題

(一)機動車已登記

如果納稅人丟失機動車專用發票,用於抵扣、退稅或記帳的,可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第四條的規定,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帳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帳憑證。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複印件,作為記帳憑證。

(二)機動車未登記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涉及到機動車登記問題,車主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時需要報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稅聯),辦理機動車登記時需要報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註冊登記聯),因此,如果納稅人在機動車登記前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第五條第六款的規定,如購貨單位在辦理車輛登記和繳納車輛購置稅手續前丟失《機動車發票》的,應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227號)規定的程序辦理補開《機動車發票》的手續,再按已丟失發票存根聯的信息開紅字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227號)規定,鑑於車主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時需要報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稅聯),辦理機動車登記時需要報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註冊登記聯),因此,當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後,可採取重新補開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方法解決。具體程序為:

(1)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到機動車銷售單位取得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複印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

(2)到機動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並登記備案;

(3)由機動車銷售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售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消費者憑重新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票辦理相關手續。

五、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第四條的規定,原開具《丟失增值稅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的要求已取消。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帳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帳憑證。

六、丟失已開具普通發票

《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2019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8號)第五十五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五)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綜上,針對發票丟失,納稅人首先要做的就是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目前均無需登報申明。其次,納稅人有義務妥善保管發票,發票丟失,按照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力處罰納稅人。最後,除了機動車發票需要用於登記的情況外,其他情況只要用其他聯次用於抵扣、退稅或記帳,具體根據上述不同發票類型具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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