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酒駕至昆明市尋甸縣公安局倘甸交警中隊院內「自投羅網」,民警要對其進行酒精呼氣測試時還躲進廁所不出來,最後被強制進行測試時又將同伴拉下水......
日前,一名駕駛人醉醺醺地把車開到了交警隊營區,聲稱要開具臨時身份證明。然後,交警蜀黍們「守株待兔」,完成了「輕鬆」的酒駕查處。
咋回事?
11月12日22時10分,兩名男子開車急匆匆地駛入昆明市尋甸縣公安局倘甸交警中隊院內,駕駛人稱因朋友沒帶身份證,要開一張臨時身份證明住宿使用,民警告訴他們辦理臨時身份證明需要到位於交警中隊隔壁的派出所。
但在雙方交流的過程中,民警聞到駕駛人身上散發出一股濃濃的酒味,懷疑該車輛駕
駛人有酒駕嫌疑。
隨即,民警對駕駛人進行了初步酒精檢測,酒精檢測棒亮起紅燈。
拖延時間?
因其涉嫌酒駕,民警準備對駕駛人董某某進行酒精呼氣測試時,董某某極不配合,並要求去上廁所。這一去,駕駛人竟在廁所內待了半個多小時,一直耍賴不出來。
民警對其再三勸告後,董某某仍然拒絕配合接下來的檢查,民警不得已採取強制措施,將其強行帶至倘甸鎮人民醫院提取血樣進行酒精檢測。
同伴酒駕
期間,董某某稱:「我們只是來開個證明住宿用的,進交警隊是我同伴範某某開的車,我只是掉了個頭,我們兩個人都曾經開過車。」隨後,民警對範某某也依法提取了他的靜脈血樣進行酒精檢測。那範某某有沒有酒駕呢?
真相大白
次日,民警調取了該涉案車輛的行經路線監控,並通知與董某某一同就餐人員到隊配合調查,證實了當晚酒後駕車人員為董某某。
在證據面前,董某某終於交代了其酒駕經過:事發當晚,他駕車到倘甸鎮送完貨後,與其他公司人員在一家燒烤店喝了酒。
隨後,他們想找個地方住宿休息,但由於同伴範某某沒帶身份證,所以董某某就駕車拉載範某某到派出所開具臨時身份證明,結果卻自投羅網跑到了交警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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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鑑定中心檢測,董某某體內血液乙醇含量為195.34mg/100ml(乙醇/血),其行為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法律連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除上述處罰外,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時起,將醉酒駕車、飆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嚴重危害群眾利益行為定為犯罪,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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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車是極其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對自身及他人的安全形成巨大的威脅,一旦發生事故,後果非常嚴重,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各位駕駛人不要心存僥倖,肆意酒駕醉駕,還是這句話:開車不喝酒 喝酒不開車。
來源:昆明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