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哪些行為算限制人身自由

2021-02-08 本地寶

   (一)夫妻人身自由權的含義及意義

  人身自由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人們正常生產、勞動、學習和從事各種社會活動的先決條件。夫妻人身自由權是指已婚夫婦參加社會活動,進行社會交往從事社會職業的權利。

  規定夫妻人身自由權具有重要的意義。在舊中國,婦女被囚禁在家庭的牢籠之中,排除在社會活動之外,在家庭中伺候丈夫、老人與兒女,從事家務勞動,無權過問、更無權參與社會公共管理事務。由於婦女不能從事社會活動,在家庭中處於從屬地位,在社會上更沒有地位。婦女如果不參加社會工作,生活依賴丈夫,就不可能享有與男子真正的平等的地位。婦女只有積極參加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覺悟和文化素質,參加公共勞動和社會活動,才能使婦女的家庭和社會地位真正得到提高,也才能真正與男子平等。

  (二)夫妻人身自由權的內容

  《婚姻法》第15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和幹涉。」 這裡規定的夫妻人身自由權並不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的全部內容,而是與夫妻關係有關的人身自由權的內容,涉及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實際上講的是婦女參加社會活動、進行社會交往、從事社會職業的權利。依據這一條的規定,夫妻人身自由權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1、參加生產、工作的權利

  生產泛指一切生產活動;這裡的工作指社會性工作,主要指一定的社會職業。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的權利,其意義在於強調:(1)男女雙方(尤其是女方)並不因結婚而喪失參加社會勞動的權利。(2)已婚男女參與生產、工作的權利是平等的。這是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原則在夫妻人身關係中的具體體現和基本要求。只有賦予已婚婦女享有與丈夫同等的生產、工作的權利,使她們從無償的家務勞動中走入有償的社會勞動,才能使她們真正地和丈夫處於平等的社會地位和家庭地位,否則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僅是一句空話。

  2、參加學習的權利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學習的自由。這裡的學習,不僅包括正規的在校學習,也包括掃盲學習、職業培訓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專業知識與專業技能的學習。保證婦女的學習的自由權,對於提高婦女的文化素質、提高婦女的就業率,對於婦女在家庭中與丈夫的平等地位都是必不可少的。

  3、參加社會活動的權利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權。所謂社會活動,指參政、議政活動,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各種群眾組織、社會團體的活動,以及各種形式的公益活動等。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是公民人身自由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公民只有通過參加各種社會活動,才能實現其民主權利及其他權利,才能體現其自身的價值。

  4、禁止一方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幹涉

  為了保障夫妻雙方都平等地行使參加工作、生產、學習和社會活動的權利和自由,法律又相應作了這一禁止性的規定。當一方在行使權利時,另一方便負有相應的義務:不得限制、幹涉對方權利的行使。一方的權利,便是另一方的義務,雙方權利義務相對應。夫妻間一方對他方一旦實施限制、幹涉行為,實質為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夫妻的自由權,並不意味著夫妻可以不顧家庭、為所欲為。夫妻行使人身自由的權利,必須符合法律與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必須做到與其他權利義務的一致。夫妻有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但是夫妻也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有贍養老人的義務。如果夫妻一方對家庭、子女漠不關心,不顧一切地參加各種社會活動,與本條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合的。總之,權利不得濫用,只能正當行使,否則將損害他方和家庭的利益。

  三、夫妻計劃生育義務

  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每對夫婦都有遵守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違反規定要受到制裁。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因此,計劃生育並不只是婦女一方的義務,而是夫妻雙方的義務,不能片面地把計劃生育的義務推給婦女一方。在現實生活中,實行計劃生育,往往容易理解成是婦女一方的義務,與男方無關,對此不自覺履行,阻礙了計劃生育工作的正常開展,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因此,夫妻雙方要共同協商,互相配合,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自覺履行這一法定義務。

  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一個概念是「生育權」,1992年《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而2001年《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公民不分男女都有生育的權利。

  筆者認為,生育行為是雙方合意的特殊共同行為,一方的生育權要通過另一方的配合才能實現,若對方不配合,則不能強行主張權利,因為法律不能強迫和要求任何一方去生育或不生育,正如同法律不能強迫人們去相愛一樣。如果夫妻間未曾達成「要孩子」的合意,那麼,妻子無論是自主避孕還是墮胎,都不構成對丈夫的侵權。在一方權利不能實現之時,法律只能採用排除權利實現障礙的辦法,即解除婚姻的辦法,使婚姻中的一方另外創造條件實現他的權利,來解決這一權利衝突。且實際中,涉及男性生育權與女性不生育權糾紛的案例,或以雙方和解、或以法院不予受理告結。由此可見,要公平地處理男性生育權與女性不生育權之間的衝突,在司法實踐中還面臨著許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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