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來源於判例研究 ,作者判例研究編輯部
判例研究
「判例研究」關注中外判例,歸納裁判規則,提煉審判政策,指導司法實踐,豐富法學研究。
摘要
當下學術界在享受「快餐式」裁判規則文章的同時,並未完全認同裁判規則的這一「江湖地位」,認為這僅是一技術性問題,並無理論性研究可言。為此,當下學術界乃至實務界對何謂裁判規則、裁判規則的生成機制如何、裁判規則具有何種功能等問題並不明確,也缺乏應有研究。基於合理性和科學性角度而言,裁判規則應當基於狹義視角來認識和處理,不應採廣義的裁判規則。裁判規則具有生動性、超越性、創造性和參考性等特點,而且裁判規則還可以具體分為實體性裁判規則與程序性裁判規則、指導性裁判規則與參考性裁判規則、填補型裁判規則、細化型裁判規則與延伸型裁判規則等不同類型,裁判規則還具有彌補成文法的不足、發揮法官的能動性、填補法律的漏洞、實現同案同判等功能。
隨著微信這一自媒體的出現與高速發展,學術文章的傳播更為簡便快捷,各類微信文章可以第一時間呈送到我們的眼前。裁判文書的上網讓各大微信號對裁判規則的提煉更為方便,很多微信號開始積極提煉和推送各種裁判規則,裁判規則的微信文章更為豐富多樣,裁判規則也一躍成為法學圈的「熱詞」。與純法學理論研究文章不同,裁判規則的微信文章「膾炙人口」,貼切生活與司法實踐,更具可讀性和傳播性。也正因為如此,很多有名的微信公眾號都在積極推送各類裁判規則,諸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號、鄭州大學中國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微信號「判例研究」( Chinesecase) 「天同訴訟圈」「法信」等。儘管如此,目前學術界乃至實務界在享受各類裁判規則的微信文章的同時,並未對裁判規則的學術江湖地位予以認可,儘管也有出版社出版了裁判規則方面的專著,但更多系對裁判規則的梳理和解讀而非學理性研究。申言之,當下學術界對裁判規則的基本內涵、功能、生成機制等問題都缺乏應有的研究與關注。在裁判規則已經成為網絡「熱詞」的今天,尤有必要深化對裁判規則基本內容的研究。基於此,筆者擬對裁判規則的基本內涵、基本類型及其功能做初步探討,寄希望於推動學術界乃至實務界對裁判規則的深層次研究。
一、裁判規則的概念與特徵
至於何謂裁判規則,目前學界並未有一固定的稱謂。諸如有學者從商業經營角度對裁判規則的定義,「商業裁判規則又稱作經營判斷原則、營業裁判規則,是美國法院在司法判例中發展出來的關於董事在職權內的合理經營失誤不承擔責任的一項法律原則。」這一定義更多為一項公司法上的法律原則,似乎與裁判規則有一定距離。
有不少學者更是將立法或者司法解釋建構的規則等同於裁判規則。諸如有學者認為作為該觀念被接受的前提,人們一般認為「依規則」與「保公正」之間具有一致性,即只要司法者嚴格遵循由刑事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共同型構的「刑事裁判規則體系」,就可以確保司法裁判結論的可接受性。即將立法和司法解釋建構的規則等同於裁判規則。再如有學者認為「在實踐中,這些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約束著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而且各級人民法院都會自覺運用司法解釋來作為裁判案件的根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事實上具有形成裁判規則的功能。」即將司法解釋等同於裁判規則。固然立法或司法解釋建構的法律規則是法院裁判的依據,但是如果將立法或司法解釋都等同於裁判規則似乎外延過大。
不過也有學者對裁判規則的概念界定予以限縮,諸如有學者認為「裁判規則是指在訴訟活動中用於解決案件爭議問題的規則,即法官處理同類糾紛問題所適用的判案標準。」這一界定將裁判規則限定在法官為處理同類糾紛問題所適用的有關判案標準,但是這一界定並未指出這一標準具體來源於立法或司法解釋所確立的規則標準還是源於具體判決中發現的規則標準。
當然有學者在此基礎上對裁判規則做了進一步的限定,其認為「裁判規則是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根據法律原則或者法律規則所創製的作出案件裁判結論的具有普遍意義的依據,是法律原則或者法律規則的具體化、清晰化形態。」這一界定將裁判規則限定在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根據案件的實際對現有法律原則或規則的延伸或填補等創製出來的具有普遍適用意義的規則,客觀而言這一界定更契合裁判規則的本意。但是這一界定並未指明這一規則系一個判決中形成的還是一系列判決中形成的規則。
但是筆者認為裁判規則應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裁判規則主要是指法官裁判的依據與準則,這一依據更多是源於立法與司法解釋的規定。狹義上的裁判規則是指法官在具體案件的裁判過程中缺乏應有的裁判準則或者現有的裁判準則過於模糊等,在不違背立法本意、在遵循公平正義基礎上創製的具有普遍適用意義的裁判依據。筆者認為,我們通常所言的裁判規則更多係指後者,即狹義上的裁判規則。如果說我們所言的裁判規則為廣義上的裁判規則,那我們再去研究裁判規則的價值、如何適用等就失去了意義。為此,本文所指的裁判規則係為狹義上的含義。裁判規則具有如下特徵:
1.裁判規則具有生動性。與靜態適用的法律準據法不同,基於上述對裁判規則的界定可知,這裡所言的裁判規則是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現有立法或司法解釋並無可以適用的法律依據或者現有的立法或司法解釋的規定過於原則並不具體;抑或現有的立法或司法解釋的規定存在漏洞;再抑或現有的立法或司法解釋的規定有違立法本意或公平正義原則,此時審判人員在審理具體案件過程中,在不違背立法精神和公平正義原則下,創造性的建構了這一案件審理裁判的依據和準則。為此,裁判規則產生於法官的實際辦案過程中,即裁判規則源於生動的司法活動之中。
2.裁判規則具有超越性。狹義上的裁判規則正是因為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現有立法或司法解釋並無可以適用的法律依據或者現有的立法或司法解釋的規定過於原則並不具體;抑或現有的立法或司法解釋的規定存在漏洞;再抑或現有的立法或司法解釋的規定有違立法本意或公平正義原則等等,為了解決這一案件或者更好的化解這一糾紛而創造性地提煉出新的裁判依據和準則,並作為該案裁判的基本規則。為此這一裁判規則要麼是對現有立法或司法解釋規定的延伸與拓展,要麼是對現有立法或司法解釋規定的超越。
3.裁判規則具有創造性。裁判規則的產生系源於一線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因發現現有立法或司法解釋並無可以適用的法律依據或者現有的立法或司法解釋的規定過於原則並不具體;抑或現有的立法或司法解釋的規定存在漏洞;再抑或現有的立法或司法解釋的規定有違立法本意或公平正義原則等,而創造性的提煉出適用於該案的裁判規則,為此裁判規則是動態的,是一線法官在具體司法案件中創造出來的鮮活的規則。
4.裁判規則具有參考性。就中國而言,有四級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就裁判規則之產生而言,四級法院法官都可以創造或產生裁判規則,但問題在於這些裁判規則是否具有廣泛適用性,進一步而言,這些裁判規則能否被類案作為裁判的依據,或者說能否在裁判主文中援引。就現有規定來看,目前僅有最高法院公布的指導性案例可以作為各級法院在審理相同案件中予以援引的準據,即可以在裁判文書主文中予以引用。此時的指導性案例所創造的裁判規則具有司法解釋性質。換言之,無論是哪一級法院產生的裁判規則,只有在上升至最高法院的指導性案例時,方可以稱為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裁判規則。否則,其他的裁判規則並能為其他的類案的參考,而不具有普遍適用性。而能夠上升至最高法院公布的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規則畢竟有限,為此就大量存在的裁判規則而言,對於其他類案的裁判而言,僅具有參考性意義。
二、裁判規則的類型
1.實體性裁判規則與程序性裁判規則。如果按照裁判規則所屬的領域是是屬於實體法還是程序法領域的話,則可以分為實體性裁判規則與程序性裁判規則。實體性裁判規則又進一步分為刑事裁判規則、行政裁判規則和民事裁判規則;程序性裁判規則又可以細分為刑事訴訟裁判規則、行政訴訟裁判規則以及民事訴訟裁判規則。刑事裁判規則諸如正當防衛認定問題裁判規則、立功制度裁判規則、自首制度裁判規則等;行政裁判規則諸如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裁判規則、行政協議案件受理範圍裁判規則、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裁判規則、行政行為「明顯不當」認定裁判規則等;民事實體性裁判規則諸如誠實信用原則適用裁判規則、以房抵債協議裁判規則、股權代持裁判規則等。程序性裁判規則諸如民事訴訟中的反訴處理問題裁判規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問題裁判規則、第三人撤銷之訴裁判規則、執行異議之訴裁判規則等等。
2.個案性裁判規則與系列性裁判規則。如果根據裁判規則是僅僅依據一個個案而產生的一個裁判規則還是依據一系列案件而產生的有關一個主題的系列裁判規則,又可以分為個案裁判規則和系列性裁判規則。前者諸如中國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的微信公眾號「判例研究」(chinesecase)中推出的「四巡案例」即是,諸如「四巡案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作為籤訂協議的依據,在法律效力上與拆遷協議相比不具有對抗性」中確立的裁判規則——「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作為籤訂協議的依據之一,只是指導性事實行為,在法律效力上與拆遷協議相比不具有對抗性,籤訂補償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都是合法有效的,雙方應當依法履行。」、再如「四巡案例:借款人虛構交易,隱瞞貸款真實用途,能否免除保證人責任?」確立的裁判規則「債務人加洲公司採取欺詐手段,虛構交易、隱瞞貸款真實用途,騙取保證人綠佳公司違背真實意願提供擔保,保證人應承擔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山西綠佳園林建設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晉城市加洲實業有限公司追償。」等等即是。後者諸如中國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的微信公眾號「判例研究」中推出的眾多裁判規則,諸如「最高法:關於公司決議的裁判規則」是從裁判文書網中嵌入關鍵詞「公司決議」,共檢索出裁判文書15954篇,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有76篇,從公司決議的不同層面選取了具有代表性的5篇裁判文書,並從中提取了5則有關公司決議的裁判規則:「實務要點一:人民法院在審理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件中應當審查: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以及決議內容是否違反公司章程。在未違反上述規定的前提下,解聘總經理職務的決議所依據的事實是否屬實,理由是否成立,不屬於司法審查範圍。實務要點二:未經依法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並作出會議決議,而是由實際控制公司的股東單方召開或虛構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及其會議決議的,即使該股東實際享有公司絕大多數的股份及相應的表決權,其單方形成的會議決議不具有相應效力。實務要點三: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公司以資本公積金向流通股股東轉增資本,不會導致公司資產減損。非流通股股東以資產減損為由主張自己應獲得減損數中相應份額的補償,不應支持。實務要點四:股東對於新增資本的優先認繳權應屬形成權。現行法律並未明確規定該項權利的行使期限,但從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經濟秩序的角度出發,結合商事行為的規則和特點,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應限定該項權利行使的合理期間,對於超出合理期間行使優先認繳權的主張不予支持。實務要點五:董事會決議雖然未標明為「授權委託書」,但其內容已體現出授權委託的意思表示的,應視為授權委託書。」等等。這裡需要探討的是,目前很多公眾號都在推送所謂的「裁判規則」,但是發現這些所謂的「裁判規則」僅僅是從有限的案例中提煉出來的,即形成和提煉裁判規則的案例量有限。諸如微信號「文豐商事爭議研究」推送的「最高院: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裁判規則梳理」僅僅是依據最高法院的三個判決而得出的三則裁判規則。儘管每一個案件都可以形成裁判規則,但是如果作為系列性裁判規則的話,還應當是從大量相同或類似案件中提取相關裁判規則更為適宜。
3.指導性裁判規則與參考性裁判規則。如果從裁判規則是否具有司法解釋作用,即能否直接作為判決主文所引用,可以將裁判規則具體分為指導性裁判規則和參考性裁判規則。對於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性案例而言,其因為已經過最高法院審委會的討論後予以公布,這些案例形成的裁判規則當然可以作為裁判主文所引用的內容,為此這些案例形成的裁判規則的效力較高,一定程度上具有司法解釋之功效。諸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一批指導性案例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吳梅訴四川省眉山西城紙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潘玉梅、陳寧受賄案、王志才故意殺人案等等。但是作為更多的除此之外的大量案例所形成的裁判規則而言,其對於相同或類似案件的裁判而言並不具有可以直接引用的功效,而僅具有參考性價值。諸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號推送的「最高法院、離婚糾紛裁判規則10條」;鄭州大學中國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微信號「判例研究」推送的「最高院:關於司法決議的裁判規則」等即是。
4.填補型裁判規則、細化型裁判規則與延伸型裁判規則。根據裁判規則所形成的裁判依據對現有法律或司法解釋之間的關係,可以將裁判規則又分為填補型裁判規則、細化型裁判規則與延伸型裁判規則。所謂填補型裁判規則即指該裁判規則是對現有法律或司法解釋尚未規定內容的填補。諸如指導案例6號「黃澤富、何伯瓊、何熠訴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案」,由於《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該條並未規定「沒收較大數額財產」的行政處罰是否也應列入舉行聽證的範圍,但是指導案例6號認為「行政機關做出沒收較大數額涉案財產的行政處罰決定時,未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或者未依法舉行聽證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該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程序」即該指導性案例在遵循立法原意前提下,明確了法律沒有明文列舉的「沒收較大數額財產」的行政處罰也應列入舉行聽證的範圍,系對原有法律規定範圍不明確的填補。所謂細化型裁判規則係指該裁判規則是對現有法律或司法解釋原則性規定的進一步細化。諸如指導案例8號「林方清訴常熟市凱萊實業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糾紛案」,《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是至於何謂「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並不明晰,而該指導性案例認為「判斷「公司經營管理是否發生嚴重困難」,應從公司組織機構的運行狀態進行綜合分析。公司雖處於盈利狀態,但其股東會機制長期失靈,內部管理有嚴重障礙,已陷入僵局狀態,可以認定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對於符合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公司解散。」該裁判規則即為對「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條件的細化。延伸型裁判規則係指該裁判規則是對現有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內容的延伸或擴展。諸如指導案例15號「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訴成都川交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至於何謂「人格混同」的標準並不明確,而該指導性案例認為「關聯公司的人員、業務、財務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分,喪失獨立人格的,構成人格混同。」即該裁判規則對原有規定的內容進一步擴展和延伸,把股東人格混同延伸到關聯公司人格混同。明確了關聯公司人格混同,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關聯公司相互之間對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裁判規則的價值與功能
1.可以彌補成文法的不足。以是否存在專門的立法為分界點,兩大法系整體上可分為成文法和判例法。作為法律發展的高級形態成文法而言,儘管具有穩定性和體系性等特點,但是其也具有不確定、滯後性以及僵化性等缺點。就成為法的不確定性而言,「是指法律雖然有規定,但根據這些規定和案件事實不能按照三段論的邏輯推理方式得出必然的結論,或得出的結論僅是一個範圍,不能判斷當事人具體的、確定的、具有可執行性的權利、義務關係。」為此法律具有一定的不明確、不確定性。就作為規制人們行為的法律制度而言,為了讓人們的行為具有預期性,就應當具有一定的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但正因為如此,法律的穩定性導致了法律在快速變動的社會面前的反應缺乏敏銳性,即成文法具有一定的滯後性和僵化性。「成文法的僵化性是就法律的形式結構而言的,它由法律的普遍性引起。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作為抽象性規範對在其效力範圍內的主體都具有約束力。」而一線法官基於審判實踐的需要,從裁判案件中尋找出的鮮活裁判規則,則可以彌補成文法的不確定性以及成文法的滯後性,及時解決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2.發揮法官的能動性。至於何謂司法能動主義,「最簡單地說,司法能動主義的基本宗旨就是,法官應該審判案件,而不是迴避案件,並且要廣泛地利用他們的權力,尤其是通過擴大平等和個人自由的手段去促進公平——即保護人的尊嚴。能動主義的法官有義務為各種社會不公提供司法救濟,運用手中的權力,尤其是運用將抽象概括的憲法保障加以具體化的權力去這麼做。」即法官在具體案件的審判過程中,基於對公平自由的保護,而將抽象概括的法律具體化的解決案件。「能動主義者傾向於更少強調必須絕對遵循先例。」即司法能動強調並不必然遵守先例或法律,更強調法官的能動性。「能動主義者主張一種廣泛的司法救濟權。」即司法能動主義更強調對權利的救濟,更注重公平。司法能動主義也產生了積極效果,有學者指出「一個制度的好壞不可能僅靠抽象的理論來衡量。它是否在實踐中產生了良好結果這一點必須成為我們據以判斷的重要依據,實踐證明,司法能動主義已經產生了很好的結果。」正因為司法能動主義的意義之大,所以其「從普通法國家到大陸法地區,從傳統民主國家到新興民主化國家,從地方區域到跨國層面,都不乏法院能動的形影與擴張的足跡。」作為一線法官而言,其在具體辦案過程中,積極從具體案件中發現可以適用的裁判規則,體現了司法人員的能動性和積極性。一方面,允許法官「造法」體現了國家對法官主動性和能動性的肯定和支持;另一方面,國家允許和容忍法官創造裁判規則也會更進一步激發一線法官們發現法律漏洞創造裁判規則的積極性。
3.填補法律的漏洞。上已論及,成文法有其局限性,正因為如此,需要法官創造性的「司法」以此來填補「法律的空隙」。「憲法的籠統性使得憲法成了一個非同尋常的不確定領域,因此,它特別需要通過司法性立法來『填充法律的空隙』。」其實審判和立法在某種程度上都可以「立法」,所不同者無非是其形式不同而已。對此有學者指出「法律發展關鍵的因素就是對社會政策(即什麼是對社會最好的)的考慮。在填補法律的『空隙(interstices)』或漏洞這一點上,審判和立法沒有區別,不同的是形式。」至於如何「填補法律的縫隙」只要是針對過於原則性的規定予以具體化,「這不是簡單地將一個很清楚的原則適用到基於這些原則就完全可以處理的事實中去的問題,它是一個涉及某些具體情形的案件中,對一個模糊原則進行界定並給予確定內容的問題。這就是霍姆斯及其他人所說的『在法律的縫隙中立法』。」也就是說,基於法官對具體個案的審判而創造性的提煉、歸納出相關的裁判規則,進而作為裁判的依據,一定程度上就填補了過於原則或者缺乏相關規定的法律條文,彌補法律的漏洞。
4.實現同案同判。近來年隨著一系列影響性案件諸如許霆案、藥家鑫案等的頻繁的出現並持續發酵,「同案同判」的呼聲日漸高漲、「同案同判」也逐步步入社會大眾的視野,對此有學者指出「「同案同判」或「裁判統一性」則成為一項強烈的司法訴求,乃至已事關司法公信力的確立。」作為對社會大眾對「統一司法裁判尺度」訴求的回應,法院系統開展的量刑規範化改革、建立司法信息交流平臺,特別是案例指導制度的頂層設計與指導性案例的批次發布,都是對此問題的直接回應。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 2004 - 2008) 》中就明確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首批指導性案例,至今已經公布了21批共 112個指導性案例,案例指導制度也已經成為中國司法實踐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至於指導性案例是否為裁判規則,但是指導性案例的價值「無論我們怎樣看待案例指導制度,「統一法律適用」都將是其中最為明顯的優點,這是一個就連該制度的反對者都無法忽視的優點。」即指導性案例具有統一法律適用之功能,換言之指導性案件對於「同案」的裁判具有指導性價值,有助於實現「同案同判」。值得思考的是,作為成文法系的中國而言,既然有明確的成文法體系,為何還要建立指導性案例制度?為何還追求「同案同判」?這是因為如果我們回顧近代大陸法系發展的歷史的話,發現國家制定法體系確立之初衷是就是為了以清晰的法律規則來替代判例的繁多與混亂,正是在這一意義上而言「制定明確的法律,判例就會歸於無用。」但問題在於制定法無論有多完美,都存在不能完全適應社會快速發展而帶來的對新的法律規則的需求,也正是在這一意義上「同案同判」的訴求才存在生存的空間和可能,否則完全依據「依法裁判」而無需「依案裁判」了。那麼對於法官而言,「同案同判」的吸引力何在?對此有學者指出「在此語境下,對法官而言,「同案同判」的吸引力主要在於,透過遵循既往的判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法律之「平等」價值和「安定性」價值。」具體而言,「同案同判」具有的意義在於「對恪守「同案同判」要求的法官而言,「同案同判」可以減輕其判決作出的論證負擔。」「同案同判」能有助於發揮對特定法律具體化解決方案的討論聚焦功能」「「同案同判」作為一項司法要求其吸引力還在於對司法信任的保障價值」。
指導性案例所蘊含的裁判規則對於其他「同案」或「類案」而言,可以裁判適用,具有指導性價值固然無疑,但是大量存在的並非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規則而言,其儘管並非對於其他「同案」或「類案」具有指導性價值,但是其對於這些「同案」或「類案」而言具有參考性價值自無異議。無論是指導性裁判規則疑惑參考性裁判規則,對於「同案」或「類案」而言都具有一定的「統一法律適用」之目的,都有助於實現大眾的普遍訴求——「同案同判」。
結 語
當下裁判規則似乎成為學術界乃至實務界的「熱詞」,不少出版社也出版了有關裁判規則的書籍,特別是很多公眾號紛紛推送各類裁判規則的微信文章,諸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判例研究」、「天同訴訟圈」、「法信」等等,每天早上打開手機微信圈,都充斥著各類裁判規則的微信文章,這些一點在豐富我們的日常生活同時,也在普及法律知識,其積極意義自不待言。但是我們也發現,這些各類形形色色的所謂「裁判規則」稱謂、提煉手法、內容等等各不相同。就稱謂而言,有稱之為「審判規則」、有稱之為「裁判要旨」、有稱之為「裁判要點」、有稱之為「實務要點」等等;就提煉手法和內容而言,有人將法律概念、制度、法理等純粹性的闡述性內容作為裁判規則;有人將法院作出裁判要旨違背法律規定、法律原理或者經實踐證明不具有合理性內容的也作為裁判規則;有人將對法律規定的直接適用也作為裁判規則等等。申言之,當下學術界或實務界對於何謂裁判規則、裁判規則類型、裁判規則的形成機制、裁判規則泛濫以及如何規制等內容都缺乏應有的關注,為此,在「裁判規則」已經成為我們日常生活中一個組成部分,也已經一躍而成為一個「熱詞」的今天,我們特別需要深化對裁判規則的研究,需要理清裁判規則的內涵與外延,深化研究裁判規則的內容及其形成機制的研究,特別是要建構防範裁判規則異化的應對機制等等。
來源:判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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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張嘉軍:論裁判規則的基本含義及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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