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大學教授麥可·羅森在《尊嚴:它的歷史與含義》一書中探討了「尊嚴」在道德思想中的位置,並思考了它在司法領域中的應用。
從特權到平等
在現代觀念中,尊嚴已經成了一個不可侵犯的觀念,但羅森在新書的開頭介紹了歷史上一些哲學家對「尊嚴」這個概念的批判。叔本華說,尊嚴是糊塗、頭腦空洞的道德主義者在康德的激發下持有的錯誤觀念。尼採說,工人的尊嚴這一說法只是為了讓一個可恥的必需品顯得更吸引人,以安慰那些被迫勞動的人。古希臘人就不需要這樣虛化的概念,他們坦率地說勞動很丟臉。只有19世紀的人道主義需要尊嚴這樣多愁善感的虛構,尊嚴這類東西是奴隸制為了掩飾自己而提出來的——「可恨的勾引家們,用知識之樹的果實破壞了奴隸的純真狀態!」
還有人認為,尊嚴這一概念不如政治學和倫理學的其他概念重要,如自主、權利、尊重、功用。2008年5月,哈佛大學心理學教授史蒂芬·平克在《新共和》上發表了一篇文章,題為《尊嚴之愚蠢》。他寫道:「問題在於,尊嚴是一個寬泛、主觀的概念,滿足不了道德對它的要求。生物倫理學家魯斯·麥克林說,尊嚴是一個無用的概念,生物倫理意義能夠得出個人自主法則:因為所有人都有同樣的感到痛苦、全面發展、推理和選擇的能力,所以誰都沒有權利侵犯他人的生命、身體和自由。一旦你認識到自主法則,尊嚴就增添不了什麼了。」麥可·羅森援引西方古典、自由主義和天主教的傳統,希望恢復尊嚴在道德思想中的核心地位。
在西方古典哲學家那裡,尊嚴跟階層和等級有關,它表示一種只屬於某類人的地位或價值。只有地位最高的人才有尊嚴,比如亞里斯多德那樣的人,他們意識到自己的傑出,以緩慢的步態和低沉的嗓音來表現自己的尊嚴。但到了西塞羅,對尊嚴的認識就走出了這一誤區。他說,尊嚴指的是全人類在宇宙中的地位。基督教徹底逆轉了古典的等級觀念,所有人都有尊嚴,因為他們都是上帝之子,他們在上帝眼中是平等的。不幸的是,教會對待異教徒和叛教者的歷史表明,貫徹這一尊嚴觀非常困難。
麥可·羅森和他的著作《尊嚴:它的歷史與含義》
這時,康德帶著他的世俗化平等主義福音登場了,基督教把只屬於少數人的尊嚴轉變成了人人都有的東西,康德闡述了這種觀念的世俗形式。他說,我們的尊嚴源自我們通過理性選擇賦予事物以價值的能力。他說,唯一本身就善的東西是善良意志,它遵守它向自己頒發的普遍道德法則。人類憑藉其道德能力,既是道德法則的主體又是其客體,他本身就是目的,必須一直被當作目的。他在《道德形上學的基礎》中說:「憑藉道德這一條件,理性存在成為目的,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在目的王國成為頒發法則的人。因此,道德和能夠守道德的人是唯一有尊嚴的存在。」
康德說,道德法則的一個表述方式是:永遠都要把人當作目的而非手段。他說,人類有四種基本義務,它們分為兩類:對自己的義務和對他人的義務;完美義務和非完美義務。禁止自殺是對我們自己的完美義務,信守諾言是對他人的完美義務;發展我們自己的能力是對我們自己的非完美義務,幫助有需要的人是對他人的非完美義務。
對尊嚴的濫用
1995年10月,法國最高法院判決了一個案件,曼紐爾·瓦肯漢姆訴莫爾桑市政府。1991年,莫爾桑市市長發布命令,禁止當地舞廳舉行擲侏儒比賽。瓦肯漢姆是一個侏儒,穿著防護服,被比賽者扔出去,落到氣墊上。市長為了維持公共秩序和安全,動用警察禁止這種比賽。瓦肯漢姆上訴說,1992年,凡爾賽法院宣布市長的命令無效:「文件並沒有證明被禁止的事件會擾亂公共秩序、和平或莫爾桑市的衛生,這一活動也不代表對人類尊嚴的侮辱。」現在這一裁定要由最高法院來評判。最高法院解釋說,警察是用於保證公眾安全的,但在這一案件中,市長禁止投擲侏儒是因為在他看來,這種娛樂不尊重人的尊嚴。按照傳統,公共秩序在法國法律中被理解為包括三個方面:安全、和平和衛生。但過去公共道德也曾經被納入公共秩序的概念之中,比如關閉妓院、規定公共海灘的著裝、規定公共墓園墓碑上刻字的標準、高速公路的命名。法國最高法院認為,保護尊嚴也屬於公共秩序所說的公共道德問題,因此宣判莫爾桑市市長的命令在職權範圍內,推翻了凡爾賽法院的裁決。瓦肯漢姆在本國最高法院失敗後,又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上訴,2002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也駁回了瓦肯漢姆的權利要求,雖然瓦肯漢姆和他的律師說,禁止投擲侏儒看上去是保護他的尊嚴,其實侵犯了他的尊嚴,阻止他自己選擇就業方式。
麥可·羅森說,投擲侏儒並非有失尊嚴的活動,法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是混淆了兩種內涵的尊嚴。「如果政府認為它應該阻止俱樂部和酒吧內有損尊嚴的行為,它得有這個能力才行。它該這樣做嗎?這種有損尊嚴的行為傷害了誰?如果當事人是自願的,並清醒地知道這樣做的結果,這跟政府有什麼關係?有尊嚴不就是意味著我們有權決定是否有尊嚴地行動嗎?政府保護個人的尊嚴是否給了他禁止人們選擇有失尊嚴地行動?某種做法不對並不等於說政府有權禁止它。」
羅森說,有三種含義的「尊嚴」:作為地位的尊嚴、作為內在價值的尊嚴,以及審美意義上的尊嚴,指有尊嚴的風度或舉止。在拉丁語中,「尊嚴」(Dignitas)是一個跟藝術和修辭大有關係的詞,被用來指重大、莊嚴而非不重要的、討人喜歡的演說。它不僅用來描繪演講的風格,還用來描繪演講人的風度。這是席勒後來定義的具有審美品格的尊嚴。在席勒看來,優雅和尊嚴是行動或舉止的特徵。席勒發現,按照康德的說法,自發、非反思地行善沒有道德價值。針對這一點,席勒提出了優雅的概念。一個優雅的人不僅行善,而且這麼做的時候內心無需掙扎、選擇時並不痛苦。如果我們的性格自發地符合道德的要求,那表明我們無需克服內在的抵抗。人們並非總是能表現得很優雅,人類也有自私、嫉妒等需要克服的缺點,忠誠、愛惜朋友和家人等性格會跟守法等義務發生衝突。當出現這樣的衝突,個人仍能以品格的力量去克服其情感時,這種行為就很有尊嚴。當我們控制自己、克服痛苦時,我們表現的就是尊嚴,「就像優雅是美麗的靈魂的表現,尊嚴是高尚品質的表現」。尊嚴和高尚屬於那些克服相反傾向、盡到責任的人。他們的行為不漂亮但是很偉大。
2009年7月,《紐約時報》專欄作家戴維·布魯克斯在《尋找尊嚴》一文中所說的尊嚴也是第三種意義上的尊嚴。喬治·華盛頓年輕時謄寫了一篇《與他人共處、談話時的禮貌和體面行為》的110條規則。前三條分別是:不要靠在他人身上;跟別人在一起時不要讀信、書或文件;你坐著時如果有人走過來跟你說話,你要站起來。這些規則不只是禮貌方面的忠告,它們通過塑造人的外在行為來提高人的內在道德品質。華盛頓吸收和體現了尊嚴的準則,這些準則跟美國憲法建立在同樣的基礎上:人類是有缺陷的動物,會因為自己的激情而陷入災難,需要用人為的體系來平衡和制約他們的欲望。尊嚴的規則要求人們含蓄,永遠不要在公共場合展示親密的情感以免讓它們掉價。它還要求人們冷靜,不要輕率、狂熱、憤怒。
這是一個人性尊嚴喪失殆盡的年代,也是一個泛濫地談論保護尊嚴的年代。羅森說,現在,也許有時放棄甚至攻擊尊嚴是正確的。有一個文學類型就是探索各種失去尊嚴的方式和意義,它叫喜劇。喬治·歐威爾說:「如果你要用一句話來定義幽默,你可以把它定義為坐在錫鐵上的尊嚴,所以破壞尊嚴、把大人物拉下馬的行為都是有趣的。」不能讓政府把尊嚴理解為個人得體的舉止和有品位之外的東西,政府應該保護的人類尊嚴是人類內在的超越性、內在價值,不能賦予政府推行尊敬自己和他人的義務。我們不尊重某些人,如罪犯,並不影響我們尊重人性。如果不羞辱一些人,我們怎能懲罰他們?剝奪一個人的自由、長期監視他不就是羞辱嗎?懲罰所表達的羞辱意味並非意料之外的副作用,它是懲罰的一部分。
「以前人們會因為不尊重國王、貴族或法官而受懲罰,但在民主社會,應該是相反:要讓有權勢的人尊重普通公民,而不是公民尊重當權者。我取笑官員跟官員取笑我是不一樣的。」麥可·羅森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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