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研究 | 完善損害賠償機制 提升專利保護水平

2020-12-13 澎湃新聞

理論研究 | 完善損害賠償機制 提升專利保護水平

2020-09-24 19:0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來源

人民法院報

原標題 | 完善損害賠償機制 提升專利保護水平

——北京知產法院關於專利侵權案件損害賠償情況的調研報告

司法救濟價值是專利權市場價值的重要反映,是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重要體現。為了考察專利侵權司法救濟的相關情況,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成立課題組對2014年11月至2020年3月該院審理的專利侵權案件進行了專題調研。

1

基本情況

2014年11月建院起截至2020年3月底,該院共受理專利侵權案件2811件,審結1923件,審結率超68%,調撤案件佔比65.5%,以判決結案480件,佔比17%。具體情況和特點如下:

1.收結案數逐年增長,新類型案件逐年增多。近五年收結案數的年平均增長率分別高達15%和24.7%,去年結案數實現了同比36.3%的高增長。涉外及涉港澳臺的案件佔比近14%,當事人在國內及國外同時起訴的案件增多。4G通訊技術、無人飛行器、治療腫瘤製藥等涉及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新類型案件逐年增多。

2.涉案專利穩定性較高,專利權人勝訴比例高。判決結案的案件中,超過六成涉案專利經歷了無效程序,維持專利權有效或部分有效的比例高達62%。原告勝訴的有355件,勝訴率高達74%,其中涉外案件的勝訴率達69%。在勝訴案件中,訴訟請求金額得到支持部分平均超過四成,全額支持訴訟請求的有55件,佔比15.5%,勝訴方每案平均獲賠金額近46萬元,其中發明專利權人平均獲賠超88萬元。

3.損害賠償計算較為籠統,法定賠償適用比例較高。70%以上判決提及賠償數額的確定過程和確定損害賠償因素的項目名稱,部分關聯案件存在論證不統一的問題。適用實際損失、侵權獲利、許可使用費倍數計算賠償數額的案件分別僅4件、10件、3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有2件,其餘均為適用法定賠償和裁量性賠償,在勝訴案件中佔比超過91.8%。專利權人主張的計算方法不明確、舉證不足的問題也很多。

4.技術領域多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高精尖技術案件判決結案少。已判決結案的案件中,涉及日用品消費行業的案件最多,佔比超過60%,其中以家具、美容、食品、美容保健、玩具等行業佔比較高,涉榨汁機專利、自拍杆專利、蒸發器專利等糾紛呈高發趨勢。涉及計算機、通信技術、醫藥醫療等領域的案件以判決形式審結的較少,佔比低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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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分析

1.損害賠償制度仍有完善空間。該院堅持隨機分案,關聯案件可能分配到不同法官團隊承辦,如果缺少有效的溝通機制和類案檢索機制,可能導致「同案不同判」情況。雖然「實際損失」在適用順序上居首位,但智慧財產權的無形性使得權利人對侵權行為與損失之間因果關係、遭受損失的證明難度較大,「許可使用費」受適用順序的嚴格限制,實踐中二者的適用比例均很低。專利法規定法定賠償的適用順序位於最末位置,但前述數據表明,法定賠償在實踐中已經成為當事人和法院確定賠償數額的最常用計算方法,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的適用比例失衡的現象仍然存在。

2.疑難案件審理難、審理期限長。高精尖技術案件涉及的技術問題相對複雜,訴訟主體的法律應用水平較高,實體和程序性爭議多,且涉及競爭利益較大、社會關注度高,往往屬於疑難複雜案件,審理費時費力,加上涉案專利權利基礎不穩定或保護範圍不確定等原因,法官面臨的審限壓力較大。

3.高效公正的國際司法形象逐步樹立。該院系全國僅有的集專利商標行政和民事案件審理於一身的法院,為樹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大國的國際形象,近年來該院嚴格遵循平等保護原則,對於不同所有制經濟主體、不同國別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國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及其合法權益給予同等保護,取得了較好的國際聲望。增強了對國際頂尖創新主體的吸引力,為北京打造科技創新中心發揮了積極作用。

3

對策建議

1.改進法定賠償,探索酌定賠償機制。進一步明確法定賠償的適用條件,可以當事人確認適用為主,法院依職權適用為輔,取消法定賠償的最低限額,在司法解釋中細化法定賠償的酌定因素,實現法定賠償認定的規範性和可預期性。探索建立符合市場規律和滿足專利權保護要求的酌定賠償機制,使損害賠償數額與專利權的市場價值相匹配,與專利權對侵權行為獲利的貢獻率相適應。

2.優化計算方法,提高計算精確度。改進計算方法的適用順序,由當事人自由選擇確定計算方法。在初步證據能夠引導進入前三種計算方式的前提下,採用間接證據進行估算或評估等較為科學的計算方式,降低法定賠償的適用比例。以實現市場價值為指引,依法加大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力度。

3.完善證據規則體系,合理確定保護強度。正確適用證據披露規則、證據保全規則,合理運用舉證妨礙規則,完善智慧財產權損害賠償評估制度,解決專利維權難題,促進當事人舉證責任負擔上的公平誠信。根據專利的創新程度,合理確定保護強度,實現保護強度與創新高度、保護程度相適應。

4.運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高質高效解決糾紛。探索並尊重科技創新的特點和規律,注重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發展全局利益,調判結合,兼容並蓄,積極引導當事人選擇委託調解、專家調解、行業調解等方式快速解決糾紛。

課題組成員:陳錦川 楊靜 許波 朱蕾 田芬

原標題:《理論研究 | 完善損害賠償機制 提升專利保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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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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