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驛城區全部上網婚約彩禮案件判決書的分析
截止2020年11月1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驛城區人民法院婚約彩禮案由下,共計有48個判決書。下面是對該48個判決書內容的分析和歸納(詳情見第二篇推送文章《驛城區法院婚姻彩禮案件判決情況統計表》),由於樣本太少,以下淺析難以作為辦案的絕對依據,僅供參考:
一、判決全額返還彩禮的情形:
判決全額返還彩禮的案件共17件(即《驛城區法院婚姻彩禮案件判決情況統計表》中的第5、7、9、12、23、25、27、29、30、31、33、35、39、40、44、47、48件,下文第*件均指的是《驛城區法院婚姻彩禮案件判決情況統計表》中的序號)。其中有辦了結婚典禮的,也有典禮後同居時間較短的(幾天時間),也有戀愛7個月、1年5個月的,也有訂婚2年的。由此可見,在區法院看來:是否同居是判決彩禮是否全額返還最重要的因素(一般將典禮作為是否同居的裁判依據),訂婚與否、戀愛時間長短幾乎不影響彩禮的返還比例。同居時間極短的,如僅有幾天的,也可能判決全額返還(可能性不高,如《(2016)豫1702民初366號》案件,因舉辦了結婚典禮,扣減20%彩禮;《(2015)驛民初字第2859號》案件,同居一周,扣減40%彩禮)。
二、一周以上、半年以內的:
共14件(分別為第1、3、6、8、10、14、16、17、21、26、36、42、43、46)。排除並存其他情形的第3、14件。其餘判決中,6件的返還比例為49%-63%,4件為70%-80%,另外一件20%,一件9的%。
筆者認為,同居半年以內的彩禮返還比例可以預期在60%-70%。
三、同居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
同居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共4件(即第4、15、32、34件)。判決彩禮的返還比例分別為30%(存在懷孕情形)、55%(存在懷孕情形)、61%、59%。也就是說,同居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一般裁判返還比例為60%左右。
四、同居一年以上的:
同居一年以上的案例不多,僅有6件(即第13、18、19、24、28、41件)。同居一年以上,且有懷孕流產情況的有2件,兩個判決都在30%以內返還,但其中一件是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另一件是有因懷孕切除輸卵管構成九級傷殘;沒有懷孕情形的,有四件,分別判決返還44%、68%、70%、73%,筆者無法解釋這些高比例的判決,也許法官內心確信典禮後雙方實際同居期間比較短吧。
雖然有多個判決返還比例都在70%左右,但筆者只能認為這是樣本量不足導致的結果,同居一年以上的,可以預期彩禮返還比例在50%以內。
五、存在懷孕情形的:
存在懷孕情形的,共5件(分別為第4、11、13、15、24件)。排除傷殘、已登記結婚的兩件,分別判決返還比例為30%、60%,55%。
根據同居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案件情況,對比存在懷孕情形和無懷孕情形兩種情況下的判決,筆者認為,懷孕這一因素大概會令法官判決減少20%-30%的返還比例。
六、被告存在疾病情形的:
存在嚴重疾病情形下的,共4件(分別為第2、13、14、45件)。其中一件為抑鬱症,判決返還比例為84%,似乎法官認為病情較輕,所以判決返還比例較高。其他判決返還比例分別為30%(同居1年)和37%(同居3、4個月)、50%(原告明知被告有精神疾病)。
因此,筆者認為,女方存在嚴重疾病情形的,預期判決返還比例應在40%以內。
七、存在撫養原告子女情形的:
僅有一件,即第3件(《(2019)豫1702民初14529號》)。因原告子女生活也需要被告支出,因此返還30%。因樣本量太少,不做具體分析,特此列明,以供參考。
八、存在與案外人生育子女情形的:
僅有一件,即第20件(《(2016)豫1702民初6695》),判決返還比例為80%。因樣本量太少,不做具體分析,特此列明,以供參考。
九、三金、上下車錢、改口費、添酒錢、壓車錢是否支持返還?
除一件(即《(2014)驛民初字第1967號》)外,其他均不支持。裁判不予支持的理由摘抄如下:
《(2016)豫1702民初4979號》:關於原告要求被告北某返還用於購買三金等物品的4萬元的問題,原告將該款贈與被告北某,用於購買項鍊、鑽戒等物品,三金等物品是女性飾物,因其特殊的屬性,該給付行為屬於個人贈與,不屬於婚約財產的範疇,故對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7)豫1702民初8889號》:關於原告請求的上、下車錢及改口費、首飾款,是按當地風俗習慣,結婚正常贈送支出,不屬於彩禮範圍,原告主張返還,本院不予支持。
《(2019)豫1702民初5262號》:原告要求被告返還首飾款18000元,因該款系原告以維繫雙方戀愛關係而購買三金的方式贈與被告,屬于贈與行為,不屬於彩禮範圍,不應再要求返還,故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曹曉東,房產律師,房產法律100課主講人,通往大律師之路專欄主理人,律師思維進階沙龍聯合發起人,全網各平臺統一帳號名「房產律師曹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