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6 23: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婚約是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而按照傳統習俗,訂立婚約時一方給付另一方的財物,稱為「彩禮」,如果雙方最終未能成婚,婚前給付的彩禮如何處理呢?近日,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民一庭便審結了這樣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
馬某與李某經人介紹於2019年12月20日相識,於2020年1月舉行了婚禮,雙方未領取結婚證。馬某給付李某見面禮2000元,其他親屬禮錢2000元,訂婚時給李某彩禮50000元。依據習俗,李某進行了回禮,並辦理了酒席。2020年4月初,雙方產生矛盾,李某回了娘家。後馬某要求李某退還彩禮發生糾紛。
一審法院認為,馬某與李某經人介紹相識後,以結婚為目的按照本地習俗送給李某彩禮。現雙方解除婚約關係致使馬某送彩禮締結婚姻的目的未能實現,李某應依法將彩禮返還給馬某。對馬某給付李某的2000元見面禮及給其親屬的禮錢2000元,李某也按習俗進行了回禮,該部分禮錢不應認定為彩禮。對訂婚時給付的50000元應認定為彩禮。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實際舉行了婚禮,且共同生活過。判決:李某酌情返還15000元較為合適。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訴。李某稱馬某所給的5萬元是置辦婚禮的錢,且已全部用於置辦宴席、購買結婚用品、家具及廚房用品,且上述物品均在馬某家中,請求依法改判不予返還。
二審法院認為,婚姻關係的締結應當以自由、自願為原則,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彩禮是男女雙方為締結婚姻關係,基於當地民間習俗或習慣做法,向女方給付一定數額財物的行為,婚姻關係不成立時,一方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予以返還。
本案中馬某與李某按照當地風俗舉辦婚禮,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卻未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同居關係處理。因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有一定責任,且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在解除同居關係後,給予彩禮一方要求收回彩禮,李某應當根據情況返還彩禮。綜上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作者:趙冬迪 魏嘉敏
總編:馮金柱
原標題:《以案釋法丨婚約財產起糾紛 法院判決止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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