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淮安市政府網站發布淮安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淮安市住宅電梯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住宅電梯是指住宅樓(含商住樓內的住宅)安裝使用的電梯。個人或者家庭自用住宅電梯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條例》指出,新建四層以上住宅或者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十米的,應當安裝電梯。新建十二層或者建築高度三十三米以上住宅,每單元安裝電梯不得少於兩臺,其中應當配置一臺可容納擔架的電梯。新安裝的住宅電梯應當具備運行參數採集、信息網絡傳輸、自動報警、實時通話等功能和視頻監控系統。
《條例》指出,住宅電梯使用單位負責落實電梯的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日常運行費用。電梯使用單位為物業服務企業的,電梯日常運行費用在公攤電費和物業服務費中列支。住宅電梯的維修、改造和更新費用,可以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列支程序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執行;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不足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
《條例》對電梯的選型配置、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監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
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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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住宅電梯安全條例
(2020年10月29日淮安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選型配置與施工
第三章 使用與維護保養
第四章 檢驗檢測與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電梯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電梯的選型配置、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住宅電梯,是指住宅樓(含商住樓內的住宅)安裝使用的電梯。
個人或者家庭自用住宅電梯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住宅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建設統一的住宅電梯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及時解決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協助做好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應急管理、教育等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住宅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宣傳。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新聞媒體、學校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宣傳,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引導安全文明乘梯。
第六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規範,推進行業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第二章 選型配置與施工
第七條 住宅電梯的選型、配置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規範。
新建四層以上住宅或者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十米的,應當安裝電梯。新建十二層或者建築高度三十三米以上住宅,每單元安裝電梯不得少於兩臺,其中應當配置一臺可容納擔架的電梯。
新安裝的住宅電梯應當具備運行參數採集、信息網絡傳輸、自動報警、實時通話等功能和視頻監控系統。
本條例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住宅電梯,在重大維修或者改造後應當符合第三款規定。
第八條 住宅項目安裝電梯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證電梯井道、底坑、機房、導軌安裝基礎等工程專項設計符合電梯安裝、使用、底坑防漏防潮、機房溫度溼度調節的要求;
(二)監督電梯土建工程施工單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三)電梯安裝前,組織電梯土建工程設計、施工、監理、電梯安裝等單位對電梯井道、底坑、機房、導軌安裝基礎等土建工程進行現場查驗,查驗合格後方可安裝電梯;
(四)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實現電梯井道、轎廂內移動通信信號全覆蓋。
第九條 住宅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製造單位已經註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製造許可,或者無法取得製造單位委託的,電梯使用單位依法經電梯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改造、修理。接受委託的單位對其改造或者修理後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接受委託負責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不得將其承攬的業務分包、轉包。
第十條 住宅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二)編制施工方案,落實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三)在電梯移交使用前,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電梯被他人使用;
(四)接受委託實施改造的,改造單位應當加貼電梯改造銘牌,註明改造後電梯型號參數、設備編號以及改造單位名稱,並且按照要求出具相關技術文件。
第十一條 住宅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竣工並且經監督檢驗合格,電梯施工單位應當將鑰匙、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給電梯使用單位。
新建住宅安裝電梯的,在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前,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共同對電梯進行承接查驗。
第十二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遵循政府引導、業主自願、保障安全的原則,滿足建築物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使用與維護保養
第十三條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對住宅電梯使用安全負責。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的,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託人為使用單位。
(三)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屬於單一所有權人的,該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屬於多個所有權人的,應當通過書面協議確定使用單位。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無法確定的,住宅物業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電梯所有權人及時確定使用單位;經過書面督促仍不能確定使用單位的,由住宅物業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使用單位。
未確定使用單位的住宅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變更的,變更後的使用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住宅電梯報廢的,使用單位應當自報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註銷手續。逾期未辦理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公告註銷。
住宅電梯擬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單位應當自電梯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原登記部門。重新啟用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啟用,同時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電梯安全管理員;一個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滿二十臺電梯的,配備專職電梯安全管理員。
(二)建立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可以採用電子化方式。
(三)在電梯顯著位置公示特種設備使用標誌、維護保養標誌、警示標誌、應急救援標誌、安全注意事項以及電梯故障和異常情況投訴電話號碼、安全管理員信息等。
(四)保持電梯報警裝置有效使用和電梯運行期間有值班人員在崗。
(五)保持電梯視頻監控系統正常運行,監控數據至少保存一個月,並依法保護個人隱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義務。
第十六條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為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住宅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二)自住宅電梯維護保養合同籤訂之日起十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布維護保養單位辦公場所、負責人以及作業人員姓名、聯繫方式等信息;
(三)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及時公開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記錄,每年公布一次電梯相關費用的收支情況;
(四)物業服務企業不再作為物業管理區域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時,應當按照規定向變更後的住宅電梯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等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或者委託維護保養單位進行維護保養。委託維護保養單位進行維護保養的,應當與維護保養單位籤訂維護保養合同並對其履行維護保養義務情況進行監督、記錄。
第十八條 住宅電梯出現影響正常使用的故障或者異常情況時,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電梯使用,設置停用標誌,組織全面檢查,消除隱患;
(二)在電梯顯著位置公示故障、異常情況以及處理計劃,直至電梯恢復正常使用;
(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制定電梯困人處置預案並定期演練。
在發現電梯困人或者接到緊急呼救時,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處置預案,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並做好被困人員的安撫工作,趕赴現場,配合做好救援工作。
第二十條 在本市從事住宅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本市設置固定辦公場所、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作業人員。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電梯維護保養檔案,如實記載維護保養和電梯故障處置情況,電梯維護保養檔案至少保存四年。
(二)每十五日至少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並經電梯使用單位籤字確認。
(三)每年度至少按照本單位作業指導書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一次自行檢測,並向電梯使用單位出具檢測報告。
(四)設立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接到故障通知後及時予以排除;暫時難以排除的,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停用電梯。接到電梯困人報告後,應當立即派出維護保養人員實施救援。電梯位於城市建成區的,維護保養人員應當在三十分鐘內到達現場;位於其他區域的,應當在一小時內到達現場。
(五)實施電梯維護保養,現場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資格,採取圍擋、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立即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提出整改意見;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同時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鼓勵電梯相關行業組織和社會團體制定住宅電梯維護保養團體標準。
鼓勵維護保養單位開展服務標準與服務質量公開承諾。
鼓勵優先選用符合團體標準、作出服務標準與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的維護保養單位。
第二十二條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禁止下列行為:
(一)拆除或者損毀電梯零部件、通話裝置、報警裝置;
(二)將屬於住宅電梯維護保養範圍的項目冒充住宅電梯維修、改造項目騙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三)非電梯故障等安全原因,擅自停用住宅電梯。
第二十三條 住宅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電梯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或者以授權、委託、合作、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分包;
(二)使用不合格的電梯零部件;
(三)拆除電梯安全保護裝置;
(四)採用更改軟體程序、變動硬體設施等方式設置技術障礙,幹擾電梯的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條 乘客應當安全使用住宅電梯,禁止下列行為:
(一)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或者阻擋其正常關閉;
(二)拆除、損毀電梯零部件和各類標誌;
(三)使用明示處於停用狀態的電梯;
(四)超過電梯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五)在電梯內吸菸、打鬧、蹦跳;
(六)其他影響住宅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負責落實電梯的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日常運行費用。電梯使用單位為物業服務企業的,電梯日常運行費用在公攤電費和物業服務費中列支。
住宅電梯的維修、改造和更新費用,可以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列支程序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執行;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不足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
住宅電梯發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需要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應急維修、改造和更新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檢驗檢測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住宅電梯實行定期檢驗制度。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住宅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住宅電梯檢驗應當由依法核准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第二十七條 電梯檢驗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規定期限和安全技術規範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不得出具虛假或者失實的檢驗結果、鑑定結論;
(二)發現使用單位逾期未申請檢驗的,應當及時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三)建立符合電梯動態監督管理要求的檢驗數據信息交換系統,並在出具檢驗報告當日,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傳輸更新檢驗數據;
(四)配合、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電梯檢驗機構收到使用單位書面檢驗申請後,應當在住宅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完成現場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有效期屆滿前不能出具檢驗報告的,應當對檢驗報告發出前該電梯能否繼續使用提出書面意見。
電梯檢驗機構對住宅電梯提出不能繼續使用的,在電梯檢驗機構改變檢驗結論前,電梯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條 住宅電梯自行檢測可以由符合條件的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或者經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住宅電梯檢測工作應當規範進行,經檢測不合格的住宅電梯,應當停止使用。
第三十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中發現住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應當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採取措施消除隱患;發現住宅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停止使用電梯,並立即向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住宅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電梯安全風險評估:
(一)主要零部件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的;
(二)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曾遭受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的情形。
住宅電梯經安全風險評估,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繼續使用或者修理、改造、更新的評估意見。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評估意見在該電梯顯著位置公示不少於五日。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安全監督檢查年度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對住宅電梯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組織第三方評價,發布住宅電梯安全情況年度報告;
(二)發現住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時,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三)組織制定住宅電梯事故應急預案,指導住宅電梯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開展住宅電梯應急救援演練,負責住宅電梯應急處置平臺的日常運行管理,組織協調電梯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四)建立住宅電梯安全信息化系統,採集、統計、分析電梯故障等有關數據,開展電梯大數據風險監測,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對住宅電梯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信用監督管理制度,制定信用獎懲措施,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及時公布信用信息和失信懲戒記錄;
(六)建立住宅電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涉及住宅電梯選型、配置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的監督管理以及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工程的質量監督,督促建設單位在住宅電梯移交前履行使用單位管理職責,監督、指導依法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組織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安裝電梯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未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或者明知其委託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要求實施維護保養未及時糾正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追回騙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