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在裝修過程中從梯子上滑倒跌傷,沒有及時就醫,反而自己騎車回家休息,在途中又連續與兩車發生碰擦。當天,該木工剛走進居住的小區,便昏迷倒地,最終經搶救無效身亡。木工家人一紙訴狀將裝修的僱主、碰擦事故的車主及涉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等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誰該為木工的死亡承擔責任?是裝修受傷?還是車輛碰擦所致?近日,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就該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進行審理,抽絲剝繭,逐一擊破疑問,做出一審判決。
案情:木工從梯子跌落又擦碰汽車身亡
今年4月17日,音某受僱為一即將開張的茶樓進行裝修,在訂窗簾盒時不慎滑倒跌傷,自覺沒什麼大礙,自行乘坐地鐵回家。監控錄像顯示,音某在出站時,表情煩躁、右眼附近腫脹、腳步虛浮。在取到存放在站點附近的電動車後,音某騎行回家,與停駛狀態的白色普通客車右後部發生碰撞。在音某自行離開後,車主繆某報警備案。幾分鐘後,音某進小區的過程中,再次與宋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刮擦。自行離開的音某在小區內部道路昏迷倒地。4月26日,音某因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音某的死亡原因系顱腦損傷死亡,其顱腦損傷符合鈍性外力作用可以形成。
事情發生後,音某的母親、妻子以及一兒一女將裝修業主、裝修隊負責人、兩車主及兩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訴請賠償各項費用共計96萬餘元。
梳理:案件關鍵在於查找木工的致命傷
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朱戰生認真梳理案情,查明案涉裝修是承租人曾某在租賃後需要對商鋪內部進行裝修、布置和改造,委託其親家李某幫忙,做好裝修現場的工作協調和監督管理。隨後,李某聯繫陳某就裝修改造木工部分達成一致,曾某與陳某籤訂一份協議,陳某聯繫音某、唐某等人從事木工裝修工作。
由於案件被告人數較多,事故責任該如何認定是一大難題,為此,承辦法官多次審查、比對相關證據。
音某從事勞務活動中有無受傷?雖然沒有直接目擊證人證明音某在幹活過程中如何受傷,但通過裝修隊負責人陳某的陳述、裝修工人唐某的詢問筆錄以及陳某與音某家屬的通話記錄,可以證實音某在安裝窗簾盒過程中應是從梯子上摔下,導致他彎著腰不停地走,感覺有點冷,這與鑑定結論音某的死亡原因系顱腦損傷死亡及其顱腦損傷符合鈍性外力作用相吻合。瑤海法院認定,音某是在幹活過程中從高處摔下,導致顱腦損傷死亡,陳某作為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裝修業主曾某明知陳某個人不具有裝修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而發包給他,應與陳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李某是受曾某委託聯繫陳某裝修,委託的法律後果應由委託人承擔,所以李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法院認定音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成年人,在幹活過程中未能注意自身安全,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可適當減輕僱主的賠償責任。
判決:僱主和包工頭承擔主要責任
關於路途中發生碰擦事故的兩車輛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法院通過分析死亡原因鑑定結果、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以及相關視頻資料中的事件過程認定,兩起事故均為碰擦性質。當時音某均未摔倒,走路已經不穩,符合顱腦損傷特徵,說明其在發生事故前就已經顱腦損傷,故兩起事故駕駛人沒有責任,兩保險公司均應在交強險無責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瑤海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音某因自身未注意安全,應承擔30%的責任,曾某與陳某連帶承擔70%責任,兩保險公司分別在交強險無責範圍內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