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王某甲,綽號「小**」,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4252001********,穿青人,小學文化程度,住貴州省織金縣**鎮**路**號**號。因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20年5月29日被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於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綽號「王**」,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04231997********,苗族,中專文化程度,住貴州省鎮寧縣六馬鎮**村**某。因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20年5月10日被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於同年5月16日被東陽市公安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甲,綽號「石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5291998********,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貴州省鎮寧縣良田鎮樂謝村納魯組。因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20年6月6日被東陽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於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3252000********,漢族,小學文化程度,住貴州省貞豐縣白層鎮**村***組。因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20年6月8日被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於同年6月12日被東陽市公安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組織賣淫、聚眾鬥毆罪,被告人王某乙、張某甲、王某丙涉嫌組織賣淫罪於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9月份開始,王某丁、劉某甲、羅某丙、彭某甲、王某戊、王某葵(均另案處理)等人通過自行聯繫或朋友介紹,陸續招募賣淫女多人為不特定人員提供性服務。後團夥成員不斷壯大,拉攏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張某甲、王某丙和羅某乙、王某某甲、石某乙、羅某某、韋某甲、歐某某、盧某某、李某甲、楊某某、陳某某、熊某某、李某乙、向某某、王某己、姚某某、王某庚(均另案處理)等社會閒散人員,逐漸形成了以彭某甲、王某丁、劉某甲、羅某丙為主要成員,以王某戊、王某葵、王某某甲、盧某某、石某乙、羅某某、李某甲、歐某某、陳某某、楊某某、熊某某、王某己、羅某乙、韋某甲、向某某、李某乙和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張某甲為一般成員的違法犯罪團夥。該團夥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本市吳寧街道藝海路、白雲街道山口、五馬塘一帶,逞強耍橫,為非作惡,組織聊單招嫖活動,並多次組織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對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產生幹擾、影響,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其犯罪事實如下:
(一)組織賣淫
該犯罪團夥通過自行聯繫或者朋友介紹的方式招募賣淫女並約定分成,長期集聚在本市市區的賓館或出租房內,以陌陌、連信、微信等手機軟體招攬嫖客,安排賣淫女為嫖客提供性服務並收取嫖資分成。被告人通過微信等社交軟體添加附近的陌生男子實施招嫖,根據嫖客要求將賣淫女照片發送給嫖客選擇,嫖客會與被告人商量人選、價格、賣淫方式、地點等內容。被告人通過成為男女朋友,或者帶人的方式實現對賣淫活動的控制。在確定好嫖單信息之後,會將嫖單告訴帶賣淫女的人或者賣淫女本人。被告人之間也會相互流轉介紹嫖單,共用賣淫女,有時還需要抽取分成作為好處費。團夥成員之間建立微信群,在群內商議安排賣淫事宜。另外,統一賣淫價格、分成,一般不允許賣淫女接私單。互相調配賣淫女、賣淫房間,租車互相接送賣淫女,使用已有房間賣淫需要支付房間使用費或者發紅包、買煙作為好處費。經常性集聚會餐、唱歌,在賣淫過程中或者生活中遇見糾紛等情況大家一起共同解決。
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彭某甲、王某丁、王某戊、羅某丙、劉某甲、王某葵等人,以及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張某甲、王某丙等人先後加入團夥,賣淫女(名字均在卷)「菲比」、「微微」、「婷某某」、「王某辛」、「表妹」、「小蘭」、「靜妹」、「小芬」、「桃子」、周某甲(2003年**月**日出生)、高某某(2001年1月5日出生)、王某甲(2000年5月20日出生)、吳某甲(2003年1月13日出生)、李某甲、蘭某某、羅某甲(2001年6月11日出生)、吳某乙(2001年7月8日出生)、朱某某(2002年5月21日出生)、劉某甲(2001年10月6日出生)、潘某某(2001年11月3日出生)、李某丙(2002年11月22日出生)、韋某甲(2000年9月6日出生)、韋某乙、羅某丁(2002年8月25日出生)、王某乙(2002年6月12日出生)、彭某某(2003年7月27日出生)、羅某乙(2003年12月3日出生)、楊某(2004年8月26日出生)、黃某某、肖某某(2001年2月26日出生)、羅某丙(2001年2月10日出生)、徐某(2004年1月29日出生)、韋某丙(2002年4月17日)、王某丁(2002年8月10日出生)、王某戊(2003年12月11日出生)、駱某某、劉某乙(2002年2月7日出生)、遊某某、王某己(2001年7月23日出生)、吳某丙、李某乙、程某某(2003年3月19日出生)、周某乙等人先後加入賣淫。賣淫女黃某某、李某丙、羅某丁、劉某乙也偶爾聊單或將老客介紹給其他賣淫女。其中,賣淫女韋某甲、吳某乙、周某甲、羅某乙、王某丁、楊某、徐某、羅某甲、王某戊、潘某某、朱某某、李某丙、羅某丁、劉某乙、劉某甲、王某乙、吳某甲、彭某某、韋某丙、高某某、王某甲、羅某丙、肖某某、王某己、程某某接單賣淫時為未成年人。經性病檢測,韋某甲患有愛滋病,羅某甲、楊某、王某丁、黃某某患有梅毒。
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間,被告人王某甲微信和支付寶收到或者轉給賣淫女羅某乙、黃某某、「桃子」、「靜妹」、羅某丁、徐某、劉某乙、周某甲、王某戊、王某丁、王某己嫖資分成轉帳38次,共計人民幣8060元。其中,王某甲和「桃子」有共用微信號aijunw******用於收取嫖資分成的情況;收到或者轉給彭某甲、王某丁、羅某丙、劉某甲、王某葵、盧某某、石某乙、羅某某、李某甲、歐某某、楊某某、王某己、羅某乙、李某乙、韋某甲、張某甲、趙某某嫖資分成轉帳96次,共計人民幣18960元。
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間,被告人王某乙微信收到或者轉給賣淫女黃某某、李某丙、羅某甲、羅某丁、彭某某、王某乙、劉某甲、朱某某、遊某某嫖資分成轉帳54次,共計人民幣8440元;收到或者轉給彭某甲、王某丁、劉某甲、王某葵、盧某某、羅某某、張某甲、潘某乙嫖資分成轉帳33次,共計人民幣5900元。
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間,被告人張某甲微信收到或者轉給賣淫女羅某丁、羅某乙、周某甲、王某己、「小蘭」嫖資分成轉帳12次,共計人民幣2800元;收到或者轉給彭某甲、王某丁、羅某丙、王某葵、盧某某、石某乙、陳某某、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嫖資分成轉帳23次,共計人民幣4680元。
(二)介紹賣淫
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丙通過向某某介紹加入聊單,並與賣淫女約定嫖資四六分成,賣淫女佔六成,聊單者佔四成。被告人王某丙將聊到的單子交給向某某、王某某甲等人安排賣淫女,或者直接自己聯繫賣淫女肖某某前往約定地點賣淫並收取嫖資分成。被告人王某丙與向某某、姚某某等人共同租車接送賣淫女,共同開車出去聊單尋找嫖客。
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間,被告人王某丙微信收到或者轉給賣淫女羅某丁、羅某乙、楊某、肖某某嫖資分成轉帳6次,共計人民幣980元;收到或者轉給王某某甲、姚某某、向某某嫖資分成轉帳和分成8次,共計人民幣1160元。
(三)聚眾鬥毆
2019年8月18日晚,劉某乙和黃某乙(已行政處罰)在本市興平西路名門盛典KTV無故推撞被害人鄧某某。鄧某某將此事告知男朋友周某乙(另案處理),後周某乙與劉某乙及男朋友被告人李某乙發生爭吵和推搡,李某乙持石頭砸向周某乙,砸中吳某丁群停放在邊上的浙G1D****轎車,劉某乙對鄧某某拉扯頭髮並毆打。李某乙和周某乙約定召集人員到名門盛典KTV門口打架,李某乙電話糾集彭某甲、王某丁、盧林學、歐某某、楊某某和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到場後,被告人王某甲和彭某甲、李某乙和潘某丙(另案處理)等人追打周某乙,其中潘某丙使用竹竿,其餘人員對周某乙進行拳打腳踢。經鑑定,鄧某某、周某乙的損傷程度均達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歸案經過、扣押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辨認筆錄、轉帳記錄、體表原始傷情記錄表等書證;
2.證人羅某甲、王某戊、周某乙、吳某丁群、黃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周某乙、呂偉康、厲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張某甲、王某丙和同案犯彭某甲、王某丁、羅某丙、劉某甲、王某戊、王某葵、王某某甲、石某乙、羅某某、李某甲、歐某某、陳某某、楊某某、熊某某、王某己、韋某甲、向某某、王某庚、李某乙、黃某某、李某丙、羅某丁、劉某乙、盧林學等人的供述與辯解;
5.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張某甲以營利為目的,夥同他人組織賣淫女賣淫,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丙以營利為目的,夥同他人介紹賣淫女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夥同他人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鬥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張某甲、王某丙所實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東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金琤琤
(院印)
2020年8月6日
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