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佛山「老人被狗繩絆倒摔地身亡事件」,因身亡老人的家屬「暫不追責」,整個事件的輿論走勢便瞬間轉向「牽狗女孩」的周邊。從某種意義上而言,身亡老人的家屬之所以「暫不追責」,很大程度上在於「牽狗女孩」和「狗主」的家庭經濟條件都不太好。這種情況下,老人家屬最為理智的做法就是:「先讓老人入土為安,然後再考慮索賠的事情」。
當然,身亡老人的家屬也是這樣去做的。於此,輿論聲浪中所浮現出的「老人家屬明事理」,顯然就是輿論在「強加戲」。從某種意義上而言,「老人被狗繩絆倒摔地身亡事件」被定性為「意外事件」後,就意味著「牽狗女孩」及「狗主」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民事責任終究是無法迴避的。
很多人強調「牽狗女孩」和「狗主」的經濟條件差,言外之意「窮就可以免責」。可事實上,這又將法理的問題道德化。很多時候,對於責任事實的認定是一回事兒,能否賠得起又是一回事兒,這總要分開看才好。要不然,「窮就得理,富就虧理」,這很不符合法理秩序。
要知道,在處理「命案」的問題上,無論是「兇殺」,還是「意外」,只有藉助法理尺度去看待,才能更好地完成人性救贖。對於老人的身亡,這肯定是令人感到惋惜的,但是,回到12歲「牽狗女孩」的立場上,就算她的家庭經濟條件不錯,這無疑也算無妄之災。
正如媒體輿論所擔憂的問題,撇開對身亡老人的賠償問題,善後事宜中更為重要的一點就是:女孩的心理陰影如何消除?雖然,她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直言:「不在乎別人怎麼評價」。但是,對於她來講,「老人被狗繩絆倒摔地身亡事件」卻會長久籠罩在她的生活中。
從某種層面上而言,「不在乎別人評價」的言語,如果是一個人格獨立的成年人講出來,可能我們會認為這是活出自己的表現。但是,對於一個12歲的女孩,她父母離異,所跟父親還是「爛仔」一個,常年酗酒,這種情況下,她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可能是卑弱的。就如她的父親接受媒體採訪時所說:他也管不了女兒,她敢跟他對著幹,甚至直接拿起家中的刀砍他,或稱要跳樓、跳河。
事實上,依照阿德勒的理論,不管孩子有無器官缺陷,兒童的自卑感是普遍存在的。因為他(她)們身體弱小,必須依賴大人才能生活,其一舉一動都要受大人的控制。當兒童利用自卑感作為藉口逃避任務時,他(她)們便會出現神經方面的問題。
雖然「牽狗女孩」並沒有表現出「神經方面的問題」。但是,基於媒體視角的解構,還是讓人看到些許異常的特徵。在一定層面上,她是個缺愛缺溫暖的孩子,才12歲就要獨自面對生活的很多事情。她喜歡學校,卻不喜歡同學和老師。因為,她在既定的生活範疇內,被認為是「問題少女」。
就如其父親所言,她「愛偷」,也被抓到很多次。只是,所謂的「愛偷」可能更多是缺乏管教的結果。說實話,要不是這起「無妄之災」的撞破,可能「牽狗女孩」的生活依然被摺疊在小鎮的犄角裡。並且,就她的處境來講,即便不被捲入這場「意外」,她的未來仍然不那麼樂觀。
不過,我們之所以會去考慮「牽狗女孩」面臨的困境,就在於這場「意外」具備很大的分層屬性。其一,「牽狗女孩」才12歲,即便追究責任,也需要家長來承擔;其二,確實是狗失控後亂跑造成的「意外」,所以不應該存在道德層面的拷問;其三,社會整體的「養狗規範」始終比較鬆散,這就讓「意外」更容易被輿論消費。
在一定程度上,媒體輿論最初的聲浪裡,主要是聲討「遛狗的問題」。但是,隨著事件的逐步釐清,才發現在「遛狗的問題」之外,有更隱秘的世間無奈。身亡的88歲老人,可能怎麼也不會知道,自己竟然會命喪狗繩一端。而「牽狗女孩」也絕不會明白,為何她的命運如此弔詭。
「牽狗女孩」算熊孩子嗎?貌似在這樣的事件中,沒有體現的很明確。雖然,事後媒體扯出「問題少女」的底色,但更多是為實證「牽狗女孩」悲苦的命運,和所謂的「熊孩子作惡」扯不上任何勾連。於此,即便她有責任,更多也是原生家庭的責任,起碼現階段,她承擔不起這麼大的責任。
不得不說,回到「老人被狗繩絆倒摔地身亡事件」上,在責任的劃分上應該無差別對待才好。「牽狗女孩」和「狗主」的家庭經濟差,但是出面給老人的家屬致歉,這應該是可以的。與此同時,力所能及地去補償老人家屬這應該也是可以的。至於補償多少,程序上必須給出標準,而老人家屬要賠多少,又是另外一回事兒。
因為,在認知的形成中,偏見一旦紮根,若想把它們加以革除,基本上就是徒勞的,這就如同愚蠢和缺乏勇氣的病人一看見醫生就發抖一樣。於此,在典型的案例中,更應該強調所謂的「普法作用」。只有如此,「規範養狗」才能逐步走進現實。
至於,強調「放過女孩」和強調「嚴懲女孩」的人們來講,請各自都退讓半步可好。我們可以理解感性的「寬恕」和「憤怒」。但是,站在更為公平的法理秩序上,我們更需要看到程序性的處置。只有如此,88歲的老人才不至於「白死」,12歲的女孩才不至於陷入輿論的風口浪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