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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P供圖
一篇題為《李銀河「拉拉」身份曝光》的文章使得李銀河被置於輿論的風口浪尖,李銀河是異性戀者還是同性戀者,李銀河本人、一般民眾以及性少數群體(LGBT)對此給出了迥異的答案。眾說紛紜的局面背後既受到誤解的影響,也與問題本身的錯綜複雜有關。南都評論部聯合中山大學性別教育論壇於上周在天涯公益舉辦首期跨界沙龍,邀請LGBT人士、同志NGO從業人員分享他們的經歷與見解,學界、法律及媒體人士從各自角度解讀事件,力圖澄清當前有關LGBT群體的誤解和困惑。
學術語言和維權語言混雜造成認知困惑
翟振明 (中山大學哲學系教授)
外界說李銀河「出櫃」,但李銀河本人不承認,她認為自己是異性戀者,我們要關注這個事件的特殊性。LGBT中LBG,即女同性戀者(Lesbians)、男同性戀者(Gays)以及雙性戀者(Bisexuals),都是以一個人與性對象關係定義的,而「T」即跨性別者(Transgender),則是指一個人的性別狀態,並非基於與他人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放在雙向關係中的任何一方去衡量屬於哪一種,這就是一個比較麻煩的概念,容易出現分歧。李銀河說世人不理解她,而大部分人的第一感覺是她在混淆概念,雙方都把問題簡化了。
Transgender用中文可以翻譯為變性者、跨性別者或者易性人,這三個詞的中文意思是明確的,而這三個詞在英文對應有transsexual和transgender兩個詞,不過在西方是避免用sexual的,當事群體傾向於用gen-der。因為sexual著重剛出生時的性別,而gender是可以變的,主要指人的社會性別。今天人們談論這個事件,有側重生理的,有側重心理的,雙方都可能混用不同的概念,複雜就在此。T到底是同性戀者還是異性戀者,怎麼定義?在西方的語境中,為了避免這種矛盾,有人就發明了gynephilia和androphilia這兩個詞,專門針對「T」的性取向,分別表示「喜歡男性」和「喜歡女性」,在這兩個詞裡,「T」自己的跨性別者身份就姑且擱置了,從而避免邏輯上的矛盾。但當事群體還是不買帳,這說明,在西方語境中,關於「T」及其伴侶的性取向標籤問題,一直存有爭議。
學術語言和維權語言不同,一般性地為人的基本權利做辯護,可以是純學術的,而專為某個群體選擇性維權則是一種策略性語言,必然偏離學術。李銀河是一位學者,大家之所以各執一詞,主要因為維權語言和學術語言混雜在一起。大部分人關心李銀河這個事不是把她作為一個學者來對待,而是關心「代表為誰說話」,而李銀河自己則宣稱沒有為誰說話,認為只從學理上用中立的語言研究實證研究。問題是,學術語言傳到社會會演變成價值語言,李銀河作為一個性社會學專家,在這樣的節點說自己不是同性戀者,對她的抗議也並非完全沒有道理,因為學術語言傳出去之後會被賦予價值判斷的意義,她的表態對LGBT群體當然是一種挫敗。李銀河這種情況,如果承認自己是雙性戀者,估計爭議最小。
李銀河事件背後的幾種錯位
彭曉芸 (資深媒體人,中山大學在讀博士生)
李銀河否定自己是同性戀者,讓部分同性戀群體感到挫敗,這背後主要因為存在一些錯位。一是個人生活學術化、案例化與學術研究中立性之間的矛盾。為什麼我們會討論李銀河的隱私問題,並將其與公共權利掛鈎?這背後的一種邏輯是,李銀河本人是性社會學專家,當她的個人生活披露後,確實會存在學術倫理上的問題,即個人生活的學術化。李銀河以專家的身份談論個人生活,並且以個人為案例來對公眾進行性學的「科普」。這樣一來就不再是一個隱私問題,很多人都會追問私人生活變成學術研究會對學術有效性產生什麼影響,會不會影響公眾和同行對她學術有效性的評議。這種關聯到底會成就她的學術研究,還是會導致學術有效性的折損?
第二個層面的錯位,恰如前面翟老師所談到的,學術話語和維權話語錯位導致認知分歧。當下大量的社會運動,都是由權益受損群體發起的,他們的策略和目標是否也會有錯位?性少數群體維權時很容易借用一些學術資源,進而用維權理念又再去影響學術話語,這種局面究竟是有利於維權群體主張性少數派的權益,還是反而混淆公眾認知,影響公眾摒除歧視和偏見呢?譬如說,如果維權群體過於敏感地否認差異,會不會反而引發公眾認知方面的反彈,從而強化了隔膜。當事群體的抗爭策略和目標是否能達到預期的效果,這很值得關注。學術研究非常追求普遍性,它追求中立性,不希望成為代言人,但維權群體則迫切希望學術領域能夠響應他們的訴求。這種錯位和差別今後很長一段時間都需要去釐清。
異性戀體制需要進一步被挑戰
呂頻 (女聲網主編)
我們的社會有很多的規範,男人該怎麼樣,女人該怎麼樣,異性戀者、同性戀者該怎麼樣。現實中,很多人並不按照規範來生活,不管一個多麼道貌岸然的人都有不一樣的一面。理解的過程思想準備、知識同樣重要,而且是相互促進的,即使我們不知道李銀河和她的伴侶是怎麼做的,我覺得我們仍然可以去理解,因為我們有一個思想前提是,人和人不一樣,每個人在不傷害他人的前提下都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不需要做太多的界定。
作為異性戀者特別需要理解,為什麼少數者需要身份認同,而異性戀群體需求沒那麼大。對身份的理解和判斷如何重建一個標準?有很多人提示這世界上有多少種性別,我知道這一類的知識很重要但還是不夠,我們不需要用框框看我們的生活。身份是必要的,但身份永遠有破綻,不排除每個人生活的多元性,有一些是不想說,或者沒有語言去說。
異性戀體制是很強大的,龐大而且遲鈍,它會吞沒其他的不同,但如果這些不同表現出對它價值觀的效忠就可以被接納。性工作者是不會被接受的,但如果賣性是為了救贖你的家庭,你是可以被原諒的;同樣,一個同性戀者也不會被接受,但如果你以一夫一妻或者近似一夫一妻的方式維持了長達17年的感情生活,這表示你效忠了古老的愛情規則,會被接受。當李銀河說自己是異性戀者的時候,這是一種遊戲式的抗辯,她讓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都不知所措。生活是無窮無盡的多元,無法定義,無法表述。異性戀體制需要進一步被挑戰。我們需要看到還有一些人未被現有的性別體制收編,這是我們對生活寄予希望的原因。
李銀河的故事拓寬了性的視角
Allen (同志NGO從業人員)
我們在11個城市調查了100位老師,問是否聽到「跨性別」這個詞,結果顯示,大約一半的人知道這個概念,74%的人覺得「跨性別」是一種性傾向。「跨性別」其實是一種身份認同,一個人在生理上可能是男性,但在心理認同上卻是女性。很多人對「跨性別」缺乏了解,缺少對性的多元認知,認為性別只有男女,性向只有異性戀。
大家在看李銀河和她的伴侶的時候,都會覺得慶幸並且去祝福他們,但是我們可以想像,如果當初她的伴侶發現自己跟別人不一樣,受到欺凌甚至自殺了結果會怎麼樣?如果沒遇到李銀河,並受到啟發,我想T A就不可能成為自己。李銀河的伴侶這案例現在給人一種很積極的感覺,但其實它不具代表性。在中國很多的跨性別年輕人都不能成為自己,這才是當下的現實。在性別認知中很多人還是只有男和女、異性戀的概念。李銀河他們的故事打破了人們對於異性戀、同性戀的定義,更打破了對於男性的想像,拓寬了性的視角。10至15年前同性戀還被視為一種病,是不可以提、不可見的。今後需要更多人「出櫃」來拓展和顛覆人們對於性的想像。同性戀從不可見到可見,大家慢慢了解,李銀河這樣一個事件,只是一個開始。
跨性別群體受壓迫主要來自家庭
阿強 (同性戀親友會執行主任)
李銀河事件撐大了跨性別的話語空間。相對同性戀者,跨性別者其實更加隱蔽,它更難得到家人的接納。在中國跨性別群體受到的壓迫主要來自家庭,同性戀者的家長在得知孩子的性傾向時的第一反應往往是,「我的三觀毀了」,天已經塌了,然而同性戀只是衝破了性別的第一個維度,而跨性別還要衝破兩個甚至三個維度,跨性別顛覆了社會對性別原有的定義,沒有性別知識的人難以理解。
我們去年做了一個同性戀小調查,結果顯示70%的人讀初中時就已經知道自己是同性戀者,從了解自己的性傾向到敢於跟家人分享,中間大概有7至8年時間。出櫃的同志恐怕連5%都不到,84%的LGBT最擔心的是如何跟父母說。在同性戀青少年成長過程當中,在某些最重要的部分,家長是缺位的,很容易造成親子關係出現問題。一旦發現孩子是LGBT,他們通常不敢相信,不願意面對現實。父母甚至強迫孩子改變,用經濟、甚至暴力手段控制孩子。但其實是無法改變的,能改變的只能是你的態度。
舊金山大學的「家庭接納項目」調查顯示,不接納的家庭與接納青少年同志子女的家庭相比,孩子患抑鬱高出5.9倍,嘗試自殺率高出8.4倍,使用毒品高出3.4倍,感染愛滋病的比例高出3.5倍。對LGBT人群來說,在外部環境還存在偏見和歧視時,家人的理解就顯得更加可貴。讓同志家長成為志願者,成為同志權益的守護者、推動者,而非破壞者,實現反轉。過去幾年的工作,我們發現能夠做到,家長對孩子的愛,能讓這一切變成現實。
同志朋友應該接納真實的自己
她她 (LGBT人士)
本來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都沒有問題,只是我們把自己的價值觀和人生觀強加在與自己不同的人上,給他們貼上有病、不正常的標籤。從來不是那些與我們不同的人有問題,而是我們認為別人應該跟自己一樣活的觀念有問題。很多同志朋友都以為自己諸多的人生不順都是同性取向造成的。同性戀不是生活的全部,它只是生活的一部分。有些同志朋友把它作為各種問題最完美的藉口。譬如,不擅社交的,他會說,我同性戀啊,人們都不願意跟同性戀者做朋友;找不到工作的,他會說,誰會請一個同性戀者呢?如果現在有一個天使,讓他突然變成了一個異性戀者,你猜結果如何?從此他就擅長社交了?找到工作了?找到愛的人了嗎?
異性戀者一樣也有痛苦、自卑、悲傷等的心態,但同性戀者一但遭遇不順就找同性取向的理由,卻不找自己的原因。事實上,一個內心深處根深蒂固認為自己「不好、不如人」的人,即使他是一名異性戀者,也一樣會遭遇各種人生不順。因為他的潛意識會不斷體驗到「我是一個不好的、不值得被愛的人」,並且去實現這個消極心理預言。因此,全然地接納真實的自己,真正地自信和自愛、自尊起來,才是走出這個心理怪圈的根本。
性少數群體法律空白亟待彌補
馬錦林 (律師)
同性戀關係容易發生糾紛,配偶一方為同性戀者雖然不是我國《婚姻法》規定法定離婚理由,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將配偶一方為同性戀者作為離婚的依據。這是因為夫妻之間應相互尊重和忠實,當丈夫的同性戀行為違反忠實原則,侵犯了妻子的配偶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法調解和好,法院會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同妻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但並不意味著同妻可以此為依據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根據《婚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於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只限於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這裡的重婚及同居均指的是與異性,根據婚姻法,男男同居不屬於過錯,不能提起損害賠償。因丈夫是同性戀者而導致離婚的,並不在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列舉的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範圍之內。而且,同妻在離婚訴訟中也面臨取證難的問題。民事訴訟舉證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民事審判中,認定「第三者」、婚內出軌等問題上,法官也會注重取證合法性,注重公民隱私權名譽權的保護。對於丈夫隱蔽和私密的同性戀行為,同妻往往很難提供合法的證據。
對於同性戀,我國法律是不做任何評價的。在立法、制度層面上,我國是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同性婚姻最多只是無效婚姻或者同居關係。真正不為法律所禁止的,僅僅是兩個成年同性雙方自願,不以贏利為目的,不在公共場所並且沒有(或者不知道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發生的同性性行為。不能簡單地認為同性性行為在中國都是合法的,也更不應該因為某些同性性行為違法而推斷所有同性戀行為都為法律所禁止,法律所禁止的是某些性行為,而這些類似的行為發生在異性戀中同樣是違法的。同性戀者被判刑往往不是因為同性性行為,而是因為在實施同性性行為的同時,具有其他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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