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營市公布政府規章《東營市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是全省首家以政府立法形式出臺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綜合規定的地市。標誌著東營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和監督管理步入法治化軌道。
《規定》一方面將國家和省近年來關於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的一系列要求制度化、法定化,另一方面,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積極探索創新,推動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創新發展。《規定》的制度創新和亮點主要有:
一、明確行政規範性文件適用的公文種類、列明行政管理事項類別。《規定》明確行政規範性文件可以使用決定、意見、通知等公文種類。《規定》首次明確行政管理事項的類別:即政策文件內容涉及行政確認、行政登記、行政收費、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等行政管理事項的,應當納入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
二、嚴控發文數量,提高文件質量。《規定》採取以下幾項措施:一是規範發文主體。二是提高文件質量。三是實行計劃管理。
三、落實「開門決策」,強化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規定》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求起草單位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徵求意見專欄、官方微信公眾號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行政規範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說明等材料。
四、嚴格合法性審核制度,進一步規範審核程序。《規定》採取以下措施:一是規範審核程序。二是明確審核職責。三是強化審核責任。
五、建立評估報告制度,推動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規定》明確市、縣區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在公布實施滿一年後的三個月內,由起草或者主要實施部門對執行情況、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和建議等進行調查研究和綜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同級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明確,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每年至少選取一類行政管理事項或者某一領域,組織開展行政規範性文件實施後評估工作。
六、突出對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尊重和保護,持續優化營商環境。《規定》從擬定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計劃時、行政規範性文件調研起草過程中、文件出臺後解讀宣傳等三個方面對企業參與政府制度建設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