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基金合同視角下的「附隨義務」

2020-12-21 北京太古律師事務所

本文作者:陳紅星 北京太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中國政法大學 博士

導讀

隨著私募基金在我國的興起,投資私募基金成為了合格投資者資產配置中的重要一環。在購買基金份額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金法》,基金銷售機構(包括自銷與代銷)應當與投資者籤訂各種書面文件,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基金合同(因公司型基金的特殊性,本文所稱基金合同僅指合夥型基金與契約式基金對應的基金合同)。面對數十頁的基金合同,投資者如何識別合同陷阱,在與基金管理人發生糾紛時如何及時全面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顯得尤為重要。在經歷瘋狂的2015~2017年私募基金投資熱潮後,時至如今,不少基金產品的存續期限都臨近屆滿,在此時期更有必要深入討論此話題。

一、附隨義務

(一)從附隨義務的理論基礎看附隨義務內涵與外延

一般認為,附隨義務的理論基礎是誠信原則,換言之,附隨義務是基於抽象的誠信原則,以全面履行合同之債及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為目的,而由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的一種合同義務。附隨義務的理論基礎也指出了附隨義務的最顯著特徵,即附隨義務不是法律、契約明確規定或約定的義務。

放眼世界,即便是民商事法律高度發達的德國,立法機構亦未明確界定附隨義務的外延。在理論界,學者對其稱謂也因各自的理解不同而存在差異。通過類型化研究,附隨義務可區隔為廣義和狹義附隨義務,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附隨義務在合同義務群中的地位從契約的起源來看,籤訂契約的目的是為了完成某種給付(可以是抽象的,也可以是具體的),因此,給付義務被認為是籤署合同後形成的合同義務群的核心。基於此,理論上也將合同義務區分為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不同於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鑑於附隨義務的外延法律並未直接規定,特別是我國《合同法》(第60條)更是籠統地進行了描述。就基金合同而言,下述1號指引和3號指引所列必備條款所包含的合同義務並不包括附隨義務。

二、投資人應當知曉的基金合同必備條款2016年4月18日,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中基協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下稱「1號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下稱「3號指引」),並於2016年7月15日施行。

(一)契約式基金合同的必備條款根據1號指引,契約式基金合同包括23節,具體共54條,需要指出的是,該54條僅為必備條款,即契約式基金合同必須包含的條款,具體包括:

(二)合夥協議的必備條款

根據3號指引,合夥協議必備條款共21條,具體包括:

綜上所述,投資者在購買基金份額時,應當根據1號指引與3號指引逐條核對,確保基金合同所載條款符合中基協規定。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底籤訂的基金合同,這段期間是近幾年私募基金投資較熱的一段期間,考慮到在此期間很多私募機構的運營並不是非常合規,因此,我們建議若產品尚未清算,投資者應當仔細重新閱讀已籤訂的基金合同。

三、附隨義務如何成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利器上面分析了附隨義務內涵、外延以及基金合同的主合同義務與從合同義務,如上所述,附隨義務並非法律規定或基金合同明確約定的義務,而且是為了促使債務人全面履行合同而產生的一種義務。基於此目的,我們為投資者提供一種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新思路。

首先,在購買基金份額時,因信息不對稱等原因不可避免地導致募集機構(自銷與代銷機構)處於優勢地位。因此,因基金合同產生糾紛時,按照爭議解決的一般思路,基金合同所載條款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首選證據。

其次,針對法律、基金合同均未明確的事宜,根據合同法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但是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已經遭受損失的情形下,投資者有權援引合同法關於附隨義務的規定,讓管理人賠償自己的損失。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在援引合同法第60條關於附隨義務的規定時,投資者應當根據基金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以全面履行合同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綜合判斷自己的損失和管理人負擔的附隨義務的直接因果關係。

另外,在購買基金份額時,若籤署了多份「基金合同」,投資者應當確認哪一份合同是管理人用於上傳中基協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的基金合同。鑑於1號指引中並沒有關於「一致性」的規定,因此,我們特別提醒投資者關注基金合同的一致性問題。

合法權益如何得到有效的保護,不能僅依賴於監管機構的監管力度和當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的契約精神,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更應當通過充分地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陳紅星 北京太古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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