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離婚,婚後因性格不合。法官:宣告婚姻無效,女方犯重婚罪

2021-01-06 書寫自然

在現在婚姻自由的年代,在婚姻中漸漸有了這樣一種聲音,或者說是一個疑惑。

那就是,「已經結婚,卻發現遇到了真愛,該怎麼選擇?」

對於這樣的一個問題,書寫君思索許久,也不知道該如何給大家整理思路,提煉本質,那不如一起先看看下面這份離婚糾紛案例吧。

重婚的女人,法院宣告無效的婚姻

(書寫君對其中涉及的姓名、具體地址、日期等信息進行了處理,其中拗口的句段進行口語化調整,便於大家閱讀)

原告:男,1983年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洛陽市。

被告:女,1987年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洛陽市。

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男方)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女方)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男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原、被告離婚;

2、訴訟費由被告(女方)承擔。

原告(男方)陳訴的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2016年經人介紹相識,2017年登記結婚。婚後因性格不合,雙方經常發生爭吵,相互之間無法溝通,至今無子女。

2018年,雙方發生爭執,被告回到娘家,雙方分居至今。

被告(女方)未答辯,也未提供證據。

法院審理及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原、被告2016年經人介紹相識,2017年2月登記結婚,未生育子女。

2017年4月,被告(女方)與XXX(另一個男性)在安徽省xx縣辦理離婚登記。2019年春節後,被告(女方)父親將其接回,原、被告分居至今。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結婚證、戶口簿和被告(女方)與XXX(另一個男性)的離婚證等證明。

法院認為:

合法的婚姻關係受法律保護,被告(女方)在與他人存在合法婚姻關係尚未解除情況下,與原告(男方)結婚,屬於重婚。

庭審中,原告(男方)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宣告婚姻無效,法院依法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宣告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婚姻無效。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原告(男方)負擔。

書寫君的兩板斧情感解讀

案例中所透露出來的事情很簡單,但沒有寫出來的或許會非常的複雜。但有一點我們可以知道,女方一定會受到重婚罪的刑事處罰。

拋開法律,回到文章開頭那個疑惑,「已經結婚,卻發現遇到了真愛,該怎麼選擇?」結合案例,書寫君勉強給出兩板斧情感解讀,正確與否,也希望大家海涵。

第一板斧:法律在前,情感在後。

對於婚姻,雖然是愛情的延續,但我們更要遵守法律,我們國家對重婚罪是有明確的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法不容情,不論是因為所謂愛情也好,還是為了利益也罷,法律就是固有的約束,如果你要去試,那結果可想而知。

第二板斧:婚後感受到真愛,一方面是你的背叛,另一方面是對方的誘惑。

拋開法律,書寫君再來從情感上和大家分析下,「已經結婚,卻發現遇到了真愛,該怎麼選擇?」

一方面,當你在婚後還能感受到來自他人的真愛,從本質上講,這已經就是你的一次精神出軌了。用所謂「真愛」一詞,不過是想掩飾自己的醜陋。

另一方面,你明明已經有了婚姻,那個還能願意和你曖昧的人,還能給你感受到「真愛」的人,他真的愛你嗎?

書寫君認為,真正愛一個人,絕不會只為了解自己的相思之苦,讓對方承受來自法律的制裁,來自道德的譴責。

書寫君希望能夠借用失敗的情感案例,以正能量的角度,為大家解決心中困擾!如果您認同書寫君的觀點,請加個關注,便於大家觀看書寫君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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