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小田
拍攝 | 彩虹熊仔、小班
編輯 | 阿七
今天是2019年5月17日,臺灣立法院通過《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這是亞洲首部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律,它將在5月24日正式施行。4月底,臺北宣布接受同性伴侶預約婚姻登記,截止5月14日下午,臺北市已經有147對同性伴侶預約登記。
法案表決的日子,恰好遇上國際不再恐同日,它源自紀念世衛組織正式將同性戀從國際疾病分類中剔除,如今這個日子已經拓展為涵括同性戀、跨性別、雙性戀權利的日子。
2019年5月17日立法院門口現場
早上八點半左右,立法院旁的200米左右青島東路段已站滿前來等待結果的人。接近9點時分,現場雨勢變大,但人群沒有散去跡象。
一對拉拉的孩子
關鍵第四條表決通過後,立法院現場
《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是一部專門適用同性伴侶,確立婚姻關係的法律,可以稱之為「同婚專法」。在婚姻平權的角度看,這是一個帶著遺憾的成果——修訂《民法》使之婚姻關係適用於同性伴侶,一直都是臺灣本土婚姻平權行動的訴求,另立專法則有「隔離」歧視之嫌,再說專法所規定的同性婚姻關係的權利義務,往往是民法異性婚姻的「打折版」。
具體看回此次通過的《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在財產制度、離婚後的子女監護權、法定繼承上「準用民法」,可以說大部分異性伴侶的權利,在同性婚姻中亦已經涵蓋。但草案內容並未涉及「姻親關係」與共同收養的界限,也沒有提到跨國伴侶、人工生殖等問題。
近兩年,因臺灣大法官釋憲,《民法》關於婚姻的規定排除了同性,這與《憲法》保障的人民婚姻自由及人民平等權相違背,加上反同陣營利用公投試圖阻擾「同性婚姻」合法化,臺灣同婚議題備受關注又充滿變數。而臺灣婚姻平權的「戰役」,絕非只是近兩年的事,它早在戒嚴時期已經開始。
「釋憲案」的提請人、臺灣同運先驅祁家威曾經兩次要求與其同性伴侶登記結婚,第一次申請在仍是戒嚴時期的1986年。其後在2001年,祁家威為同志婚姻平權聲請大法官釋憲,被以「不予處理」的程序方式駁回。直到2015年,釋憲案才得以重啟,他後來說,自己等這一天等了41年。
有學者提到,將同性婚姻合法化討論推向臺灣大眾,最早實在1996年。當年,曾擔任報刊主編的許佑生和葛瑞舉辦同志公開婚禮,據說這是同性婚姻首次成為臺灣新聞頭條。
其後在2006年、2016年,同性婚姻合法化均曾進入過立法議程,但最終壓在箱底。
有人會好奇,為什麼婚姻這個「糟糕」的機制,會令同志群體如此執著爭取?從理論的層面,正如大法官所言,婚姻平權是基於平等尊重的原則,把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之外,實則是一種歧視;從實際生活的角度看,婚姻可不只是一張證書,它涉及到諸多法律關係,子女撫養、財產繼承、手術籤字等等。
更值得一提的是,臺灣性/別運動也並非沒有反思婚姻制度本身。2011年,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出伴侶制度草案。該制度旨在保障選擇不婚同居的家庭。伴侶盟認為婚姻並非組成家庭與建立親密關係唯一的理想形式。
關鍵第四條表決通過後,立法院現場
談到臺灣同婚,常常會用到「亞洲首例」,這個「頭銜」足見其歷史分量,以及人們其效應的期待。今年,日本已經有同性伴侶仿效臺灣,提起釋憲。
今天,《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送立法院三讀。從早上11點到下午三點,接近4個小時的討論、表決,法案最終通過。平權之路註定是一條漫漫長路,一步一腳印,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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