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網訊】
近日,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陸續公布了六月份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開表。公布名單中涉及8家中藥飲片公司,1家連鎖藥店。涉及不合規品種有天冬、巴戟天、三七、薄荷、白茅根、桑葉、黨參、川牛膝、柴胡、白扁豆、石斛、何首烏、決明子、獨活。檢測不合格項目多為性狀及含量測定。
廣東康洲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石斛」(批號:180101、190101、190801)經過抽驗,結果為[性狀]不符合規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年版 一部)的標準要求。依據《檢驗報告》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版)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六)項「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的規定,上述3批次產品判定為劣藥。該公司生產劣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罰內容:1、責令十天內改正違法行為;2、給予警告
湛江市大地中藥飲片廠有限公司生產的制何首烏(批號:190801,包裝規格:0.5Kg/袋), 經檢驗,檢驗結果為「含量測定」項目不符合標準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為劣藥。湛江市大地中藥飲片廠有限公司生產劣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罰內容:1、沒收違法生產的劣藥制何首烏26.24Kg(批號:190801,包裝規格:0.5Kg/袋);2、沒收違法所得:14429.34元;3、處貨值金額(15300.00元)的三倍罰款:45900.00元。
汕尾市立德藥業連鎖有限公司該公司購進涉案中藥飲片「天冬、巴戟、田七、薄荷、白茅根、桑葉」,統一配送、銷售至下屬汕尾立德連鎖藥業有限公司附城立健藥店等3家藥店,未能提供購進上述中藥飲片的相關合法的購進單據和生產經營企業資格證明材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版)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處罰內容:1、責令改正;2、沒收違法所得;3、處以罰款。
被處罰8家飲片公司多批次中藥飲片應性狀貨含量不符合標準,被定義為劣藥。處罰多為沒收違法生產的劣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倍的罰款。
珠海市立康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廣州南北行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因生產銷售川牛膝、白扁豆被查,為何只是給與警告處罰?
新版《藥品法》針對藥品違法行為,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還全面加大了處罰力度,專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無證生產經營、生產銷售假藥等違法行為,罰款數額由貨值金額的二倍到五倍提高到十五倍到三十倍,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以十萬元計,也就是最低罰款一百五十萬元。生產銷售劣藥違法行為的罰款,也從貨值金額的一倍到三倍提高到十倍到二十倍。
2、對假劣藥違法行為責任人的資格罰由十年禁業提高到終身禁業,對生產銷售假藥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十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
3、對生產銷售假藥和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以及偽造編造許可證件、騙取許可證件等情節惡劣的違法行為,可以由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五日至十五日的拘留。
4、對嚴重違法的企業,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落實「處罰到人」,在對企業依法處罰的同時,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也予以處罰,包括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其所獲收入、罰款、一定期限甚至終身禁業等。
這樣的處罰內容似乎與新《藥品法》起步150萬的處罰相差甚遠,新版《藥品法》已執行半年有餘,為何很多地方的處罰依據仍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版)執行?
根據相關資料顯示,法是不溯及既往的,新法只對法律生效後的行為有效,新《藥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生效,所以2019年12月1日前被查處的,應當適用舊法。也就說2019年12月1日之前查處的不合格藥品均按著15版《藥品法》執行,之後的按著新發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是根據查處的具體日期來決定。
而廣東藥監局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基本是19年12月之前的案例,故而依照2015版《藥品法》執行。但同時仍要提醒各位藥界同仁,一定要合規經營,避免不必要的風險發生。
信息來源: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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