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4大變化(附新舊對照表)

2021-01-08 澎湃新聞

一、明確了被幫工人的追償權

1.被幫工人向幫工人的追償權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被幫工人向第三人的追償權

將第十四條修改為: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被幫工人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十四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

或者死亡賠償金

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三、被扶養人生活費不適用定期金方式支付

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是,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三條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四、刪除民法典已作規定的條文

刪除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

第二條 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第八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於《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五條 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修改前後條文對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條文對照

序號

原規定

新規定

引言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如下解釋: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一條

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二條

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刪除

第三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刪除

第四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刪除

第五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第二條

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刪除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刪除

第八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於《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刪除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刪除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刪除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刪除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第十三條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第五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被幫工人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十五條

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刪除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刪除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刪除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刪除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第六條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七條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八條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九條

第二十三條

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夥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條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一條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三條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四條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七條

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十八條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刪除

第三十二條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十九條

第三十三條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二十條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是,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準。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五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第三十六條

本解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後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第二十四條

綜合:民事法律參考、快馬一腳、山東高法


濟南黃河巡迴法庭敲響「第一槌」 | 法院院長開審「黃河水文監測船纜道損害賠償案」

全網閱讀量7600萬 | 濟南黃河巡迴法庭「第一槌」 為黃河流域高質量發展 提供司法保障 獲社會輿論廣泛好評

『歲末嚴冬,濟南馨暖』天橋法院積極應對寒潮降雪天氣,齊心協力確保審執工作有序開展

原標題:《修訂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4大變化(附新舊對照表)》

閱讀原文

相關焦點

  • 民法典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新舊對照表
    導讀:案例君轉載買賣合同司法解釋新舊對照表,供讀者參考借鑑。左欄刪除線部分為刪除內容,右欄紅色部分為增加內容,兩欄藍色部分為修改內容。第四十條 合同約定的樣品質量與文字說明不一致且發生糾紛時當事人不能達成合意,樣品封存後外觀和內在品質沒有發生變化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樣品為準;外觀和內在品質發生變化,或者當事人對是否發生變化有爭議而又無法查明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文字說明為準。
  • 山東:人身損害賠償 城鄉「同命同價」
    3月1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發布,在民事訴訟中,對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含海事案件),不再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統一按照城鎮居民賠償標準計算相關項目賠償數額。《意見》的發布,意味著在山東省內人身損害賠償「同命不同價」將成為歷史。
  • 新疆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實現城鄉統一
    從2020年6月1日起,全疆人民法院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將統一適用城鎮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2019年11月,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下發《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適用城鎮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試點工作的通知》,並在阿克蘇地區、昌吉回族自治州兩級人民法院開展試點工作。試點工作開展以來,以上兩級法院會同公安機關、銀保監會、保險公司、律師事務所代表、司法局等部門積極開展試點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效。
  • 21說案丨權威解讀:新鮮出爐的7大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釋亮點都在這兒
    3、婚姻法回歸民法體系是此次民法典編撰的重要成果,新的司法解釋也對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則設計進行了體系化整合。4、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情況下,如果有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或者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應當分給適當遺產。民法典繼承編擴大了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的主體範圍,司法解釋也對有關條文進行了修改。
  • 江西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起草者:視效果靈活推行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城鄉差異,在江西將成為歷史。4月1日起,江西將試行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引發外界關注。這次改革,江西沒有實行試點模式,只要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都統一按照該標準推行。江西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方案起草者之一毛盈超表示,此前,在普通的交通類案件中,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同樣遇難,賠償金會相差幾十萬元。這造成了城鄉居民在司法實踐中的隱性不平等。江西省高院發文明確,2020年4月起,江西試行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
  • 山東省高院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濟南3月12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邢婷)自3月12日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山東省高院」)將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在民事訴訟中,對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含海事 案件),不再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
  • 什麼是精神損害賠償?對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如何理解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存在的爭論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對民法通則的規定範圍進行了擴充
  • 全國各省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匯總(2020年11...
    附部分法院賠償標準文件及統一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文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年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的通知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各區人民法院;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庭: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明確提出「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的要求。
  • 高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
    山東 不再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在民事訴訟中,對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含海事 案件),統一按照城鎮居民賠償標 準計算相關項目賠償數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為確保我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規範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審理工作,制定本意見。
  • 《民法典》買賣合同司法解釋新舊對照表(超清晰)
    第四十條 合同約定的樣品質量與文字說明不一致且發生糾紛時當事人不能達成合意,樣品封存後外觀和內在品質沒有發生變化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樣品為準;外觀和內在品質發生變化,或者當事人對是否發生變化有爭議而又無法查明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文字說明為準。
  • ...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
    關於開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 2020-05-01 16:1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浙江法院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統一城鄉標準文件匯總
    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統一城鄉標準,在浙江是通過各中級人民法院下發文件的方式來進行的。杭州、寧波、溫州、嘉興、湖州、紹興、金華、台州、麗水、衢州和舟山十一個市的中級人民法院都制定了相關文件。本文將這些文件的名稱、發文字號等進行匯總,具體的文件全文將附在本文結尾。
  •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農村傷者按城鎮居民標準獲殘疾賠償金17...
    這是市中區人民法院自2020年3月1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實施後,首例按統一標準判決的民事案件。 原告左某駕駛人力三輪車與被告吳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左某受傷,車輛損壞,經鑑定左某的傷情構成了多處傷殘。
  • 【實用必藏】《民法典》所有配套司法文件及司法解釋都在這裡了
    〕34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部分指導性案例不再參照的通知【法〔2020〕343號】(附:已廢止案例)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釋☞ 單獨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法釋〔2020〕15號】(附:楊萬明答記者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法釋〔2020〕22號】(附:賀小榮答記者問
  • 案件速遞|宜興法院首次適用城鄉統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判決交通...
    日前,宜興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由於適用新的城鄉統一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原告獲賠償額比此前的標準增加
  • 網購「自營」食品出問題誰賠償?最新司法解釋來了→
    電商平臺標註「自營」的食品出問題,誰來賠償?免費餐食出問題,就可以免責?問題食品只要沒吃出毛病,就不用懲罰性賠償?昨天(9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上述問題作出回應。該解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來看要點梳理↓
  • 【網絡科普】網購「自營」食品出問題誰賠償?最新司法解釋來了→
    最新司法解釋來了→ 2020-12-11 16:4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全國各省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匯總(2020年11月版)
    導讀結合全國各地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法明傳【2019】513號)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相關文件,整理了2020年11月全國各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匯總
  • 7月1日起,我省將統一人身損害賠償城鄉標準
    青海新聞網·大美青海客戶端訊 (記者 包拓業報導) 6月24日,記者從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獲悉,《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將於7月1日起實施。
  • 最高法發布審理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釋(一)和典型案例(附全文)
    實踐中,承運人在運輸途中向旅客提供食品或者餐飲服務,有時會發生食品過期或者黴變損害旅客身體健康的情況。《解釋》第4條規定,公共運輸運輸的承運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旅客有權主張承運人承擔作為食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賠償責任,並明確不論是免費提供還是有償提供,承運人均應保證所提供的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費提供為由進行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