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凌晨,「活久見」成為朋友圈未眠人的刷屏詞,WTI 5月原油期貨結算價格首次跌為負值,-37.63美元/桶,該合約的最後交易時間是北京時間22日凌晨2:30,之後將進入交割程序。
上述「黑天鵝」事件的發生,也讓掛鈎WTI 原油期貨的「紙原油」產品多頭產生巨虧,尚未及時完成移倉的中國銀行原油寶產品首當其衝。
4月21日,中國銀行發公告稱,正積極聯絡CME,確認結算價格的有效性和相關結算安排,同時將原油寶產品「美油/美元」「美油/人民幣」兩張美國原油合約暫停交易一天。次日,中國銀行再次發布公告稱,該5月美國原油合約4月22日結算價格將按照4月20日CME官方結算價-37.63美元/桶結算。
這意味著「穿倉」事件正在發生,廣大散戶投資者不但虧完了本金,還將倒貼銀行一倍多資金。一位投資200多萬的投資者告訴澎湃新聞,連同本金在內,他虧損了600多萬元,欠銀行近400萬元的債務。
虧損600萬的投資者帳戶 投資者供圖一石激起千層浪,中國銀行還因此上了一回熱搜。
上海市金石律師事務所洪宙峰律師對澎湃新聞表示,依據中國銀行與投資者間的合同約定,中國銀行確有權向部分「穿倉」投資者追償保證金,即依據雙方的合同,可能出現抄底倒欠銀行的情況。
中國銀行在4月22日晚間發布的5點說明中也表示,目前,主要參與者仍將根據交易所規則參考該結算價進行結算。該行已依據事先約定完成5月合約的到期處理。
但憤怒的投資者提出多點關於中國銀行原油寶產品設計漏洞的質疑,並認為其損失與中行操作不當有關。
中國銀行在5點說明中並未就此直接做出回應,只是表示,對於原油寶產品,市場價格不為負值時,多頭頭寸不會觸發強制平倉。對於已確定進入移倉或到期軋差處理的,將按結算價為客戶完成到期處理,不再盯市、強平。
面對巨額損失,這口大鍋究竟由誰來背?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亞律師對澎湃新聞表示:「本案中的責任分擔問題就是要確定中國銀行是否有過錯的問題,判斷中國銀行在原油寶業務中是否有過錯,主要看是中國銀行在移倉時點、平倉機制等方面是否符合交易慣例、合同約定、法律規定。」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場個人產品協議》的第二條「聲明與保證」中寫明,「甲方(即個人客戶)聲明與保證:甲方用於交易的資金來源合法,為本人純風險資本金,已經考慮到且能夠承擔該資金全部虧損的風險。」上述協議第三條約定:「應滿足具體產品對投資者風險評級的要求,可能面臨市場風險、系統風險、通訊風險、轉帳限制風險等,並須自行承擔有關風險及損失。」並對各種風險進行了詳細解釋。
尚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志東律師表示,上述條款屬于格式條款,主要約定投資者對面臨的風險自行承擔損失。但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即使有這些條款的存在,並不能完全免除中國銀行的責任。
移倉及時性是否為中行原罪?趙志東稱,在原油寶產品的制度設計上是存在問題的,中國銀行是可以做到規避這類極端風險的。原油寶屬於一種理財產品,該產品是一種信託結構,中國銀行是受託人,在為委託人去從事信託事務或者理財管理的時候,要盡到審慎負責的義務。CME早在4月15日就修改軟體編程,會產生負油價的高風險,中國銀行沒有進行相應的結算風險的提示。
「工行、交行都在4月15號就自動從5月份的合約遷倉到6月份。但是中國銀行沒有進行類似操作,這次五大行紙原油的產品只有中國銀行出問題。」他表示。
李亞也認為,中國銀行在移倉時點上並不符合交易慣例,「最後交易日期與合約到期相隔較短,一般都會有一周時間」。
洪宙峰則表示,在移倉日與交割日間隔時間問題上,問題的核心是合約的最後交易日。中國銀行到最後一天方為展期,為產品合同明確約定,即到了最後交易日,依據雙方合同條款,方賦予中國銀行操作客戶帳戶的權利。
美國匯盛金融( Horizon Financial)首席經濟學家、紐約大學教授陳凱豐表示,5月份合約到期日最後幾天,基本上被限制交易了。周一該關倉的早就關了,剩下的應該是忘了的,準備拿現貨原油的,或者就是實在缺乏期貨常識的。結果被搞了一把,到-37美元一桶,不過這個價格的交易也就是持續一兩個小時,然後就回來了。非要虧損在最低點平倉,這個很奇怪。
未強制平倉是否合規?在強制平倉層面,根據《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場個人產品協議》第十一、4條:「乙方可以根據實際的市場情況,確定強制平倉最低保證金比例要求,並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公告告知。目前強制平倉保證金最低比例要求為20%。」
趙志東指出,中行原油寶客戶端22時停止交易,是指客戶這個時間之後就不能操作了,但是中國銀行的實際倉位還在,並不會自動完成結算,需要等中國銀行自己平倉結束。中行沒有對保證金不足的客戶進行強平,也沒有及時遷倉,最終就導致了投資者巨額虧損。
「在20%警戒線時,中行沒有採取自動平倉措施,直接導致投資者蒙受更大的經濟損失,無疑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比例,」洪宙峰持相似意見,「具體的責任認定視中行在本次事件中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程度而定。」
不過,上海高凱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史自強律師提到,沒有證據表明中行沒有採取強平措施,更大可能是,由於市場流動性喪失導致的強平失敗。
中國銀行在5點說明裡就強制平倉問題表示,對於原油寶產品,市場價格不為負值時,多頭頭寸不會觸發強制平倉。對於已確定進入移倉或到期軋差處理的,將按結算價為客戶完成到期處理,不再盯市、強平。值得一提的是,當日交易價格為負,恰恰發生在22時之後,也就是客戶確定進入移倉或到期軋差處理之後。
風控機制是否完善?洪宙峰說:「原油寶產品的風險控制機制形同虛設,一旦出現不可預知的黑天鵝事件,在風險投資領域中,金融損失難以避免。」
趙志東也認為,銀行在風控層面缺乏及時的風控措施,中行不能將自己風控機制不完善導致的巨額損失轉嫁給普通投資者。這次的平倉行為是否可以算盡到義務需要看原油寶系統設定及中行的內部制度是否合規,另外看行業內客觀的標準應當如何操作應對。
「本次事件的爭議點在於平倉的時間點,工商銀行的類似產品就在之前就已經把合約移倉了,那麼中國銀行的產品對於其沒有選擇這個時間點交易的原因需要給出合理理由,不能給出合理理由應當承當過失責任,」趙志東說,「鑑於之前其他銀行的做法,中行應當要擔負責任,投資者在虧損完全部本金之餘倒欠銀行是不可能的。」
是否違反適當性匹配原則?投資者稱,中行原油寶一開始僅一桶起售,直到前些天才將投資門檻調整為10桶。
一位投資者質疑,中行對原油寶產品的推銷行為違反了適當性匹配原則,「就是對不適合的投資者銷售不適合的產品,在業內是非常嚴重的合規問題。」
對此,趙志東表示,中行推介原油寶應遵守適當性義務。中國銀行在銷售或推介原油寶前,需要做好以下準備並注意保存相關證據材料:一是對投資者的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測試;二是向投資者告知產品或服務的收益和主要風險因素;三是建立原油寶的風險評估及相應管理制度。如果起訴,相應的舉證責任也在中行。如果中行沒有未盡適當性義務或對上述事項完成舉證,導致金融消費者在接受金融服務後參與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遭受損失的,金融消費者可以請求金融服務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
投資者該如何維權?洪宙峰表示,對於投資者而言,要讓中行承擔責任,需要證明中行在原油寶事件中存在違規或者違約之處,或者是侵犯了投資者的權利。在損失既定的情況下,投資者應當對已有證據進行保全,同時,由相關監管部門介入進行調查。
趙志東稱,關於集體訴訟,因為本次事件牽涉的投資者人數眾多,相應的損失數額巨大,到了法院處理牽制因素眾多。根據《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場個人產品協議》約定,到甲方具體開戶的中行分支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需要根據具體合同以及監管部門的監管方面規定,核查原油寶產品設計以及中行的風控機制出現的問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掌握相關證據後再到管轄法院起訴。
事情已經發生,索賠和追償的訴訟勢在必行。對於未來,史自強表示,更要關注的是如何對投資者類型進行嚴格分類和控制,而不是售賣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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