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預包裝食品包裝缺少生產日期、保質期 消費者可索賠

2020-12-11 光明網

  光明網北京12月9日電 (記者 孫滿桃)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下稱《解釋》),《解釋》明確,生產經營的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籤未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標明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不清晰,生產經營者都將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最高法民一庭審判員謝勇說,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是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籤強制標識的信息,這也是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最為關注的食品安全信息。

  目前,實踐中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籤上缺少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信息。這種情況下,消費者無法對食品安全作出判斷,生產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售的食品很可能是過期食品,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二是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籤上雖然標明了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信息,但是標註不清晰、不醒目,讓消費者找不到、看不清、弄不明,失去了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籤本身的意義。

  針對上述問題,《解釋》第11條規定,生產經營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記者了解到,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因此,生產經營的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籤未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標明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不清晰,生產經營者都將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以充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生命健康。

[ 責編:董大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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