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包裝與散裝食品包裝標準不同

2021-01-07 中國新聞網

  北京市民喻先生在計先生經營的北京某商貿中心購買了兩盒鐵觀音。茶葉禮盒及小包裝上僅有「鐵觀音」、「中國茶禮」、「品茶品人生,飲茶飲健康」等字樣,並無生產日期、有效期等相關產品信息。

  喻先生以購買的鐵觀音茶葉禮盒為「三無」產品為由,向北京市石景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喻先生認為,計先生出售的茶葉為預包裝食品,卻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和GB/T19598—2006《地理標誌產品安溪鐵觀音》的規定,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為此,訴至法院,要求退貨,並索要3倍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計先生出售的鐵觀音是否為預包裝產品存在爭議。根據食藥監局出具的調查結果,計先生出售的鐵觀音茶葉大包裝進貨,生產廠家、生產日期、有效期等標識齊全,進貨票據齊全。鐵觀音茶葉為冷凍儲藏,散裝銷售,根據購買人的需求,稱取一定量的散裝茶葉銷售,並贈送空禮盒裝上茶葉,消費者購買的鐵觀音禮盒茶葉銷售形式為散裝食品,不適用於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該結論也與法院的調查結果相一致。另外,喻先生稱在選購產品時未從任何渠道了解該茶葉的相關信息,一審法院認為,在不知曉產品信息的情形下僅憑價格進行選擇的做法不符合一般消費者的通常做法,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喻先生自計先生處購買的鐵觀音系散裝食品,不適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喻先生持有的鐵觀音包裝上並未標註「安溪鐵觀音」,故該包裝不適用國家推薦標準《地理標誌產品安溪鐵觀音》。綜上,判決駁回喻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但喻先生認為,食藥監局去調查已經是3個月以後了,計先生銷售的預包裝茶葉禮盒早已下架,食藥監局的工作人員並不是在購物現場取證,計先生也沒有提供監控視頻還原喻先生當時購物的情景,在食藥監局的處理告知書中,並沒有明確認定銷售給喻先生的禮品茶葉就是散裝食品,而現有的物證已經可以證明自己當時購買的是預包裝食品而非散裝食品,因此上訴至北京市一中院。

  二審法院認為,首先,儘管喻先生提供了茶葉禮品兩盒,以及標有1400元/盒的發票,但計先生對於發票金額已經做出了合理的解釋,即最初是按照散裝茶葉的單價刷卡,之後開具發票的金額包括了禮盒的價格。其次,在食藥監局發放的舉報辦理告知書中也寫明了:「消費者購買的鐵觀音禮盒茶葉銷售形式為散裝食品,不適用《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一審法院前往計先生的經營場所的調查結果與食藥監局出具的舉報辦理告知書告知內容基本一致,商貿中心在售的鐵觀音為散裝的。再次,喻先生為第一次前往該商貿中心選購茶葉,其稱對茶葉沒有進行品嘗亦不了解其他信息,即喻先生在沒有從任何渠道了解茶葉的相關信息的情況下購買茶葉,該行為不符合一般消費者的通常做法,故一中院認定喻先生購買的涉案茶葉系散裝而非預包裝食品,不適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因此喻先生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規定,預包裝食品是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並且在一定量限範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需要首先明確所購買的食品屬於預包裝食品還是散裝食品,如果是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則該食品標籤上應標明食品名稱、配料表、淨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如果是散裝食品,則不受上述國家標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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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監管實踐中,卻經常出現將預包裝食品與散裝食品、裸裝食品相混淆的情況,不僅許多普通消費者難以正確識別,即使生產企業自身對此的認識也很模糊,在監管部門之間或者監管部門內部也存在不同的認識。而此次GB7718-2011的出臺,對預包裝食品的定義作了清晰的闡述,有力地澄清了以往的誤解。(三)預包裝食品與散裝食品的聯繫和區別對於散裝食品的定義,目前我國尚無法律法規或者標準層面的規範。主要依據是衛生部於2003年印發的《關於印發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範的通知》(衛法監發[2003]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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