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包裝食品未標明地址、保質期不清晰等 消費者可索賠

2020-12-11 新京報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今天(12月9日),最高法發布《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切斷「黑作坊」食品的生產經營鏈條。《解釋》明確規定,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預包裝食品 生產者、經營者均需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劉敏表示,「黑作坊」是危害食品安全的毒瘤,其食品原料或腐敗變質,或有違法添加,其生產原料、包裝材料、生產過程等達不到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食品安全和質量無從談起,對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嚴重損害。尤其在經濟欠發達地區以及廣大農村地區,「黑作坊」食品更為泛濫,危害更大。

另一方面,製售食品的「黑作坊」多藏匿於隱蔽的工廠或農村,人員流動性較強,隱蔽性強,欠發達地區和農村消費者的防假和維權意識相對薄弱,即使購買到這類「黑作坊」食品,在沒有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明顯損害的情況下,大多會放棄維權。「這些情況加大了打擊製售違法食品的『黑作坊』的難度。」劉敏說。

針對「黑作坊」不敢在其製售的食品包裝標籤上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以逃避法律責任的特點,《解釋》第11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劉敏強調,本條解釋的針對性很強,既打「黑作坊」食品的源頭,也打其生產經營鏈條。對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預包裝食品,不僅生產者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經營者也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這樣經營者就不敢經營『黑作坊』食品,打斷了『黑作坊』食品的經營鏈條,也將打掉『黑作坊』食品的市場。」

另外,實踐中,「黑窩點」「黑作坊」「黑市場」往往形成產供銷一條龍,生產者需要憑藉場地、設備、技術、原料、銷售渠道、運輸、儲存等便利條件,才能製售有毒有害食品。

對於明知從事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仍提供便利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解釋》第5條明確,消費者有權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23條的規定,主張該單位或者個人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劉敏表示,這是通過強化為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者的責任,加大對製售違法食品的「黑作坊」「黑窩點」的打擊力度。

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 消費者可索賠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是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籤強制標識的信息,這也是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最為關注的食品安全信息。

最高法民一庭審判員謝勇表示,實踐中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籤上缺少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信息,這種情況下,消費者無法對食品安全作出判斷,生產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售的食品很可能是過期食品,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此外,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籤上雖然標明了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信息,但是標註不清晰、不醒目,讓消費者找不到、看不清、弄不明,失去了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籤本身的意義。

據此,《解釋》第11條規定,生產經營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謝勇解釋稱,生產經營的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籤未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標明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不清晰,生產經營者都將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以充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生命健康。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陳荻雁

相關焦點

  • 最高法:預包裝食品包裝缺少生產日期、保質期 消費者可索賠
    光明網北京12月9日電 (記者 孫滿桃)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下稱《解釋》),《解釋》明確,生產經營的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籤未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標明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不清晰,生產經營者都將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 蛋糕未標保質期消費者索賠56萬
    數字版首頁 > 第A08:北京新聞·城事 上一篇 蛋糕未標保質期消費者索賠56萬 包裝無保質期,消費者告味多美討十倍賠償,「12331」稱裱花蛋糕現制現售,不強制標註生產日期 2015年02月14日
  • 預包裝食品不標保質期將重罰
    來源:新京報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明確食品安全案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前提預包裝食品不標保質期將重罰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有關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解釋,其中明確電商平臺企業與平臺內經營者的責任
  • 最高法:預包裝食品不標保質期將重罰
    針對食品安全案件司法解釋亮點1電商平臺誤導消費者相信銷售的食品系自營,消費者可主張平臺承擔賠償責任亮點2食品已過保質期仍銷售等情形,消費者可要求價款十倍賠償>亮點3不以人身損害為懲罰性賠償要件,消費者買到不合格食品即便未受到人身損害也有權索賠亮點4《解釋》要求法院支持消費者主張按經營者所承諾的賠償標準索賠亮點5公共運輸運輸的承運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 最高法:預包裝食品包裝不標生產日期將重罰
    中新網12月9日電 當前,不少預包裝食品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對於這一問題,9日,最高法發布的一則司法解釋明確,生產經營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最高法:預包裝食品包裝不標生產日期 生產經營者將承擔賠償責任
    中新網12月9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審判員謝勇9日在談及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話題時指出,生產經營的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籤未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標明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不清晰,生產經營者都將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以充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生命健康。
  • 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是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在一定量範圍內具有統一質量或體積標識。現做現吃的餐飲類以及沒有固定包裝的食品,都不是預包裝食品。  一、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  生產日期,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二、預包裝食品的保質期  保質期是預包裝食品在標籤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適於銷售,並保持標籤中不必說明或已說明的特有品質。保質期是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質量安全的重要承諾。
  • 銷售已過保質期的食品,構成經營者「明知」!最高法發布食品安全...
    案例四經營未標明基本信息的預包裝食品的法律責任——魏某訴某科技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裁判要點】預包裝食品的包裝標籤未標明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消費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魏某遂以某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的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籤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為由,請求該公司返還價款並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法院裁判】人民法院認為,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
  • 買到問題食品不用煩 理清思路收集證據來維權
    原標題:@所有吃貨,今後買到問題食品要這樣維權!臨近年底,不少吃貨們又開始準備剁手囤貨了吧!但消費過程中,大家卻難免「踩雷」。買了假冒偽劣食品怎麼索賠?電商平臺誤導消費者誰擔責?預包裝食品找不到生產日期怎麼處理?
  • 又一個10倍賠償判例/對組合產品中多個料包未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期
    判例/對於組合裝產品中內裝的多個料包未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期,法院判決十倍賠償裁判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籤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 網購食品、航空餐出問題找誰?請看這條司法解釋
    對此,《解釋》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和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未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所有吃貨,今後買到問題食品要這樣維權!
    買了假冒偽劣食品怎麼索賠?電商平臺誤導消費者誰擔責?預包裝食品找不到生產日期怎麼處理?9日,最高法發布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針對消費者在生活中遇到的一系列問題給出明確回答。資料圖:某物流基地員工分揀快遞(圖文無關) 中新社記者 張宇 攝電商平臺未對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
  • 預包裝與散裝食品包裝標準不同
    喻先生以購買的鐵觀音茶葉禮盒為「三無」產品為由,向北京市石景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喻先生認為,計先生出售的茶葉為預包裝食品,卻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和GB/T19598—2006《地理標誌產品安溪鐵觀音》的規定,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為此,訴至法院,要求退貨,並索要3倍賠償。
  • 最高院公布食品安全典型案例:銷售已過保質期的食品 構成經營者...
    經營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主張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已過食品標明的保質期但仍然微博截圖  而在此次公布的5起食品安全民事糾紛典型案例中,最高院特別提到,食品已過標明的保質期,但經營者仍然銷售
  • 今後買到問題食品,誰負責?怎麼賠?最高法發話了
    買了假冒偽劣食品如何索賠?電商平臺標註「自營」的食品出問題,誰來賠償?免費餐食出問題,就可以免責?預包裝食品找不到生產日期怎麼處理?問題食品只要沒吃出毛病,就不用懲罰性賠償?  12月9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針對消費者在生活中遇到的一系列問題給出明確回答。
  • 網購食品、航空餐出問題誰擔責?這個司法解釋守護「舌尖安全」
    網購食品出問題,消費者可主張電商平臺擔責  近年來,外賣餐飲等網購空前活躍。據最高法統計,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新收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共計4.9萬件,其中,約三成糾紛涉及電商平臺責任承擔,而食品類糾紛在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中佔比接近半數,為45.65%。
  • 食品保質期指南-各國關於保質期、保存期的標示
    關於保質期標識的詳細規定方面,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中的相應要求為: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當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外包裝上標示的保質期應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的保質期計算。也可在外包裝上分別標示各單件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 對打擊製售食品「黑作坊」採取哪些針對性舉措?最高法回應
    針對「黑作坊」不敢在其製售的食品包裝標籤上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以逃避法律責任的特點,《解釋》第11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條解釋的針對性很強,既打「黑作坊」食品的源頭,也打其生產經營鏈條。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關負責人就審理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釋(一...
    針對「黑作坊」不敢在其製售的食品包裝標籤上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以逃避法律責任的特點,《解釋》第11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條解釋的針對性很強,既打「黑作坊」食品的源頭,也打其生產經營鏈條。
  • 食品安全誰來負責?最高法發布新《解釋》→
    切斷「黑作坊」食品的生產經營鏈條新出臺的《解釋》還對實踐中出現的「黑作坊」問題作出了規定,對生產銷售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源頭上打擊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