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制度,會全國鋪開嗎?

2021-01-09 未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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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肖颯團隊崔咪

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等7項創新性重要法規。其中,《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是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擬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個人破產制度要來了,一點心得,分享給大家。

個人財產與企業財產的捆綁

做律師有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審合同。大大小小的合同看過無數,我們注意到在大企業與小微企業的合作中,具有相對優勢的大企業會要求小微企業在履行債務時,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等承擔連帶責任。

暫不去評價該條約定是否無理以及是否有人願意接受。但必須承認的是,很多時候,企業債務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個人債務相互綁定是既有事實。

於是我們看到「你曾經擁有這一切,轉眼又飄散如煙」。產品可以失敗,企業可以出售,唯獨債務是創業失敗者們無法輕易甩掉的包袱。由於個人破產制度長期缺失,創業之人一旦遭遇風險,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的,根本無法從市場退出和再生。

大量失敗後的創業者們或遠走高飛,留下「下周我就回國」的隻字片語後,杳無音信;或因一份情懷,依靠尚在的人氣,進軍直播領域,帶貨還錢;或只此銷聲匿跡,江湖僅剩或再無哥的傳說……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可謂後來創業者們的一劑強心針,他幫助誠信債務人經濟再生,規範個人破產程序,調整債務人和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想要真正幹一番事業之人還請看過來,以最壞的準備,圓最好的期待。

個人破產條例主要說了啥

1. 個人破產的申請

(1)債務人以及債務人配偶可以申請破產清算、和解以及重整:

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債務人符合前款規定情形,但未來有可預期收入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重整。前兩款規定的債務人的配偶,可以同時依照本條例申請破產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2)債權人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

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2. 個人破產進行中,債務人應履行的義務

個人破產申請被人民法院受理後,債務人會受到相應的行為限制(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執行)、從業禁止(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以及需履行必要的申報義務以及誠信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完整、真實陳述破產的原因及經過;

(2)提供與個人收入、財產、債權債務相關的清單、憑證等資料;

(3)妥善保管債務人財產,配合管理人的財產清查、接管;

(4)配合人民法院、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和管理人的調查詢問;

(5)列席債權人會議並如實回答債權人詢問;

(6)個人身份信息、電話號碼、常用地址發生變動時,及時報告管理人;

(7)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出境;

(8)禁止個別清償;

(9)配合人民法院、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和管理人開展與破產程序有關的其他工作。

3. 個人破產的免責考核期

對債務人進行免責考察的期限為三年,自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算。在免責考察期內,破產人應當每年定期向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報告個人收入、開支、財產等狀況。

管理人負責破產人免責考察期內的消費行為監督,審核破產人提交的年度個人收入、開支和財產報告,按照財產分配方案對破產人年度新增或者新發現的破產財產進行接管分配。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對破產人的收入、開支、財產等變動情況及管理人履職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申請破產之人也可以通過還債早日解除免責考核期,具體而言,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免責考察期屆滿:

(一)破產人清償剩餘債務或者債權人免除破產人全部清償責任的;

(二)破產人清償剩餘債務達到三分之二以上,且免責考察期經過一年的;

(三)破產人清償剩餘債務達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免責考察期經過二年的。

個人破產制度之下,可名正言順當老賴?

個人破產制度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一種可期待、可信賴的保障。因此,個人破產立法要樹立的基本價值導向是,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並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財富。而對於那些惡意逃債或者實施破產欺詐的債務人,不僅不能通過破產逃避債務,還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預防和懲治。

新條例也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避免個人破產制度下,名正言順當老賴的行為:

(1)對於具有破產欺詐行為的債務人,不允許其適用破產免責規則,同時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2)嚴格限制免除債務的條件,即只有債務人如實申報財產,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主動移交財產並配合處置,履行應盡義務、遵守相關行為限制決定,才能依法獲得剩餘債務免除;

(3)將免除債務人債務和解除對其相關行為限制的節點設定為免責考察期屆滿而非破產宣告時,且設置了相對較長的免責考察期;

(4)規定債務人通過個人破產獲得債務免責利益的同時,將受到消費、職業資格、收入分配等諸多方面的相關行為限制;個人破產的相關信息會及時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有關單位、個人可以依法查詢使用。

(5)建立鼓勵清償制度保障債權人權益,即在免責考察期內,債務人主動清償剩餘債務並達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結束免責考察期,解除相關行為限制。

結語

建立完善個人破產制度,為誠實但不幸的創業者提供遭遇債務危機的後續保障,能夠為個人創業者解除後顧之憂、促進創新創業,為社會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和發展動力,也是保障深圳經濟持續穩定高質量增長的必然選擇。但想要借制度之名,名正言順當老賴的不誠信的創業者還需注意,或許新條例帶來的不是新生而是刑罰,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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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網專欄作者發表,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網站觀點,未經許可嚴禁轉載,違者必究!首圖來自圖蟲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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