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本應第一時間選擇報警,可有人卻選擇「逃單」。近日,諸暨交警大隊破獲了一起電動自行車肇事逃逸案件,為受害者挽回了經濟損失。 7月13日,受害者家屬將一面上書「真心為民,破案神速」的錦旗送到交警大隊,對辦案民警表示感謝。
6月14日,諸暨交警大隊接指揮中心指令,在環城北路與詹家山路交叉路口發生一起2輛電動自行車相撞的交通事故,交警到現場後發現,事故造成一方當事人受傷,而另一輛電動自行車逃逸。
經查,雙方電動自行車在經過交叉路口時,都闖紅燈進入路口,導致兩車相撞。事故造成一方電動車駕駛人魯某脊柱骨折,另一方電動車駕駛人駕車逃離現場。前往處置的鐵騎中隊民警趙益堯立即立案偵查。通過詳細走訪、調取與嫌疑車輛有關的監控信息,不厭其煩地細緻比對嫌疑車輛可能出現的區域,開展地毯式排查。通過不懈努力,最終確認了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並成功將其抓獲。經詢問,嫌疑人田某對當天發生事故後駕車逃逸的事實供認不諱。他以為電動自行車撞了應該沒多大關係,能逃麼逃逃看,沒有想到這起事故對方會被撞的這麼厲害,脊柱骨折需要手術治療,且治療費用達2萬餘元。原本該起事故田某隻需負部分責任,但由於其逃逸的行為,就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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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當事人又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相關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相關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來源:浙報融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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