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案例丨推定責任系列案例其之二

2020-12-21 健康界

案情回放

2014年12月3日,患者楊某因「頭痛查因」入住保山安利醫院治療,初步診斷為:1.頭痛、嘔吐查因(脊椎病可能);2.慢性胃炎。患者於2014年12月9日出院,出院診斷:1.格氏眼病待查;2.慢性胃炎。

2014年12月11日,楊某到昆明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急診科治療。12月17日,轉入神經內科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顱內多發病變及雙側眼眶內病變性質待定。入院後完善相關檢查,予抗感染、激素抗炎,利福平、異煙肼、吡嗪醯胺等抗癆治療,同時予護胃、抑酸、脫水、補鈣、控制心室率、通便、營養神經和對症支持治療,楊某後於2014年12月31日出院,出院診斷:結核性腦膜炎可能。

2015年1月1日,楊某再次入昆醫附一院治療,入院診斷為:顱內多發病變及雙側眼眶內病變性質待定(結核性腦膜炎可能)。患者楊秋文於2015年1月10日出院,出院診斷:1.MODS;2.全血細胞減少查因;3.不全性腸梗阻查因;4.消化道出血;5.中樞神經系統感染;(結核性腦膜炎?麴黴菌?)6.低血蛋白症;7.多漿膜腔積液;8.營養不良。辦理出院手續同時楊某轉入急診ICU繼續治療,在急診監護室行頸內靜脈穿刺術,氣管插管術,胸腔穿刺引流術,腹腔穿刺引流術,血透管穿刺置管術。

最終於2月3日17時10分,楊某病情進一步惡化,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多器官功能衰竭。

鑑定

雲南鼎豐司法鑑定中心審查後,出具「退件函」載明「該案所涉病患病情複雜,死亡後未行法醫病理學檢驗,法醫學死亡原因不明確,根據我中心的力量,我中心不能受理並完成貴院的委託事項。」

昆明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受累後,則因為昆醫一附院與該中心同為昆明醫科大學的下屬單位,為避免當事方的誤解,鑑定中心主動迴避。

昆明醫學會受理本案,審查認為:1、昆明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依據患者的臨床病症及相關輔助檢查擬診為:「結核性腦膜炎可能」,並告知患者家屬抗癆治療的副反應,對楊某採取診斷性抗癆治療,後因楊某病情危重轉入EICU診療,此階段的診治過程符合醫療規範。2、根據醫患雙方目前所提供的病歷資料,無證據表明患者為EB病毒導致中樞神經系統感染(腦膜腦炎)。3、由於昆明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提供的封存病歷中未見楊某2014年12月11日至2014年12月17日在急診科診治過程的相關病歷資料,故昆明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在此階段為楊某提供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與楊某的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無法作出客觀評判。4、由於楊某死亡後未行屍檢,其死亡原因未能明確,根據醫患雙方目前所提供的所有資料,亦不能客觀判斷出患者的死亡原因。5、由於缺少楊某在昆明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急診科就診的相關病歷,且患者死亡後未行屍檢,死亡原因不能明確,故昆明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在為楊某所提供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與患者的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就目前醫患雙方所提供的所有資料無法作出客觀判定。

鑑定意見:由於缺少患者在昆明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急診科就診的相關病歷,且患者死亡後未行屍檢,死亡原因不能明確,故昆明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與患者的死亡之間是否因果關係就目前醫患雙方所提供的所有資料無法作出客觀判定。

審判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楊某在昆醫一附院處的治療主要發生於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間,而且楊某在急診科治療期間已經對其完善了相關檢查,且昆明醫學會作出的醫療損害技術鑑定意見書中亦進行了摘錄,現昆明醫學會僅以封存病歷中未見楊某在急診科就診的相關病歷資料而作出「昆明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與患者的死亡之間是否因果關係就目前醫患雙方所提供的所有資料無法作出客觀判定。」的意見缺乏客觀事實,故對昆明醫學會作出的醫療損害技術鑑定意見書,不予採信。

楊某於2014年12月11日已經入住急診科進行治療,且在急診科治療期間(12月11日至12月17日),也進行了MR、CT等檢查,楊某雖入住急診科治療,但系因醫院無床位致其未能辦理住院手續,而在上述期間,楊某已經入住在醫院急診科進行治療,故楊某雖在急診科治療,但上述治療期間的相應病歷醫方應予以記錄、保存,且昆醫一附院雖稱已將急診期間病歷交由患方保管,但其並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而經法庭詢問,醫方仍成無病歷提交,故對因缺失急診科治療期間的病歷的相應責任應由醫方承擔。

綜上,法院酌定醫方對患者死亡承擔50%責任,賠償患方各項損失合計55萬餘元。

總結

本案歷經三次鑑定,從患者2015年死亡到最終2019年做出判決歷經4年,可以作為複雜醫療糾紛案件辦案時間的一個參考。

本案歷經三次鑑定都沒給出可以參考的結果,和未進行屍檢與病歷不全有直接關係,(本案法官也挺有意思,委託給被告本單位進行鑑定)。

從就診經歷來看,雖然患者兩次辦理出院手續,但前後三次的診治經歷具有連貫性,特別是在元旦那次出入院,明顯可以看出是為了醫保結算,但因為醫院管理上的問題,在急診住院期間遺失或者根本沒有建立病歷,這一點顯然違反了病歷管理規定,雖然名義上是在急診門診,但是患者實質上在住院治療,應當按住院進行管理。

通過這個案例其實也是為醫院管理方面提出警示,雖然政策管理層面有很多掣肘的地方,但在臨床管理上卻絲毫馬虎不得,一旦發生醫療糾紛,以管理等理由抗辯顯然起不到任何作用。同時也希望在政策與治療發生衝突時,醫療系統應該積極發聲,協助改革,多方參與,正確反饋才能使改革向著多方共贏的方向積極進行,而不是讓患者通過換病房才能繼續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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