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習生報酬,屬於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爭議已久,各說各的理。這裡涉及勞動合同法律、個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增值稅條例,還有相關的社保法規。
現在不用糾結這個問題了,建議用人單位按照勞務報酬報稅,但採用累計預扣法進行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關於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分問題」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僱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係。
廈門市稅務局2019年8月28日答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0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2]146號)規定,對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實習生取得的報酬,企業應代扣代繳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款。如果雙方籤訂僱傭合同,實習生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果不籤訂僱傭合同,則按「勞務報酬」徵收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實習生報酬,既可能是工資薪金,也可能是勞務報酬,主要在於其勞務或者勞動是否獨立、是否與公司建立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如果從事非獨立勞動,與單位或者公司建議僱傭關係,就適用工資薪金所得;否則適用勞務報酬所得。
但實務中,判斷是否為僱傭關係又是個扯皮且有爭議的事。
在目前「綜合所得」計稅方式下,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在彙算清繳時適用政策一樣,但工資薪金是全額計入,而勞務報酬則乘以80%計入。
但是在支付單位預扣預繳時,則計稅方式有所不同。工資薪金每月至少有5000元扣除,而一般勞務報酬是沒有這個扣除的,那麼每月報酬超過800元就面臨扣繳個稅的問題。
而且,工資薪金是不需要開具發票的,勞務報酬超過增值稅起徵點就需要開票,這對企業也是個難事。
好在2020年,國稅總局出臺一個新政策,對實習勞動報酬也可以採用累計預扣法,這樣的話,對實習生來說,
政策來源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並預扣預繳稅款。
(註:累計預扣法是新個人所得稅法為適應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而採用的一種扣繳方法,與舊稅法下的個人所得稅扣繳方法有很大不同。累計預扣法,是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支付綜合所得預扣個人所得稅時採用的一種方法,即以年度內截止當期的累計支付收入計算出累計應預扣稅額,減去年度內截止上一期的累計已預扣稅額,餘額即為當期應預扣稅額。)
假設公司2020年7月招聘了一個全日制大學生小王實習,實習工資3000,按勞務報酬代扣個稅。如果不採用累計預扣法,採用一般勞務報酬,需要扣繳480元個稅
按照累計預扣法,小王的需扣繳多少個稅呢?
收入額=3000*(1-20%)=2400
7月累計收入額=2400
應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收入額-累計減除費用)×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從業月份數計算
。
這是小王的累計收入額是2400,應納稅所得額=2400-5000=-2600,得值為負,預扣個稅為0,所以小王沒有個稅,不需要預繳。
系統如何操作呢?首先是增加個人信息。
注意,系統操作如果符合新政策條件,這裡任職受僱從業類型必須選擇實習學生(全日制學歷教育),只有選擇了,計算才能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並預扣預繳稅款。
當然,對一般勞務報酬,是沒法採用累計預扣法的。對實習生勞動報酬,國稅總局給了這個口子,那麼企業就用起來吧。
當然,勞務報酬是否要開具發票。
根據財稅〔2016〕36號《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通知—附件3:營改增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
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九)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實習生符合學生勤工儉學免徵增值稅政策實質。
當然,為穩妥起見,也可代開發票,現在各地網上的電子稅局,可以比較方便地代開發票、
自然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申請代開發票的,很多省市不再在代開環節徵收個人所得稅,代開發票單位在發票備註欄內統一註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人依法預扣預繳」等。
依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籤訂勞動合同。從事有收入勞動的在校學生,不屬於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範圍,他們的實習收入可以不適用最低工資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