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市煒衡(南通)律師事務所 任文建律師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商鋪被要求暫停營業,承租方能否以不可抗力要求房東減免租金?
在當前新型肺炎疫情形勢下,為響應國家號召,商戶主動放棄營業,作出了犧牲,其損失除了正常的營業損失外,還有工人報酬(包括工資、社保、公積金)等,這對許多中小商戶而言都是一筆不小的開支,疫情造成的損失已超過了正常的商業風險,如果還要全額支付租金、物業費或商管費,對商戶而言顯然不公平。那承租方能否以不可抗力要求房東減免租金?
一、並非所有商戶都可以要求出租人減免房租或者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全國人大法工委已經明確了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但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就以不可抗力或者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減免房租,關鍵在看合同履行障礙和疫情之間的因果關係。如果確實因為疫情無法按照原有的租金標準履行合同,建議商戶和房東雙方優先協商處理,可以通過調整租金等方法平衡雙方的利益。
二、符合第一種情況的商戶可通過訴訟方式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減免疫情期間的房租。
根據江蘇高院涉新冠疫情民事糾紛指導意見二第8條之規定疫情引發的租賃合同糾紛,應儘可能維護合同效力,促進合同履行,同時兼顧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承租人以疫情導致無法使用租賃標的物要求減免部分租金或者延長租期的,一般應予支持。出租人或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考察合同期限、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以及租賃物使用目的等因素綜合判斷,不宜僅以疫情導致暫時無法使用租賃物為由解除合同。所以承租人以疫情導致無法使用租賃標的物要求減免部分租金或者延長租期的,一般會得到法院支持,但法院仍會傾向於維護合同效力,促進合同履行。所以承租人在與出租人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訴至法院解決糾紛。
三、企業租戶的房租減免問題
企業租戶要注意關注國家和地方發布的各項政策,比如江蘇省政府2020年2月12日出臺的《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推動經濟循環暢通和穩定持續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有規定:承租國有經營性房產的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減免或減半徵收1-3個月的房租;資金支付困難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南通市《崇川區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給予中小微企業相關扶持政策的意見》規定,對承租崇川區國有經營性資產的上述減免對象,給予1個月房租免收,2個月房租減半的政策;對承租崇川區集體企業持有集體資產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個人租戶,各出租主體可酌情減免租戶租金;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