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趙李南 每經編輯:陳俊傑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院)對「喬丹商標案」進行了再審,撤銷此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最高院認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體育)明知麥可傑弗裡喬丹(以下簡稱麥可喬丹)在我國具有長期、廣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喬丹」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標記有爭議商標的商品與麥可喬丹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繫,損害了麥可喬丹的在先姓名權。
《每日經濟新聞》注意到,這場曠日持久的官司已經影響到了喬丹體育的上市計劃。值得注意的是,喬丹體育名下總計有774個商標,除了本次判決的「喬丹」商標之外,喬丹體育名下還有「QIAODAN」、「QIAO DAN」、「愛喬丹」、「國潮喬丹」、「傑弗裡喬丹」、「馬庫斯喬丹」、「喬丹質燥」、「喬丹動能科技」、「喬丹兒童」、「喬丹風透網科技」、「喬丹王」、「小喬丹」等商標。
曠日持久的訴訟
2012年,麥可喬丹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編輯註:判決書原文如此)提出撤銷申請,請求撤銷喬丹體育的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以下簡稱爭議商標)。
2014年4月,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關於第6020578號「喬丹」商標爭議裁定,維持爭議商標。
隨後,麥可喬丹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裁定。一審法院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
2015年,麥可喬丹繼續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二審法院對麥可喬丹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並維持了一審法院判決。
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晉對一審、二審的判決分析稱:「其實在這個案子裡面,之前的一審二審中,法院都堅持一個很簡單的觀點,就是說麥可喬丹憑什麼說喬丹這兩個字是確定專屬指向於你的呢?這就跟我們中國人一樣,同名同姓的人很多。」
經過一審和二審後,麥可喬丹仍然不服判決,申請最高院再審。
實際上,2016年12月,最高院作出過一次再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的判決,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第6020569號「喬丹」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現如今,第6020569號「喬丹」商標已經無效。
對於最高院的再審判決,趙晉分析稱:「就本案所反映出來的問題,實際上我個人認為大多數普通消費者還是會將喬丹體育公司與麥可喬丹聯繫起來的。畢竟都是在體育行業,況且大量的新聞媒體報導麥可喬丹時就是用的喬丹這兩個字。最高院之所以改判,也是之前的案件中已經指出『喬丹』在我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悉,我國相關公眾通常以『喬丹』指代麥可喬丹。因此『喬丹』已經與麥可喬丹之間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係。」
圖為第6020569號「喬丹」商標,圖片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截圖
今年3月,最高院再次作出判決,判決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那麼,為何對與普通人認知上其實是屬於同一個性質的案件,最高院會有先後兩次的判決呢?
趙晉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解釋了這個問題:「因為喬丹體育公司在不同類別上註冊了好多個商標,麥可喬丹在申請撤銷商標的時候,每一個商標都要對應一個獨立的撤銷申請,隨後引發的行政訴訟自然也是獨立的。」
或許塵埃未落定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詢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商標檢索平臺後發現,喬丹體育名下總計有774個商標。其中不乏前文提及的包含了「喬丹」兩個字的眾多商標、「喬丹」這兩個字的漢語拼音和圖形商標等。
而在今年3月最高院的判決中,最高院並未支持爭議商標的圖形損害了麥可喬丹的肖像權。
最高院認為:「爭議商標標識中的僅僅是黑色人形剪影,除身體輪廓外,其中並未包含任何與麥可喬丹有關的個人特徵。並且,麥可喬丹就該標識所對應的動作本身並不享有其他合法權利,其他自然人也可以作出相同或者類似的動作,該標識不具有可識別性,不能明確指代麥可喬丹。因此,麥可喬丹不能就該標識享有肖像權,麥可喬丹有關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其肖像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數據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趙李南製圖
趙晉認為,喬丹體育實際上有很強的商標權利意識,「喬丹體育公司圍繞『喬丹』註冊了很多商標,有漢字文字的、拼音的、還有圖形商標等等。所以麥可喬丹也不一定能全部都撤銷掉。比如只針對拼音QIAODAN,他(麥可喬丹)就沒有能夠撤銷掉,因為QIANDAN拼音不一定能直接反映出來就是喬丹這兩個漢字。」
「另外,喬丹體育公司不僅註冊了中文『喬丹』,還有同音詞如『僑丹』,甚至還有『愛喬丹』、『丹喬』之類的防禦性商標。所以說麥可喬丹真想去從商標上駁倒喬丹體育,真的是路漫漫而其修遠兮。」趙晉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
除了麥可喬丹方面捲入了這場曠日持久的訴訟之外,喬丹體育方面也因此事影響到了自己的IPO計劃。中國證監會《發審委2011年第263次會議審核結果公告》顯示,早在2011年11月25日,喬丹體育的首發就獲通過,但迄今為止喬丹體育也未成功登陸資本市場。
在中國證監會2014年11月28日的新聞發布會上,中國證監會對為何喬丹體育已經過會卻未取得批文給出了解釋,即「喬丹體育存在重大未決訴訟」。
4月8日,喬丹體育通過其官方微信公眾號發布聲明,稱此次判決的商標系其註冊時間未超過5年的組合商標,而其註冊超過5年的74件商標已經取得勝訴,該判決不會影響其現有商標的正常使用,也不會對其正常經營構成影響。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