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自願與我發生性行為,我也構成強姦罪嗎?是!

2020-12-26 澎湃新聞

精神病人自願與我發生性行為,我也構成強姦罪嗎?是!

2020-10-13 08:5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精神病人主動找上門

自願與我發生性行為

且事後收了我的錢

我也構成強姦罪?!

案情簡介

(以下均為化名)

2019年初夏的一天

摩的師傅老李在等客的時候

遇到了一位樣貌清秀的女子小花

小花倚過身來照鏡子

並主動對老李說:

這時,周邊人提醒老李

「這個女的腦子有問題」

老李看她言行舉止

也認定這女人精神有問題

幾天後

老李師傅騎車送客時

又遇到了小花

這時,老李再次收到了甜蜜表白

老李也不是個小氣的人

幾塊錢的事情嘛--請!

吃完,老李就送客去了

可繞一圈回來

叒遇到了小花(緣分啊)

這時

小花主動提議

要去老李家「玩」

並坐上了老李的摩託車不肯下來

於是,老李將小花帶回家

並與其發生了性行為

事後,老李給了小花50塊錢

小花也欣然接受了這份「謝意」

————————劇情分割線———————

經鑑定

小花精神發育遲滯(中度)

性自我防衛能力削弱

2020年3月12日

老李因涉嫌強姦罪

被偵查機關傳喚到案

「我強姦小花,你說我冤不冤?」

那麼

老李是否構成強姦罪呢?

我國刑法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該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

本案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

老李不構成強姦罪

理由:

老李違背婦女意志證據不足。本案中小花主動對老李「示愛」,老李並未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小花發生性行為,且雙方對「金錢交易」一事並無異議,該案更應認定為「嫖娼」。

另一種意見認為

老李構成強姦罪

理由:

鑑定意見是鑑定機構作出的科學客觀結論,小花經鑑定為性自我防衛能力削弱,表明其對性行為的性質及其後果無認識能力,對婦女特有的人身權利即性的不可侵犯性不能認識,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其是否同意,均應理解為違背其真實意願,且老李明知被害人精神有問題,其行為構成強姦罪的證據確實充分。

法官說法

強姦罪的本質特徵系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及其他手段發生性行為。本案中被告人老李明知小花是精神異常還與其發生性行為,不管他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罪論處。

小花雖然主動接觸老李,發生性關係時其本人也同意,但是,女方為精神病患者,系性自我防衛能力削弱者,她缺乏正常的認識能力與意志能力。所以,她的「同意」是無效的。這也是法律出於對精神病患者人性自主決定權的保護。

另還需注意:

在法律上,還有一種情況

也是女方同意

依然屬於強姦的情形

如果女子未滿14周歲

男子明知該情況仍與之發生性關係

則女子無論是否自願

男子都算強姦

肯定會被法院以強姦罪判刑

並從重處罰

法條連結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女性精神病患者

因為喪失性自衛能力

即便是同意、默許性行為

行為人也難逃法律的制裁

關愛弱勢群體

不要讓她們的身體器官

淪為某些不法分子

所覬覦的性發洩工具

來源 / 崇義縣人民法院

原標題:《精神病人自願與我發生性行為,我也構成強姦罪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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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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