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40歲,無業游民,好吃懶做,平日裡依靠啃老為生。一天夜間,張某來到某大學周邊閒逛,看到一女孩獨自一人走在路上,心中歹念頓生。於是強行將女孩帶到一僻靜地方,暴力強迫女孩和其發生性行為,並威脅說如果反抗就讓她看不見明天的太陽,女孩非常害怕不敢反抗。
脫掉女孩褲子後,張某看到女孩正值姨媽期,認為非常不吉利,頓時沒了興趣,停止強迫行為。準備離開時,威脅女孩:「你不能報警,我沒有和你發生關係,報警也不管用。如果你敢報警,以後你放學的時候要注意了。」於是離開。女孩回到家後,和家人講述發生過的事情,女孩家人報警,警方將張某逮捕。
在本案中,如何評價張某的行為?
第一,張某的行為算不算強姦行為?
《刑法》對於強姦罪的認定,通常符合四方面的條件就認定為強姦罪。(一)侵犯了女性的性自主權,存在侵犯的客觀事實;(二)違背女性的意願;(三)採用暴力、強迫或者其他手段致使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四)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
在本案中,張某通過暴力恐嚇,女孩不敢反抗,強迫女孩和自己發生性行為,並且已經著手,會侵犯女孩的性自主權。所以完全符合強姦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但是在這個案件中,有一點不同的是,張某看到女孩正值大姨媽的時候,因為認為女孩有姨媽,對自己不吉利,所以放棄了強姦行為,阻礙了犯罪結果的發生,所以張某的行為算是犯罪的中止。
綜上,張某的行為屬於強姦罪(中止)。
第二,對於張某的行為如何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地,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在本案中,張某雖然停止和女孩發生性行為,但是張某在準備實施強姦的整個過程中,語言恐嚇、脫女孩衣服等犯罪過程,已經給女孩的心理和生理造成了危害。所以即使最終不好結果沒有發生,但是心理上的損害還是存在的。所以對於張某的行為,應當使用減輕處罰。
按照《刑法》規定,強姦罪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張某的行為減輕處罰,刑期一般會在三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