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分享一個關於小偷的案子:某小偷進入家中,到廚房拿刀時因為地面太滑了而摔倒被刀戳死。對於此案,需要負刑事責任嗎?你怎麼看?下面看看具體案例。
2012年6月2日,天氣比較炎熱,這天中午,因為剛好是周末,難得的周末,剛好李某正在家裡休息。突然,李某聽到家裡客廳好像有聲音,李某心想難道是進賊了?便馬上起身下床到客廳查看。
原來,聲音是來自廚房,李某順手拿起棒球棍慢悄悄地靠近廚房,發現小偷剛從廚房窗戶下來。這時,小偷看到李某一愣,順手拿起廚房的菜刀,李某大喊一聲:「快把刀放下來,別動。」
此時,小偷被這突如其來的情況嚇得十分慌張,不知所措,便準備衝出廚房逃跑時,卻因為廚房大理石地面太滑,向前撲倒,被菜刀當場戳死。對此,你怎麼看待呢?
本案為實際案例改編,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看完案例,有人馬上說小偷不是死有餘辜嗎?誰讓他要進去偷別人家東西呢?這不是活該嗎?下面我們一起來分析一下,我們首先從因果關係上來分析一下。根據因果判斷,就先要就從事實角度來看小偷是怎麼死的?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解決結果歸屬的問題,即要將一個法益侵害的結果歸屬於行為人,要求該結果是由該行為所致,換句話說,要求行為與結果之間要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關於因果關係的判斷分兩步,一是先根據條件說,判斷事實上因果關係是否存在。
二是當具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時,再從規範評價的角度來斷送能否將結果歸屬於該行為,以上二個都具備,可以肯定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中的行為有特別要求,一是具有法益侵害現實緊迫危險性的行為,二是要求為實行行為。因果關係是具有順序性的,即先有行為後有結果,不到顛倒。
雖然小偷死與李某的行為有事實上因果關係,但從刑法評價上來說,李某大喊一聲根本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為,類似日常生活中的行為根本不是刑法評價的行為,所以,小偷的死與李某的行為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也就不能將小偷死亡的結果歸屬於李某。
當然,也有人說,評價一個行為是否是受刑法規制的行為,即是否具有法益侵害現實緊迫危險性的行為,就要根據行為的三個(或二個)特往作具體判斷。
那麼下面我們就具體來看看。刑法規制的行為是有特指的,是具有法益侵害現象緊迫危險性的行為,也稱為危害社會的行為,該行為特徵具有表現為:
1.有體性,具體表現為刑法上的行為是指人的身體的動或靜,如言論不是刑法上的行為,但發表言語可能被刑法評價為教唆或煽動類犯罪;
2.有害性,刑法上的行為一定是對法益有侵害的現實緊迫危險性的行為,不可能侵犯法益的行為不可能是刑法上的行為,如舉刀砍人是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權的行為,是刑法上的危害行為。而醫生手術時割掉患者一條腿的行為無論如何也不能評價為刑法上的行為;
3.有意性,刑法上的行為是在人的意識支配下實施的行為,關於行為「有意性」的特徵,結果無價值論與行為無價值論及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存在分歧,結果無價值論對行為的有意性不作要求。
綜上所述,小偷的死只能歸因於自己的行為,與李某無關。現在 你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