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失信行為約束必須「兩手都要硬」
11月2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完善失信約束制度、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措施。會議要求,堅持依法合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清單管理,規範和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有序健康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眾所周知,按照去年8月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提出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認定機制。一年來,在如何加強信用建設、懲戒失信行為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初步形成了對失信者的震懾效果,一些失信者在懲戒機制面前,主動採取了自我糾錯手段,挽回了失去的市場信用,也得到了其他市場主體和消費者的認可。
這也意味著,在加快市場化步伐、加強市場體系建設、完善市場體制機制、加大市場監管力度等方面,還是有許多工作可做、許多文章可寫的。關鍵就看,如何找準目標、找對方向、找到切入點。只要目標和方向對了,就一定能夠對市場秩序維護、市場主體行為規範等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對失信行為約束懲戒方面,也存在著認定標準比較模糊、認定手段比較簡單、懲戒有些失控現象,特別是認定和懲戒的範圍,有被人為誇大和擴大的現象,導致被約束和懲戒主體出現了更為嚴重的問題,最終沒有達到約束與懲戒的目的,沒有產生預期效果。
我們說,約束與懲戒的目的,不是讓失信主體滅亡,而是讓失信主體能夠自我糾正與規範,更好地為市場服務、為消費者服務,從而推動市場整體信用環境的改善。如果約束和懲戒市場主體的失信行為,是為了把市場主體整垮、毀滅,那與約束與懲戒的初衷是不相符的,也是不利於經濟社會穩定的。因此,在約束與懲戒市場主體失信行為問題上,應當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原則。
從市場信用的角度來講,對所有失信行為,都要一視同仁、嚴懲不貸。要嚴格按照指導意見所提出的各項要求,一項一項落實,一個一個約束,決不能讓失信行為在市場蔓延,也決不能讓失信者在市場獲得不該獲得的利益。尤其涉及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等方面失信行為,要嚴厲打擊、決不手軟,並通過政府職能部門、媒體、金融機構、執法機關等,實施聯合懲戒、協調約束,決不讓這樣的失信者在市場招搖撞騙。要讓這樣的失信者從市場消失,讓這樣的失信現象,永遠不要再在市場出現。因此,這方面的工作必須加強,不能有任何鬆懈、任何懈怠、任何麻痺,否則,後果難以設想。
同時,在如何認定失信行為、如何對失信者實施約束與懲戒方面,也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標準和要求,不能隨意擴大範圍、突破標準和採用過激懲戒政策。前面講到,對於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等方面失信行為要嚴厲懲戒,但是,對這些行為的認定,也一定要嚴格把關,要掌握標準,不得擅自增加或擴展,不能隨便擴容。一旦擅自擴大範圍了,就會讓那些本不該死的市場主體也死了,從而帶來負面作用與效果。因此,在這方面也一定要慎重,要掌握好標準,做到既不放過嚴重失信者,也不過度使用失信約束懲戒手段,真正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約束也好,懲戒也罷,目的都是讓企業行為更規範,讓市場秩序更有序,讓市場體系更完善。懲戒不到位與懲戒過度,都不是市場公平性的體現,也很難使市場失信行為消除。只有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原則,把約束懲戒失信行為的界限確定好、標準制定好、程序設計好、行為規範好,那麼,才能讓失信行為越來越少。特別是嚴重失信者,才會對約束與懲戒機制具有敬畏之心,才不敢為了一時利益做出嚴重失信行為。
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連維良曾經表示,失信代價過低、懲罰過輕、傳播少是目前失信問題高發、頻發、復發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大失信行為的約束與懲戒,是必須的,也是緊迫的。只有監管長出「牙齒」,失信行為才不敢輕易露頭。同時,對主動糾錯者予以鼓勵,也是約束與規範失信行為必須做好的一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