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載灃執政期間,發生了兩起影響巨大的「搶米風潮」,即「1910年湖南長沙搶米風潮」和「1911年浙江搶米風潮」。
湖南自1901年至1909年間不斷地荒災,最終引起了1910年湖南長沙搶米風潮的發生,該事件對清末民變產生重要的影響,當時的湖南巡撫岑春蓂將此事上報朝廷,於宣統二年(1910)三月五號、六號《湖南巡撫岑春蓂為省城饑民拆毀教堂警柵事致郵傳部等電》《湖南巡撫岑春蓂為長沙饑民燒毀撫署教堂事致東三省等督撫電》二份電文中寫道:「萬急,郵傳部堂憲鈞鑑……初四日因饑民在南門外排食聚眾,巡警道出城彈壓被毆傷,蜂擁數千人至撫署滋鬧,竟多未散」,「並膽用洋油焚燒撫署堂屋,教堂、學堂亦被焚毀數處,當經官兵協力彈壓解散。」
當時湖廣總督瑞澂也發電文《為長沙饑民聚眾焚署事致川督》告知事態緊急,亟待密協防御之措。而當時任湖南布政使的莊賡良也採取措施,與當地紳士出面開導民眾,民變雖未立刻散去,但也沒有十分抗拒。並派人了解情況,查明此次民眾鬧事屬非法情形,而民眾針對的對象指向巡撫,遂致電軍機處。電文中提到:「上籌國計,下顧民生,不能不暫從權變,藉資補救……該司見事機急迫,不能不暫為擔任,示諭一出,痞等始漸退散。」為應對長沙搶米風潮,當時還擬定了一份詳細的賑災救災計劃。該計劃主要包括工賑、修復潰堤、冬賑、春賑、工賑、儲谷補種。
湖南水災頻發,對於衝毀潰堤進行修繕。考慮到工程巨大,對民眾難以修復的潰堤給予補助。而對於老弱病殘者,借不能力作,沒有生計來源,轉眼至冬季,災民衣物多被洪水衝走,故朝廷決定在冬季發放冬賑。以當時的澧州、安鄉來說,該地方連年水災成禍,民眾衣食俱無,饑寒交迫,對於來年的春種,缺乏充足的種子,非賑濟不可。
當時湖南省已將秋谷撥出14萬石來賑災,縣儲藏倉糧嚴重不足,不得不利用新谷登場之時,還擬另外採買30萬石稻穀或雜糧,就近分儲縣倉。並提出各堤壩應趕緊興辦,儘早完工,借用資金加以保衛。考慮到護堤之事,湖北、湖南二省緊密相連,於是請求陳夔龍籌借公款,將湖北公安縣陡護堤潰口修復,以免荊江之水從潰口灌入,殃及湖南。並指出此次搶米風潮「如不能撫輯災黎,饑民流而為匪……借災搶劫,滋擾閭閻,則會前景堪憂」。而此上奏措施,後在清朝政府應對湖南搶米風潮中得以實施。
當時任湖南新紳士代表的諮議局議長譚延闓致電朝廷,對於此次民變中,官紳關係的對立,進行曲解性的解釋,遭到了清朝政府諭旨嚴詞申飭。電文中說:「諮議局權限載在章程,不容逾越,乃於朝廷處分官紳、督臣查辦奏案,亦欲藉端幹預,希圖翻異,措詞謬妄,殊屬不安本分。著傳旨嚴行申飭,並著該署撫隨時查察。該局議長譚延闓等,如借諮議局之名,於不應與聞之地方公事,藉詞抗阻,即著從嚴參撤」。
從以上的湖南省布政使及諮議局上報朝廷的電文中,以及清廷回復電文中可以知道,在湖南搶米風潮發生之後,清朝政府採取的善後工作有:一是賑濟受災民眾,二是嚴懲在此次民變風潮中不作為的湖南官紳。可見,當時清朝政府已認清弊端之所在,而此項措施也在後續工作中得以部分解決。然湖南搶米風潮未平,緊接著1911年,浙江因受到外國資本主義的入侵,國內天災人禍及新政因素的影響,再次將搶米風潮引向高峰。
早在1906年,長江流域就洪澇成災,因糧食欠缺,米價暴漲,此次搶米風潮至1907年已波及7個府,人心浮動,民怨四起。1911年,浙江發生搶米風潮21起,奸商運糧出境,米價暴漲,由糧食短缺進而引發出一系列的問題,最終將矛頭指向當時的清朝政府。為了應對此次事件,對於浙江的搶米風潮,清政府採取了一些減災調節措施,除了賑谷、賑銀之外,還實行了臨災緩徵和平抑糧價等措施,來緩解荒災。
清朝政府對浙江搶米風潮應對之策,主要採取緩徵糧稅和平抑市場物價這兩種辦法來解決危機。相比較之前的湖南搶米風潮政府措施,在制定政策上顯得不足。加之1911年國內外形勢的變化,清朝政府面臨著辛亥革命的狂風暴雨。以載灃為首的「少年新貴」雖採取一系列措施來解決,一定程度上對民變起到控制作用,但從辛亥革命前十年及載灃執政三年期間來說,所取得的成效不是很大,一個很典型的例子就是,不斷湧現的民變,它使得政府的預防與調控措施最終化為泡影。